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 引述《eatk (吃K)》之銘言:
: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不負責任
: 聯合報 記者林縉明/台北即時報導
: 對於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王婉諭表示,柯文哲常常想到什麼就講什麼,柯表態支持安: 樂死,卻沒有具體說明相關配套跟限縮樣態,這不是負責任政治人物該有的態度。
: https://reurl.cc/mD8n8A
: 備註
: 柯痞嘩眾取寵根本不如燈泡媽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法規名稱:尊嚴善終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提案字號: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資料來源: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4123 號
提 案 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案 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
未臻完備,故為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
自主權,包含請求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之權利,爰提出「尊嚴
善終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尊嚴善終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 218 號
)指出,我國國人平均壽命截至 106 年已達 80.4 歲,創歷年新高。若觀察所謂「
健康平均餘命」係代表國民身體健康不需依賴他人的平均期望存活年數。健康平均餘
命由疾病、功能障礙及死亡的存活曲線,分別計算各年齡別健康生命之存活率與未罹
患慢性疾病狀況下之平均餘命。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平均壽命與健康平均餘命之差距
(即不健康之存活年數),105 年為 8.8 年。換言之,國民平均需依賴他人照顧之
年數已高達 8.8 年。再者,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8 年 7 月 7 日發布之「國情
統計通報」(第 133 號)指出,依內政部統計,108 年 6 月底我國老年人口(65
歲以上)達 352 萬人,年增 5.2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 115 年我
國老年人口比率將超過 20%,並邁入「超高齡社會」,且直至 2029 年之未來十年
,65 歲以上人口數推估將增加 183.2 萬人。
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 2018 至 2030 年間老年人口增加 216 萬人。台灣同志
諮詢熱線協會於 2017 年發布「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超
過九成(92 %)表態支持台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由上述統計資料可以得知善終議
題迫在眉睫。
況且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
求。儘管我國自 2000 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賦予國人臨終時可以選
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o not resuscitation,DNR )之權利。惟根據衛生
福利部之資料統計,截至 108 年 9 月止,僅有約 64.85 萬人將 DNR 意願註記
於健保卡。換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 20 年後,僅約 0.03 %之成年民眾
(依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 108 年 8 月底止,20 歲以上人口數則為
19,296,304 人)預立同意安寧意願註記。又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 2017 年統計,病
人死前一年接受安寧照護比率為25.2%。此外,《病人自主權立法》自 108 年 1
月實施後至 108 年 9 月止,亦僅有約七千人預立醫療決定意願。換言之,《安寧
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制度之實踐效果不彰,由此可知現行法律架構
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似未能滿足國人之需
求。因此,「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及「自願積極安樂死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應有合法化之必要。
觀諸國際「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合法化之現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
協助自殺皆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澳
洲維多利亞省。又協助自殺已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瑞士、奧地利、芬蘭、德國、
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羅拉多州
、夏威夷、緬因州)。又上述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已合法化之國家或地區,其
醫學會皆修正原本「不支持」之立場,而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改採「中立」
之立場。換言之,國外已有醫學會不反對或有條件支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之
實例,並且多係跟隨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更改。因此,希冀本法之制
定得促成國內相關醫療專業組織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抱持中立之立場。再者
,世界醫師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於西元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通
過最新修定版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作為現代醫師誓詞及
醫療倫理之指引。其中,主要增訂內容包括:「病人的健康與福祉將是我的首要顧念
;我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換言之,病人之福祉、自主權與尊嚴,亦為醫師
應考量之原則,而不再僅限於病人之健康。
綜上所述,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未臻完備,為維護人性
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自主權,爰參考國內外相關立法例,
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其立法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申請尊嚴善終之實體要件。(草案第四條)
三、醫事人員之禁止行為。(草案第五條)
四、申請尊嚴善終之程序要件。(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五、病人撤回尊嚴善終申請之權利。(草案第九條)
六、審查尊嚴善終之程序。(草案第十條)
七、執行尊嚴善終前之緩衝期及開立處方與藥物之準備期間規定,以及執行尊嚴善終
時應遵循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八、醫院及醫事人員之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九、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之設立、執掌、組成等。(草案第十五條)
十、醫師之不施行權。(草案第十六條)
十一、執行尊嚴善終之醫院條件及醫師資格。(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依本法規定之義務執行或協助病人尊嚴善終者之責罰豁免。(草案第十八條)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個人之尊嚴、保障個人選擇臨終方式之自主權,並建立審查機制以
維護病人之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尊嚴善終,係指依病人自願之請求,由醫師終止病人之生命,或
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之協助,而由病人自行終止其生命。
第 4 條 (尊嚴善終實體要件)
病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尊嚴善終: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三、符合第二項規定者。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應符合下列各款臨床條件:
一、疾病無法治癒;
二、痛苦難以忍受;
三、醫生及病人皆認為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法者。
第 5 條 (醫事人員禁止行為)
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與病人討論有關尊嚴善終事宜或建議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但病人主動要求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6 條 (第一次申請程序)
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一次申請,並得依其狀況以口頭、
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第 7 條 (第二次申請程序)
病人經資格評估且符合資格者,應以書面聲明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二次申
請,且該書面聲明之內容應包含:
一、醫師已告知病人得隨時撤回其尊嚴善終之申請。
二、醫師已告知病人其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
三、醫師已告知病人尊嚴善終之方式、過程、風險預後等相關資訊。
四、病人已考慮前三款所有資訊,並決定選擇接受尊嚴善終及其執行方式
,且係出於自願,而非受他人脅迫之決定。
五、有關前款規定之決定,醫師已建議病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二名以上。
前項書面聲明之簽具,應經公證人公證。
病人不能簽具書面聲明者,應指定一名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且瞭解該書面聲明之內容及效力,依病人在場指示下代為簽具。
下列之人,不得為前項之被指定人:
一、病人之繼承人。
二、醫療委任代理人。
三、直接照顧病人者。
四、直接對病人提供照顧服務者。
五、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
六、病人之受遺贈人。
七、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八、其他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第三次申請程序)
前條書面聲明作成十日後,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最終申請
,並得依其狀況以書面、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病人提出前項最終申請時,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
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一名以上應在場。
第 9 條 (病人撤回申請權)
病人得隨時以任何方式撤回其申請,終止申請及資格評估程序。病人如欲
再次申請,則應重新提出第一次申請。
第 10 條 (尊嚴善終審查程序)
醫師接獲病人第一次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告知病人其接受或拒絕該申請。
接受前項申請之醫師,應即評估病人是否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並將評
估結果告知病人。醫師如經病人之同意,亦應告知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
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前項評估結果如顯示該病人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醫師應於七日內作成
書面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二位與病人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診察及確診。
二、經緩和醫療團隊照會二次以上。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及諮商或臨床心理師評估。
四、主治醫師基於評估或診療需要之轉介或轉診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第二項至前項之評估程序、報告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執行前緩衝期)
醫師接獲病人最終申請後,應給予十日思考期間。除非經醫師評估病人即
將死亡或失去知情選擇決定之能力,醫師得同意縮短十日思考期間。
病人於前項思考期間結束,且經醫師告知其具有撤銷申請之權利後,仍欲
接受尊嚴善終者,醫師應即進行最終檢查並確認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
是否完備,並提報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 12 條 (執行前藥方準備)
醫師於確認得執行尊嚴善終後,醫師開立處方及藥物準備期間應達四十八
小時。
第 13 條 (執行時應遵循事項)
由醫師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執行每一個步驟,且病人生命終止前
皆應在場。醫師得指定必要之醫事人員提供其協助。
由病人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提供病人必要之協助。病人得指定其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之情形,於病人施用藥物後得要求醫師暫離病房。
第 14 條 (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
醫師應將第六條至第七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第五條規定之事
項,包含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意思表示、書面聲明等相關紀錄應連同病歷
保存。
醫院應將前項病歷及紀錄等相關資訊即時提報尊嚴善終委員會並存記於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病人表示尊
嚴善終之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第 15 條 (委員會設立與執掌)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控任何依本法執行尊嚴善終相關事項,包含事前及事後審查個案之
合法性及通報檢察機關之義務。
二、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本法運作情況及改善建議,並製作年度報告。
三、持續改善尊嚴善終之品質及安全,包含提供相關教育訓練。
四、收集、記錄、分析已執行之尊嚴善終個案,並建立相關指引及研究資
料庫。
五、每年定期召集專家會議討論有關尊嚴善終重要事項。
六、其他有關尊嚴善終事項。
委員應包含法律專業人士、醫療專業人士及倫理學專業人士,且委員總數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會之成員應對執行職務時所知悉之資訊保密,除非依法應揭露事項或
依職務所需而必然揭露者,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有關委員會組織架構、議事規則、預算、薪酬、審查個案及通報程序等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不施行權)
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尊嚴善終時,得不執行之。
前項情形,醫師應告知病人,並得依病人要求轉診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院及醫師資格)
醫院及醫師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始得執行尊嚴善終。
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責罰豁免)
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或病人指定之人依本法規定
執行或協助執行尊嚴善終,且經尊嚴善終委員會審查個案合法者,不負民
事與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 19 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
以上內容
網路上隨便用關鍵字搜尋一下就有
關於安樂死民眾黨並不是選舉到了
才臨時提出來譁眾取寵
而是早就經過長期研究多方討論
進而提出來一個較為可行的版本
當然可能還有疏漏之處
希望有志者多提供意見
進行實質討論
--
最好的奴才毋庸主人鞭打,他們會鞭打自己並且幫主人鞭打其他奴才
--
應該是沒講給王婉諭知道吧?
王自己沒做功課 只為反柯而反...
自己不查資料在那邊沒查證 操
台灣不需要這種政客吧
知識不足 就虛心聽專家說 重症醫療
王是光領錢不做事?!整天當民進黨側翼
專家說出個方向 當然配套就會有..
,沒事想刷存在感,才提個外婆法案出來
充數。
https://i.imgur.com/rinp3AE.jpg
當初真的被王委員這神操作驚呆了
無知殘會為反而反 還當執政黨的鷹犬
重症醫師有比民意代表懂?
潑糞工人不需要查資料阿 會潑糞就好
蟑螂的邏輯是超自然
時代力量直接解散算了
一堆哥布靈就不識字又不衛生,你能
期待什麼
側翼意外嗎 除了潑糞還有啥專業
如果他是DPP的 那還不意外.. 就因
為她是時力 也是在野黨 這種行為
提案應該是被封殺了 沒做功課的立委不知
才真是他媽的奇怪 跟基進那個什麼吳
小綠急著歸隊輸誠...
姓平凡長相女醫同一個樣 專當DPP打
貼一大堆法律 還不是為了利益
綠燈媽人勒?
手 .. 在野黨淪為執政黨鷹犬 可悲
她如果真如自己說的有在關注相關議題
就不會民眾黨團有提出這個議案而不知道
不是惡意忽略來攻擊柯 就是單純只看新
聞標題來攻擊 這兩者都是為反而反
死一個花30~100萬 什麼死的有尊嚴 譁眾
取寵
你反對的理由因為安樂死要花錢? 傅達仁去瑞士安樂死 若是一切交由機構處理,總花費約10830美元(約台幣33萬元); 若自行處理喪葬事宜,則為7980美元(約台幣24.5萬元)。 這還是以瑞士的消費水準 台灣只會更低 你吹到一百萬是想帶什麼風向
這下可以知道藍綠黃都反對安樂死了
要長期照顧植物人花的可不只30~100萬
很多案例都是直接拖垮一個家庭
政治常態 只要是對手講的 一律反
很認真
時力真的不行,沒有國昌真的沒用了
沒反對安樂死 持樂見
果然有低能綠畜來秀下限
時代力量這群白癡解散算了
人一綠...
推
綠就算了還缺德嘻嘻
好,請柯文哲發到FB
要清理戰場,先吧這種小綠砍死再說
為反而反哪次會做功課?
講難聽點就是王頂著受害者光環,大家都不
敢罵她
燈泡媽轟柯安樂死沒配套,網翻出民眾
黨法案怒打臉燈泡媽
上面那噓文是怎樣?知道不知道行情
真的覺得長照花費會低於30~100萬? 更不
用提照顧著和被照顧著的心理和生理上的
消耗
她應該是沒在看資料的 先罵再說 無言
講的好像前瞻計畫裡都有配套
事實證明喪女並不會讓人變聰明
推
推
時力被綠燈安樂死
推
時代力量臉好腫
可見王婉瑜上班都在混
怎麼有人以為安樂死免費啊
小綠燈媽
笑死
好了啦,不你投?
逢柯必反
真它X的 死die力量
綠燈泡還不快來看配套
唉,時力真丟臉
哈欠 你自己問醫生想不想再來吧
不給安樂死除了為了壓榨病患和其家人
,真的想不到有什麼好處
30-100很便宜了吧 外勞半年就超過了
裝睡的人叫不醒
小綠燈真的很有事
推
王有在看嗎?他非綠則fuc柯
支持安樂死
支持民眾黨 很早就提出配套方案 而且認真
打臉爽
竟然有過這個
推
推
好歹也請個助理認真查一下再去打臉
推
打腫臉
問就是綠燈
推
綠燈媽 越舔越難看
時力可以倒一倒了,小綠嘴臉
再見了 時代力量 88
推
…
推
小綠,不用功,為反而反,標準政客
他沒認真上班嗎?
其他黨發言,沒認真聽?
推
噁心王跟民禁黨學了不少壞東西。
小燈泡看到媽媽這樣的嘴臉 難過的掉頭就
推
推
推,民眾黨果然先進。
時代力量可以解散了,可撥
沒了燈泡又沒了立委身分 我就什麼都沒
了 你們這些酸民不懂就別出張嘴
好響
安樂死擋人財路
加油
王真的有夠側翼
推
民進黨說的才是法才是配套 其他都是加蔥
推 至少民眾黨早就有想法也嘗試過了
反觀靠女兒混上立委現在想當側翼的
民眾黨都有推法案了
1
柯如果敢把“推動安樂死” 做為競選政見 寫進選舉公報的“政見欄” 我就相信是玩真的 不然就是在打假球
我只能說,死了親弟弟仍有辦法每天帶口罩接受媒體訪問,以及帶著女兒出門,讓女兒離 開視線與脫離安全距離而被斷頭,仍有心情每天po臉書的,都是人上人啦,我這種平凡無 奇的正常人是做不到啦,台灣就需要這種奇葩。 當年,小燈泡的父親直到告別式才勉強面對鏡頭,且聲淚俱下接近崩潰,相較下,這個媽 媽真是堅強,台灣的未來就靠王小姐了。![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https://i.imgur.com/emPYW4Kb.jpg)
35
對於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王婉諭表示,柯文哲常常想到什麼就講什麼,柯表態支持安 樂死,卻沒有具體說明相關配套跟限縮樣態,這不是負責任政治人物該有的態度。 --------------- 蔡英文親自接見傅達仁 十分關切安樂死議題 2017/11/213
王婉瑜是不是忘記她自己是立法委員啊 推動當然需要配套 配套就要立法 要立法就到立法院討論開公聽會 這不就是立委要幹的事情爆
這隻真的越來越難看 當初716的演講稿 看起來批了藍綠白 但實際上講了N次的柯文哲 稿子上唯一一次寫到蔡英文的地方 還刻意帶過不提 講不出口 當時批柯的點說是 黑跟白的距離![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https://i.imgur.com/Ov4kHHOb.jpg)
48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腐化。 我坦白說,過去的燈泡媽真的很偉大 過去幾年只要有任何人開她跟女兒的玩笑 我不唬爛,只要有人自以為是地獄梗在那嘴她們,我真的拼命 過去的她真的很偉大![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Re: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https://i.imgur.com/7fkRCi1b.jpg)
8
時代力量現在不是沒中心思想 根本就是一盤散沙 每個人對每個議題想法都不同 講好聽就是沒有黨意立委,都是民意代表 講難聽真的就是一盤散沙2
安樂死的議題,最後必然跟性專區設置類似,最後被搓掉。名義上合法,但無法落實。 很簡單,政治的本質就是區分自己人vs外人。利益分配給自己人,負擔責任風險就給外人。 大到國家,小到辦公室皆然。 若魯蛇可隨意安樂死,那意味著資方找不到廉價奴才。幾代之後,資方的子孫有一部份人自 己就必須要下來當奴才。所以資方是不會允許的。10
燈泡媽的操作 大概就是為了 這一波時代團滅之後 可以順理成章加入DPP吧 他已經罵柯罵到走火入魔了2
看到網友搜尋出這篇有點嚇到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原本以為安樂死應該是比廢死更遙遠的議題 最近看完八尺門,學法律的人說: 死刑很簡單,就是違憲的問題,但就是沒有人願意講
爆
[討論] 安樂死草案最新(111.10.7)立法院委員游毓蘭等 18 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法規名稱:尊嚴善終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9039 號![[討論] 安樂死草案最新(111.10.7) [討論] 安樂死草案最新(111.10.7)](https://i.imgur.com/Vef5JVDb.jpg)
爆
Re: [爆卦] 邱顯智FB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 [爆卦] 邱顯智FB Re: [爆卦] 邱顯智FB](https://i.imgur.com/AF61gr1b.jpg)
6
[討論] 安樂死合法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現在有「安樂死合法化」提案, 縮網址: 原網址: 目前附議數已破2,900,已衝到2017年來18個安樂死相關提案中第1高附議數*, 是當中最有可能過的一次,但仍缺2,000多份附議,僅剩28天截止。4
Re: [討論] 想了解 台灣產險法傳防疫險公家機關基本上就是依照法規辦事 直接看看相關法規... ---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3 條3
Re: [討論] 民進黨對安樂死的態度是什麼?賴清德對安樂死的態度就是不要安樂死 不說人了 光動物 台南流浪動物零安樂死就是他的政績之一 : 是積極推動還是放著擱置? 目前安樂死的問題就很簡單 就是人呢?1
Re: [問卦] 死刑不執行 安樂死也不立法通過: 目前游毓蘭提案的「尊嚴善終法」草案,也只能讓重病的人安樂死啊,鰥寡孤獨廢疾,只有 疾可以安樂死,其他都不行,更別說其他好手好腳,只是人生不如意只想死一死趕快解脫的 人了,根本不可能讓這種人去死的 第 1 條 (立法目的)
Re: [新聞] 提議「台北、基隆和汐止合併」!吳怡農看到一推柯粉在那噴農是選立委不是選市長, 請看看你們家柯黨包括高虹安等立委,今去年提案修地方制度法: 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44 號 委員提案第 27863 號X
Re: [黑特] 針對高層政府官員一直阻擋尊嚴安樂法傅達仁2018年到瑞士進行安樂死時,安樂死的議題曾經掀起一股討論,加上媒體也常常報 導久病親人受不了長照壓力而痛苦的選擇殺害親人的新聞,也引起社會上對這種情況產生 矛盾又無奈的感嘆。 2019年10月25日,國民黨許毓仁? 周陳秀霞在立法院第 9 屆第 8 會期第 7 次會議,進 行了尊嚴善終法修法的提案(提案字號: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3615 號),沒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