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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作者
gueswmi
(gueswmi)
時間推噓10 推:15 噓:5 →:37

※ 引述《KH8019 (MIB3)》之銘言:
: (轉柯文哲臉書)
: 柯文哲先生選任辯護人聯合聲明
: 一、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今日裁定柯文哲先生提出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 羈押一事,經辯護人於今日下午前往臺北看守所辦理律見告知,柯文哲先生表示需再行深: 思。
: 二、選任辯護人將於下週一即8日上午辦理律見轉達後,再行決定。
: 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       陸正義律師
:       蕭奕弘律師
: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
: https://i.imgur.com/RIVkmRw.jpeg
: ___________________
: 一般人不是恨不得能立馬回家嗎?
: 佩服
: 如果真的拒絕交保,可以直接抗告嗎?



我法盲,覺得羈押有個bug 敢問有100%解答?


第 108 條-1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108-5 一審上限就15個月
108-7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
108-8 依第二項及前項(羈押期間已滿)視為撤銷羈押者
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so,問題來了,當羈押了15個月,法律規定釋放,法官要求7千萬具保
你付不出來,或者不接受電子監控,法官認為你不配合
就可以繼續押到一輩子?

108-9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
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法定期限plus2個月,一審就是15+2,final call

應釋放被告,還能繼續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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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越模糊兩可,司法權力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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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55.10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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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4rockman 09/05 20:18民進黨不會管你法律怎麼寫

olaqe 09/05 20:18趕緊修法 修成有必要就羈押啊

olaqe 09/05 20:1915個月根本笑死 多少壞人就被放出來

chasegirl 09/05 20:19民進黨說了算

wwewcwwwf 09/05 20:20先交保反而落人口實 羈押期滿還押

dangercat5 09/05 20:20整個過程都亂搞了 有差這點小事

angellll 09/05 20:20去年到今年都跑幾個民進黨金主了

jimmy155590 09/05 20:20黨說你有罪就有罪

wwewcwwwf 09/05 20:20羈押期過了還持續押 人民就會反抗了

angellll 09/05 20:21唯一一個壓滿的是沒金流的

asukawife 09/05 20:21你都看到第八項了 看第九項很難嗎==

KEYSOLIDER 09/05 20:22我們就這樣算了好不好

olaqe 09/05 20:22除惡務盡 何況不認罪就應該一直押一直押

powerggyy 09/05 20:23知道為什麼要大8免了嗎 要修15上限吧

jccherng 09/05 20:24直接槍斃不是更快

winner0940 09/05 20:26幹怎沒關到死,超越藍綠垃圾的大垃圾

tm731531 09/05 20:28保金是可以談的

anly888 09/05 20:29死了就變神主牌了喔~~~藍白合

anly888 09/05 20:30還不搞死民進黨

qDaniel 09/05 20:31沒有衝突啊 羈押期滿前想出來就是交保

qDaniel 09/05 20:31羈押期滿未裁判就是無罪且不得繼續羈押

這是我的問題,但還是很多問題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5.102 臺灣), 09/05/2025 20:36:03

killeryuan 09/05 20:36看有沒有党證

b9211173 09/05 20:36給你15個月 搜不到證據不就無罪嗎?

b9211173 09/05 20:37搜不到證據就是廢物還要押人取供?

gueswmi 09/05 20:38應該很多人也在想這問題 ㄎㄎ

Qoo20811 09/05 20:53無罪三小 又還沒宣判 簡單說就是羈押上

Qoo20811 09/05 20:53限期滿就沒有繼續羈押的法源基礎只能無

Qoo20811 09/05 20:53保請回

Qoo20811 09/05 20:54這樣做就是避免檢調和法官一直拖

spadenet 09/05 20:55上面不是有人回你了,看第9項啊

spadenet 09/05 20:59第8項的適用前提是「未逾第5項延押期間

spadenet 09/05 20:59

第九項的應即 釋放被告。是無條件,還是繼續有條件? 法律明確性是?法律字字斟酌,我是找不到100%解答 當然一審在期限內判決出來,我的問題自然沒了 判決未出時 推定無罪 沒錯吧 簡單的說 第九項應即釋放被告 問AI的結果是鬼打牆 這就是我講的台灣法律喜歡弄得模擬兩可 被反撲了怪司法不公 簡單說串證行為這個字眼 你也不用拿掉,用更明確的白話行為法律詞彙 就能避免今天無限雞鴨大餐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5.102 臺灣), 09/05/2025 21:22:34

Qoo20811 09/05 21:21前項繼續羈押之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

Qoo20811 09/05 21:21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

Qoo20811 09/05 21:21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關鍵字 不

Qoo20811 09/05 21:21得延長 應即釋放被告 不難懂吧

Qoo20811 09/05 21:23不得延長 怎麼會有條件 羈押是限制自由

Qoo20811 09/05 21:23於審判期間最重的手段 自然不能被濫用

Qoo20811 09/05 21:23才會有次數限制

我的問題是 將羈押手段轉換 具保責付電子監控這種侵犯人權的措施, 第9項 期滿釋放後 還能適用?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5.102 臺灣), 09/05/2025 21:28:48

maxinehou 09/05 21:34不然他幹嘛這樣寫

yashiro 09/05 21:47繼續關啊!關十年民進黨選情就爛十年

Lumbereddy 09/05 21:51把第九項放上來一起討論?

ww9022039 09/05 21:55綠共說了算

photoless 09/05 22:03簡單地說 綠色死全家

tbere2002 09/05 22:04我們綠色 不用看法條

Qoo20811 09/05 22:26羈押期滿後 就不存在羈押這個手段

Qoo20811 09/05 22:26因此刑訴法110條代替羈押的手段就不存在

講白話點,羈押大餐17個月,你還沒法進入下一輪 你已經沒權力侵犯,限制他人人權了?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5.102 臺灣), 09/06/2025 00:05:40 ※ 編輯: gueswmi (125.224.155.102 臺灣), 09/06/2025 00:18:55

HAYABUSA1207 09/06 01:57http://i.imgur.com/LoObQ5Z.jpg

HAYABUSA1207 09/06 01:58http://i.imgur.com/OTFNBht.jpg

HAYABUSA1207 09/06 01:59台灣執行上好像並沒有照規則走

virus2007 09/06 08:53台灣司法就是這麼可笑

steven869200 09/06 15:16傻傻的 就算給你無保又怎樣 他案羈

steven869200 09/06 15:16押就好了啊 再關你15個月

ez111111 09/06 15:24党說你有罪,你就有罪!

kevin552216 09/06 16:01邱和順 從羈押到一審判決才三個月啦

kevin552216 09/06 16:02,chatgpt亂答你就信?

kevin552216 09/06 16:07你要查的是偵查中中羈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