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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客拿免洗杯接兒尿「留餐廳桌上」 老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女客拿免洗杯接兒尿「留餐廳桌上」 老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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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siossos (LV.1初心者)》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台中一名媽媽去年9月帶著4歲兒子跟朋友一起到某螺獅粉店用餐,期間兒子突然想尿尿,: 店又沒廁所,該名媽媽拿出自備免洗杯,盛裝兒子的尿液,並留在桌上。蔡姓老闆不滿此: ,用監視器影像截圖發文公審,結果因影像有孩童裸露性器排尿,遭該母報案提告,法院: 日處6月刑期、緩刑3年。

說起來,此舉固然是有道德上的問題,任何人都不可能看得下去

但在不能法外開恩的情況下,依法還是要起訴

只是判刑部分有所減輕(起訴所用法規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一年),這也反映了該事對社會造成的負面觀感。



對照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內容中,檢附之台中地檢署一一四年度偵字第八二二零號起訴書記載:

三、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散布兒少性
影像罪嫌。被告丙○○所為,係犯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嫌。被告
戊○○分別將本案性影像張貼於Instagram、Threads、Facebook之三次散布兒少性影像犯
行,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是以請各以接續犯之法理,以一罪論處。末請參酌本案實因告訴人任其未成年之被害人乙在上開公開場合便溺所生之糾紛,告訴人所為亦有可議之處,依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等情狀,建請均從輕量刑。



所以這也不是鼓勵容忍這等不當行為

只是基於「可歸責性」,不能完全怪罪在店家身上,該兒童的母親理論上也該受到一定的責難啊...

不過還是要說,家教一定要再加強

總不能因為這類僥倖心態,而持續允許兒童沒教養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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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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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be 08/17 18:31公三小 幹 馬來仔

mikeneko 08/17 18:48講中文不要講馬來語沒人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