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中生遭6師長霸凌亡 台中校方促進會:
笑死 還保留追訴權咧!
https://i.imgur.com/2ieRjLC.jpg
我就姑且不論這名同學到底有沒有違反校規抽煙
你一個學務主任是依哪條法律任意搜學生的身啊?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
「搜索,應用搜索票。」
哪怕是司法檢警人員,除非特定情況可以無票搜索外,原則上都要法院開搜索票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搜索,你一個學務主任/教官/校安人員,哪裡來的法源依據隨意搜學生的書包外套?
再按刑法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法搜索他人身體可是刑事罪,而且還是非告訴乃論,貴校先不要說行政懲處了,是不是要先把主任扭送警局才對啊?
保留追訴權咧,講笑話?!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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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記者署名: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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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整新聞標題:高中生遭6師長霸凌亡 台中校方促進會:網友注意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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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 台中市某高中生被師長、教官霸凌導致輕生,全案被揭發後,教育局認為,校方處理態度消
: 極,將校長、主任教官、教官及學務創新人員等7人調離現職。這起事件目前引起各方討論
: ,該校方促進會也在24日晚間在臉書粉專寫下286字談論此事。
: 以下校方回覆:
: 秘書處公告:
: 二月底的時候,母校發生了一件憾事,對此我們深深表達遺憾,對於此事我們只能靜候學校
: 以及教育部的調查結果,期間我們也有數次與校方關心,同時表達遺憾。
: 促進會的本質在於凝聚校友性質,並不介入學校的行政與決策,我們都不是當事人,無法瞭
: 解事情的始末,懇請大家給予這起事件一點時間與空間,做最客觀的處理,同時也避免再加
: 深事件當事人的傷害。
: 最後,從昨晚到目前為止已有為數不少的「網友」加入本臉書社團,在此呼籲各位 注意自
: 己的措辭 ,並不是躲在螢幕後方就可以不負責任,為了維護本會的會員以及本會名譽,所
: 有發言都將進行紀錄,並且保留追訴權,望大家能夠以友善關心為前提,代替不必要的爭吵
: 與謾罵。
: 以上公告由秘書處編輯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高中生遭6師長霸凌亡: 台中校方促進會:網友注意措辭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325/2466382.htm?from=ettoday_app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6.備註:
: 你各位注意用詞阿
: 人家秘書處都有小本本記下來了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對吼 現在也不是戒嚴時期
你貼的東西 用小說口吻來寫 也是妙
拿法律而言 不就只是死無對證的說詞而已
真要講法條出來 檢視一下證據本身 不好嗎
任何犯法嫌疑人士 不是都該法院處理嗎?
我覺得把老師妖魔化我是不信,幹嘛對
小孩子雞巴成這樣
校園自治,什麼刑法,笑死人
即使某個人犯了罪或犯了錯誤,不代表其他人
可以在網路上用攻擊性字眼羞辱他。
把希特勒妖魔化我也不信幹嘛殺猶太人
對吧?
校園自治不適用刑法,讚讚讚,看來新
一代的刑法學家在八卦版
另外回二樓,如果死者被記小過是事實
,主任一定是搜身搜到東西,不然邏輯
上說不過去(沒有搜到任何東西記過?
)
菸害防治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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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6
Re: [新聞] 情侶遭警方臨檢「拍打」搜出毒品 法官認依照目前這個法官的見解 拍搜是違法的搜索 那除非就是毒蟲很智障 把毒品拿在手上或是直接在路上吸食 (不過這樣其實就是現行犯了,也不用盤查了)9
Re: [問卦] 警察要看你手機實聯制 你真的敢拒絕嗎文長慎入 本魯半夜睡不著覺,翻翻刑法看能不能助眠,順便思考自己如果遇到的話要如何自保。因為本魯也算是法盲一個,大學也只修過幾學分的法律,所以可能(甚至應該)會有錯誤,但希望能夠拋磚引玉一下 首先警察如果要看我手機裡面的東西的話那就是搜索。原則上就需要有搜索票,所以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的話當然沒辦法要求看你的手機。但刑事訴訟法上有附帶搜索(第130條)與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等等的例外。 首先同意搜索的話就是我主動把手機打開給警察看,那這樣基本上就是合法搜索了。另外附帶搜索則是在執法人員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為了確保執法的安全而設的規定,所以如果要討論附帶搜索的前提就是執法人員逮捕需要是合法的,而且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為了確保執法人員的安全,那搜索範圍當然不應包括我手機裡的簡訊。 再來說說刑法本身,我如果拒絕警察的要求到底會不會構成妨礙公務罪?這些罪名是列在刑法第135到141條的部分,其中我覺得比較有可能發生的應該是第135、138、140條:4
Re: [新聞] 準放火罪查303停電失職人員 王美花:尊重我是真的不懂啦 準放火罪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X
Re: [求助] 女朋友被偷拍「我希望他交出手機檢查刪除照片,但他不肯」 看到這句我就想噴了 依據刑事訴訟法128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要有法院搜索票 除非他自願交出,不然憑什麼他需要把手機交給你檢查? 他有什麼好處? 即便是執法人員,也不能用任何強迫、威脅的方式要求民眾要自動配合- 我知道鄉民很氣憤,我也是, 但就法論法,底下很多推文質疑「為什麼沒封鎖現場、拉封鎖線」? 這在法律上就不是重大刑案啊,又不是殺人放火的犯罪現場 看看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4條強制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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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原來半夜打麻將吵雜聲,警察也無法處理阿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 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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