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脆上有人直接賄選?
※ 引述《JustBecauseU (ki)》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ZpR927Y.jpeg
: 說是大成功之後要發錢
: 問一下這個檢察官會抓嗎?
: 還是說大成功就不抓?
: 有掛嗎?
: → laihom0808: 嘴砲誰都會,你有看到底下留言嗎 124.155.138.45 07/16 02:54
就算是真的「嘴砲」,耗費行政資源不會有好事
使自己惹得一身螞蟻,不見得會讓司法有所改進
且以新北市前議員歐金獅被判刑確定的個案為例,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四號刑事判決指出:
「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立法目的係為確保選舉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 影響選舉自由意志,其犯罪成立與否,當不待現實危害之發生,倘行為人所為對國家正 當選舉程序法益有侵害之危險者,即可認為犯罪,尚非以該等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 必須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或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 行使為其判斷標準。該條項所定之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行求賄選階 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使 有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有投票權人 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兼而有之,一經到達相對之有投票權 人,行求行為即告完成。至交付賄賂階段,因行賄者與受賄者乃必要之共犯,以二人間 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亦不以收賄者已承諾或已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為必要,但仍須於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賄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 而予收受,行賄者始成立交付賄賂罪,否則尚屬期約或行求之階段。」
又對於同法同條第三項提到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部分
同一個判決亦詮釋:
「……此項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又被告之上訴,以受有 不利益之判決,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始得為之。」
言下之意:
只要有影響具投票權之人的想法之意,就算作是期約行賄犯罪了,所以如果循著這個判例來認定,理論上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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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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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啦不會抓,台灣司法只有顏色沒
有公平正義,噁到不行
不會抓啦!威廉更大的民主,怎麼會抓自
己人?
不會抓啦 綠色大於一切
檢調是我們的大英雄!
我檢舉了
檢舉成案有錢領
綠色是原諒的顏色
爆
Re: [爆卦] 林志潔自爆找她填罷免連署書請喝咖啡甜點一看到這篇馬上向新竹地檢署舉發林志潔渉嫌違反選罷法第102條 究竟後續結果會如何還是換我被查水錶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 [爆卦] 林志潔自爆找她填罷免連署書請喝咖啡甜點 Re: [爆卦] 林志潔自爆找她填罷免連署書請喝咖啡甜點](https://i.imgur.com/ZAjmyzV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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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明晚去凱道可以爽吃新醉紅樓看到最近有人收到莫名其妙的信 有收到新境界文教基金會的MAIL 上面說支持賴清德領5000元獎金![[爆卦] 明晚去凱道可以爽吃新醉紅樓 [爆卦] 明晚去凱道可以爽吃新醉紅樓](https://i.imgur.com/ps8yjT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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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劉樂妍涉賄選被起訴!怕狗被吃了想回中國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我想這個新聞過好幾天了,以鄉民們汱舊換新的態度來看, 這一篇應該沒什麼人會看,不過還是手癢想要回一下......。 有的人應該會很驚訝,女黃安不過只是要房客去投票而已,有這麼嚴重嗎?不是也有很多 人在呼籲大家去投票嗎?為什麼他們沒事?而女黃安就被起訴?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7
[討論] 楊植斗告發陳時中等人賄選國民黨議員參選人楊植斗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 告發陳時中等人違反選罷法第99條(賄選罪) 告發內容是陳時中8/13的造勢活動 楊植斗告發對象包括陳時中、主辦造勢大會的高雄市土木技師常務理事丘達昌、負責在網 路上召募人手的一名李姓小姐![[討論] 楊植斗告發陳時中等人賄選 [討論] 楊植斗告發陳時中等人賄選](https://s.newtalk.tw/album/news/625/6121e0c741b4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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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 有幾種情況 1.宣佈競而不選 公開表示停止所有競選活動 要不要投我隨便你們 (我記得王?堅還是誰好像做過?) 2.宣佈支持者全部改投某人 肯照做這才是我的支持者3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選罷法 第五章 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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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當副手給2億美金?柯文哲自爆遇「掮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新聞] 捲柯文哲獻金案?謝國樑:家族企業有往來 全力配合檢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7 條![Re: [新聞] 捲柯文哲獻金案?謝國樑:家族企業有往來 全力配合檢方 Re: [新聞] 捲柯文哲獻金案?謝國樑:家族企業有往來 全力配合檢方](https://i.imgur.com/ubW2OAJb.jpg)
Re: [新聞] 藍白合破局! 侯營要求「讓6%」柯營氣選罷法條文如下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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