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
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
)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
執照申請人或承造人負擔。
----------
新條文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簡單說,
舊條文是受損疑義戶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受損戶要自己證明是建商的問題
新條文是受損疑義戶只要向都發局提出申請,建商就必須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至於受損疑義戶要不要自行鑑定,那是你家的事,你爽就好)
不過我支持柯文哲下台,都是柯文哲的鍋
但是帶風向大可不必,事實如何照實說就好
--
都是工人的錯
阿北初四啦?頤,不是阿北了喔
其實就建商自己跳坑cc
補血啦幹
推
新條文是只依建方的安全認定書來判斷安全與
否,舊條文是由住戶找第三方機構來鑑定
那看蔣萬安要不要修法,修成受損戶申請後,都發局要找第三方機構鑑定阿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
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
或承造人負擔。
明明舊條文就比較嚴格
你在帶風向都住戶要自費是???
舊條文是住戶要先自費鑑定, 鑑定之後如果確定是建商問題,則鑑定費用要建商出錢
2024定要全面下架dpp政客 台灣才會好
立委不修法 倒楣的就是一班老百姓
簡單說,如果不爽新條文,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不好的話, 那就再修,修成要第三方鑑定就好了
※ 編輯: devidevi (49.159.219.21 臺灣), 09/08/2023 11:04:42新條文賦與都發局認定權定 是這次問題所在
不是出不出錢的問題 是擴權都發局的問題
照舊條文走的話 受損疑義戶有監造人+自鑑
兩道關卡 新條文的話 這次都發局誤判就沒
新條文若補齊原不服 自鑑的管道 就更完善
有扯建商安全書 這是他們市議會通過 還是立
法院通過 投票結果咧
回推 看到第四條第三款 確有保護自鑑權利
X
昨天大直事件10點多新聞八卦版吵起來後 起初大家只是說居民很慘,建商賠到脫褲脫產跑路,也很少人說安安市長怎樣,他昨天還去 現場視察(雖然看時間點蔣KMT這鍋大概甩不掉),但也沒看到什麼文在帶風向批他。 到了深夜11-12點我開始看新聞下面推文開始出現柯負責的推文,我想應該是網軍上面的指 示下來了吧?1
問就是日本人的錯 為什麼選這種盆地當首都 根本沒辦法改那麼多房子 只是因為日本人台北離自己比較近就硬要選日本 其他跟著選的國民政府就不用講了88
首Po施工之初 住戶就發現房子龜裂 行文台北市政府說沒問題 建商也說沒問題 結果現在直接一樓直接變地基54
當然建商一定要負責,畢竟住戶住了三、四十年沒事,你動工沒穩固地基造成了損害。 然而住戶也要付一部份的責任,當初就不應該在那裏買房子。為什麼? 那裡以前可是一片水田窪地,地基怎麼可能會穩! 這是大直街的位置,位在基隆河的附近,但感覺有離一段距離對吧?12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1
我倒覺得這招很好啊 如你所說 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會列管 那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 卻出了問題 那當然是建商自己負責啊 想看看1
請問這是正常的嗎? 我們踩下走的馬路、道路、柏油路 有水管有電鑬沒錯我知道 可是...可是....X
基泰的財報資產還有210億 現金也有20幾億 這應該沒法脫產跑掉 基泰就是絕對的負責人 但是不管賠償重建
32
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議員陳怡君有貼出七月跟市府往來的公文 「經建方會同監造方現場會勘,認定會勘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認定非屬施工損害 」 建商會不會依之前會勘結果辯稱跟自己無關,下沉公寓只是運氣不好,都發局都說跟我無14
Re: [新聞] 大直住戶怒「8個月沒人理我們」2建商互推整體理性中立客觀釐清一下 議員貼文 公文附圖7
Re: [新聞] 大直6棟民宅下陷!居民怒吼「陳情8個月沒看到有人貼蚵屁時期的工安處理 2020年12月1日 德惠街建築工程進行拆除作業造成鄰房外牆及內部牆壁受損事件, 受損戶於11月27日通報施工損鄰事件,該建案由忠泰建設公司起造、豪豐營造施 工,建管處為避免施工造成損害擴大影響,已督促工地持續監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及1
[討論] 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阿?為什麼當初鑑定寫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阿? 鄰居已經反映有裂縫 傾斜 導致大門無法正常關閉 已經陳情半年了 當初誰鑑定給過的阿? 建商拿著 "安全無虞 允許施工" 的報告繼續施工 =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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