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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道歉信噁寫「I LOVE YOU」!檢察官瘋狂追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道歉信噁寫「I LOVE YOU」!檢察官瘋狂追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

※ 引述《jacky07130 (jacky07130)》之銘言:
: 檢察官46歲還單身?
: 以前經常有法律系國考生
: 會認為只要自己考上司法官
: 就會有很多女生自己貼上來
: 或者低卡也是一堆類似文章
: 說考上司法官之後學妹主動約出去看電影之類
: 看起來幻想居多吧
: 我認識寒窗苦讀多年的國考生
: 人都怪怪的
: 最近蠻多都去參加大罷免 好像找到人生新的重心
: 不過考上司法官的人 的確會認為自己是人上人
: 怎麼連小小書記官都不理我
: 可能會有過度自信的錯覺吧

為了打拼事業,而不婚不生

就算到了中年也是一樣,這如果能不覺得正常,相信是很難的吧...



況且,如果當上司法機關的人員

還得隨時要擔心家人、配偶等會因為自己承辦的案件(假設情況敏感、但又不得不做),而被「追殺」的狀況

因此對於人身保護的事,絕不能放鬆警惕啊...



且說起來,雲林地院的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書提到:

三、論罪科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為檢察官、甲 為地檢署書記官,兩人為無業務直接隸屬之地檢署同仁,被告未以正常方式建立人際關係,竟因對甲 有好感而為跟蹤騷擾犯行,致甲 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實在不可取。衡酌被告別無其他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稱良好。考量被告跟蹤騷擾之期間長達數月、次數多,經甲 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下,仍不斷出現跟蹤騷擾行為,顯見被告該段時期並未同理被跟蹤、騷擾者所感受之不安及恐懼,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被告雖沒有採取危險性或傷害性的犯罪手段,但顯然對甲 精神、心理上均造成嚴重負擔,不宜過於從輕量刑。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表示有意向甲 道歉、與甲 和解,惟甲 無和解意願,被告未能與甲 達成和解。

2.辯護人為被告稱:被告對甲 主張任何不舒服之部分,皆坦然認錯。被告坦承全部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想要表達對甲 之尊重,也表達對甲 的和解誠意,被告擔心甲 有壓力而主動聲請調離原工作地點,本案事發後,被告即不再有任何打擾甲 之情況,被告在工作上努力,也盡力為公益盡一份心力,被告誤認「愛情堅持到底就會成功」,請從輕量刑或緩刑附條件等語,並提出歷年考績證明、被告之學經歷、曾參與辦理之案件暨相關新聞報導、相關訓練證書、演講之新聞、感謝狀、曾出版之書籍網站頁面、投稿、相關報導、公益捐贈資料、感謝卡片、志願調查表、通過認證時數證書-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心理諮商報告暨收據等量刑資料供參。

3.檢察官表示:請依法量處適當之刑等語,甲 表示:依法處理,對於量刑無意見,完全無和解意願等語。暨被告於審理時自陳研究所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檢察官工作,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新臺幣一千元換算一日)

(五)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等語。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衡酌被告對甲 跟蹤騷擾之期間長,期間經甲 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之情形下,持續出現跟蹤騷擾行為,其經較輕度之提醒,仍未能察覺自身之行為失當並自我控制,自當以刑罰施以警惕,以遏止其行為,且其所為已造成甲 內心畏怖、痛苦,甲 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完全無和解意願,被告迄今未能與甲 成立和解、取得諒解,本院認前揭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予宣告緩刑。



說有經過提醒,但仍再犯

且就學術背景來看,還真不曉得是怎樣考上的...

: ※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時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峯,被控前年6月起,藉送禮等方
: : 式追求同署美女書記官,更時常在打卡機前「不期而遇」,跟蹤、騷擾8個月,不可思議
: : 的是,魏得知時任檢察長戴文亮已下令調查,親筆寫道歉信,卻附上小卡片寫上「I: : LOVE YOU」,造成女方極大困擾,她提告後,魏一審被依跟蹤騷擾罪判刑4月,檢評會將
: : 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魏共有15項違失,今重判魏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考量人地不宜
: : ,改調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可上訴。

檢附「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一三年度懲字第七號」判決理由供參:

三、本院認定魏偕峯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的理由

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其行為並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性騷擾。被付懲戒人不但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亦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破壞檢察官之形象與人民之信賴,易使社會大眾質疑身為執法者的檢察官卻欠缺基本的公民素養,顯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五條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而有懲戒之必要。

四、本院酌定魏偕峯應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的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損檢察官尊嚴,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得予免職之情形。被付懲戒人屢經雲林地檢署科室主管、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多次告誡,始終未能適時檢討反省其追求行為是否過當,顯見其不但缺乏自省能力,且對其言行造成之危害並無正確認識,已嚴重危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並造成社會對檢察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而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擔任檢察官的信賴,其嚴重程度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

(二)經本院徵詢法務部有關被付懲戒人轉任職務之意見,法務部考量被付懲戒人擔任檢察官十六年有餘,而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訊問、拘提、搜索等犯罪偵查行為,為檢察機關輔助人力,與被付懲戒人原職務銜接較無適應上之問題,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職務編號 A600225)。本院審酌上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其餘規定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處以如主文所示懲戒處分。

: : 話說個資法不用碼名字沒問題嗎(′‧ω‧‵)a

這已經有一定誤解了吧...

《個資法》之目的係保護被害者,所以對於被跟蹤騷擾的書記官,判決書未公開其姓名,屬正常不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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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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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tak 05/17 08:28那朱亞虎被林俊言跟騷……

mrcat 05/17 10:05檢察官不緩刑要去關的話,在牢房裡會被獄友

mrcat 05/17 10:05欺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