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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作者
psc50
(帥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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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108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看一下上面寫的,反面解釋就可以知道如果不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的罪,事實審法院可以無限次延押,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特別法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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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ishTrade 09/06 17:10比如殺人犯嗎

ImBBCALL 09/06 17:10速審法 一二審上限6次

ImBBCALL 09/06 17:11https://i.imgur.com/wVXE497.jpeg

psc50 09/06 17:14那還可以延押5次 還有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