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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惡母逼少女交往58歲家教!下藥迷暈還塗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惡母逼少女交往58歲家教!下藥迷暈還塗作者
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0

※ 引述《y553177 (小鈺)》之銘言:
: 惡母逼少女交往58歲家教!下藥迷暈還塗精液助懷孕 念經求輕判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02/3007835.htm
: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 台中一名母親阿珍(化名)上家教網,替女兒聘請58歲男家教阿宏(化名),竟聽阿宏鬼話,: 深信女兒和阿宏前輩子是夫妻,這輩子要交往懷孕才能化劫,強逼17、18歲的女兒和阿宏: 交往,還帶女兒和阿宏出國同宿,多次下藥迷暈女兒,拍攝性影像供阿宏觀賞,並將阿宏: 的精液塗在女兒下體,要她懷孕。犯行曝光後,阿珍和阿宏遭法院裁定羈押,阿珍還寫信: 要女兒必須原諒阿宏,全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將兩人依加: 重強制罪各處8月、7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我本來也覺得怪怪的,不過去看過判決書後是能理解為什麼會這麼判。

原因在出國犯下這事時,女兒已滿十八歲,所以不構成最低七年刑期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其母騙他吃下藥後塗抹精液在陰部拍裸照

則是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嫌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五條規定這些罪名在台灣外犯下的話,台灣一樣會受理有管轄權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七條則規定,犯了最低本刑在三年以上的罪,就算在國外發生,回來台灣也是能受理。

但刑法第304條第1項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都是三年以下的刑期。

所以在韓國時發生的騙吃安眠藥後抹精拍裸照的事,照刑法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是不受理的。

能追究的只有在台灣時媽媽騙女兒吃下安眠藥的罪責,因未成年所以構成加重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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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9305 08/03 00:24塗精液好色 A片都演不出來

※ 編輯: cloud3455 (203.121.254.197 臺灣), 08/03/2025 00:25:39

littrabble 08/03 00:26….

j32072 08/03 00:27所以人要讀書才不會吃虧

StylishTrade 08/03 00:28"58歲男家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