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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網紅大戰】愛莉莎莎粉的反擊 台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獨家/網紅大戰】愛莉莎莎粉的反擊 台大作者
kut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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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醫師到底何種身份?

根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9


第 9 條

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聘用人員進用之法律規定聘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有案並仍在職之住院醫師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2.聘用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https://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680


發文字號: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公(發)布日:085.02.27

要  旨: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係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如有違 反上開規定,得否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依其聘用契約書課以應負之 責任

本  文: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 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本部七十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七二)臺楷銓參字第一六三0八號函釋規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約聘具有華僑身分之客座專家或研究教授,如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應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須受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約束。」及本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 (七五)臺銓華參字第四三一九三號函釋規定略以:「......, 聘僱人員既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自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規定之約束,......。」

準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之人員應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3.投書,上節目



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請看這個部落格

她應該說的很清楚了

https://swallno.pixnet.net/blog/post/224323461


幫大家歸納一下重點:

一、關鍵詞:「按件計酬」、「偶一為之」、「收取薄利」,若能符合這三
點的工作,被評斷為違法的機率就很低,但期間多長叫「偶而」?報酬多少稱「薄利」?這都是相當主觀的判別標準,也往往在送懲戒委員會時,才會被深入討論的。

二、 兼另一個「正職」一定是不行的,開公司登記自己為老闆也不行,你說這點應該沒有人會笨到去違反吧?然而事實上還是很多這樣的案例,身處高官還去兼民營機關的負責人,真不知道是傻得太天真,還是官大就肆無忌憚,有天主管機關要殺雞儆猴,不宰你要宰誰?

三、 沒領報酬的工作基本上是可以做的,如志工;但屬於「業務」性質的工作就不行,如導遊,另外有違公務員尊嚴的工作也不行。

四、 在非營利機構做事領錢,有先跟單位報備過是可以的,如學校兼課且領鐘點費。

五、 幫家裡生意做事是可以的,只是該生意的經營不能為你的利益而發展(如賺的錢大多進你的口袋),你只能是去幫忙打工而已。

六開計程車不行,開計程車需要「職業駕照」,而公務員先天就被規定不能考取職業
駕照。

七開民宿不行,不管民宿是不是登記在你名下,只要你有在裡面從事相關事務就不行
。這條也常有人違反,以為鄉下的房子整修一下就可以當民宿出租。

八、 報社、雜誌社請你寫文章,領取報酬是可以的;寫書收版費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參加簽書會等「商業活動」。


九、 算不算兼職其實是「很人為」的判斷,都是懲委會事後諸葛所馬後炮出來的,而兼差會被爆出通常都是被人檢舉,由於江湖走跳難免有人看你不順眼,即使你兼職是守法合理的,也絕對要低調再低調,最好隱密到連你媽都不知道,不要被抓到把柄,這樣智如孔明也拿你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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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tkin (114.137.84.82 臺灣), 03/01/2021 22:03:52 ※ 編輯: kutkin (114.137.84.82 臺灣), 03/01/2021 22: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