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作者
s9623452
(Heartbroken)
時間推噓32 推:44 噓:12 →:90

※ 引述《ilovettb (笑著笑著就哭了)》之銘言:
: 幹 台灣法官 就一堆法匠
: 1至3公克硼砂即可能中毒,15至20公克就有致命危險。
: 這女的被灌了3次 1次5克 2次15克
: 沒死真的是上天保佑
: 這樣都未符合殺人未遂要件?
: 還一堆法匠在幫忙緩解
: 有3個同學都能做證了 還在無法證實
: 法匠亡國
: ※ 引述《aids893001 (Ayaka4U)》之銘言:
: : TVBS
: :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處分
: : 記者/徐慧珠
: : https://youtu.be/aC4T2-10a3Y

設加害人是甲 被害人是乙

甲在乙的水壺裡下毒(硼砂)之行為應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

依文章內容,乙並未發生死亡之結果,應論未遂。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認為乙過不久即辦喪禮,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之故意。
客觀上:甲已著手

(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
文章內容未表明甲之年齡
如甲未滿14歲,阻卻罪責,具不法行為,但不成立本罪,不罰。
但得依刑法第86條第一項施以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最長期限為3年。

如甲14以上未滿18歲,不阻卻罪責,成立殺人未遂罪但得減輕其刑。同樣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如果甲滿14歲成立殺人未遂罪,有無刑法第26條之適用?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甲以「硼砂」下毒之行為,是否有危險?則有爭議。

有以下3說(三種判斷方法)

(舊客觀說)
客觀上若自始無既遂之可能,則為不能未遂,若僅在個案中不能既遂者,則為普通未遂。

若採此說,客觀上硼砂若達15公克則足以致死,甲上網查證後,先後下毒三次,客觀上不能謂無既遂之可能,屬有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


(具體危險說)
以行為人行爲時所認知之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具體危險。

甲行為時經查證硼砂足以致死,並先後下毒三次,依一般判斷標準,已達危險狀態,成立殺人未遂罪。


(重大無知理論)
即行為人行為時主觀所認知與一般人認知是否具有嚴重差異,若有則為不能未遂。

行為人甲認為硼砂下足夠份量足以致人於死,與一般人依一般經驗所認知並無重大差異,該當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




——結論——

1.
如果甲未滿14歲,依刑法是不罰。但能施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最長3年。

感覺比較像本案?只是記者寫說未符合殺人未遂罪要件,不知是不是在說罪責要件。

2.
如果滿14歲未滿18
感覺都該當殺人未遂罪,不像記者說的未符合殺人未遂罪要件,我覺得可能法官想辦法不讓他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吧。





—心得—-


其實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介於嚴刑與矯正中間,為何會這樣?

首先是犯罪不滅定律,西方國家多年的犯罪理論與經驗告訴我們,從18世紀古典學派的嚴刑,到19世紀的實證學派試圖矯治,皆宣告失敗,犯罪還是一直普遍存在。

那你會說,那就直接嚴刑就好了啊,矯正個屁。沒錯,很多人也這樣想,所以近代犯罪學理論,古典嚴刑的嚇阻理論興起,認為刑罰嚴厲、迅速、確實最有效。

但關起來就沒事了嗎? 除非你直接什麼罪都判死,死了是真的沒事了。不然你還要面對他日後出獄的回歸社會,鄉民奉為經典的刺激1995,不就最能描述這個問題。

所以國外有學者研究,例如標籤理論,認為如果一個犯罪者,在初次行為偏差或犯罪後,人們貼他標籤,例如人們叫他8+9,坐過牢的叫更生人,這將會影響到他們的自我形象認知,會逐漸接受自己就是爛(我就爛),我就是坐過牢的,從而成為永久性犯罪者。

美國的研究指出,少年如果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則越有可能成為終身犯罪人。

所以回歸到本案,現代的刑事司法體系就是介於矯治與刑罰之間,國家有多項措施,例如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戒治所;或是易服社會勞動,就是盡量讓初犯的人不要進入監獄這種大染缸和受到社會的標籤,不失為一種抑制社會問題的方法。

當然也是有三振出局法案,例如毒癮戒治失敗再犯的人,就要進去關了。累犯加重刑期,重罪三犯者不得假釋等。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37.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15580220.A.9F8

LeonardoChen03/13 04:22本案甲疑為天生犯罪人,無矯治可能,應施以終身監禁

Domineering03/13 04:22推推

LeonardoChen03/13 04:23初犯盡量不要關,那是指輕犯、過失犯,不是這種

感謝提點

cs0931203/13 04:24累犯3次5年以上的罪通通抓去離島勞改

icemaydays03/13 04:30感化教育要10年以上才有效果,改變一個人的想法跟人

icemaydays03/13 04:30生觀要多久你知道嗎?

我不知道,但關太久他出來之後是社會問題

scores03/13 04:32下毒是有證實主要是無法證實 你被毒造成多少身體傷害吧

scores03/13 04:32和解求償的金額 要靠這個去評估

我只探討刑法方面

seraphwind03/13 04:34矯治最大問題在於難以說服確有差異。嚴刑導致再犯?

矯治嚴懲2者皆無法阻止犯罪,但讓少年過早進入刑事體系是經證實會高機率再犯。

seraphwind03/13 04:34毋寧說是脫罪之詞!尋章摘句至是非不分,實在可悲。

seraphwind03/13 04:35我要是國中生,現在就上網標價下毒服務!

法官有說沒事嗎?你可能還要被感化3年 感化失敗還得依殺人未遂宣告刑繼續服刑。你考 慮一下吧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4:52:18

seraphwind03/13 04:38福爾摩斯用少年偵探隊,台灣黑道用少年殺手隊,丟人

SPAEK03/13 05:02結果搞半天 就是一路猜過來 誰又有把握現在這套一定有用?

依照犯罪不滅定律 當然是沒用 但今天並非要追求0犯罪率 而是盡量防止這些初犯者日後 成為重罪犯 就算今天將他依殺人未遂罪關起來好了 他過幾年後出獄跟社會脫節 就是個 社會問題 今天改用保安處分 就是盡量減少這類問題

dklash03/13 05:02感化失敗... 最近十年有感化失敗的青少年罪犯嗎

SPAEK03/13 05:02而且國外也不乏未成年犯罪越來越誇張的例子

scores03/13 05:03其實犯罪集團早就知道好用了 美國地區黑幫專收十三歲的

黑幫想殺人 法律是阻止不了的 跟幾歲無關 今天就算小朋友都要入獄 黑幫就不犯了嗎?

scores03/13 05:04來做社區短程跑腿運毒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5:17:15

leon77117003/13 05:23嫩鮑無罪辣

henrk03/13 05:29都說要辦葬禮了,就是知道吃硼砂會致命啊!今天若不是有人

henrk03/13 05:29說出來,人搞不好再吃幾天後就掛了,法官可以不要太鄉愿嗎

那判重罪滿足你的憤怒就比較好?

scores03/13 05:33問題是小朋友不入獄 這工具就能重複使用而且好用

你能舉個實例 一直被重覆使用的小朋友嗎? 講得好像小朋友殺完人沒事回家繼續玩遊戲 一樣? 小朋友也是要進感化教育處所要怎重覆使用? 或是當間接正犯永遠不可能被抓到? 一直被重覆使用 不會誘捕偵查? 直接解決根源剛好?

scores03/13 05:34降低犯罪成本

seraphwind03/13 05:35最近十年有犯重大刑案感化成功的嗎?標籤化剛好而已

seraphwind03/13 05:36對罪犯仁慈就是對善人殘忍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5:42:20

seraphwind03/13 05:37這種成本外部化丟給社會承受的惡習,正是台灣淪落的原

seraphwind03/13 05:37因,令人不齒。

seraphwind03/13 05:39怕犯人關太久出來變成社會問題,所以判輕一點讓他早點

seraphwind03/13 05:40出來當社會問題!我X你XX,現在人造孽都心安理得了

犯罪都判死最好囉 如果你犯個交通法規也關10年好了 直接保證10年不違規 等你當立委 立法了 別再罵法官了 法官照法律給的空間判 法律是立法委員定的 立法委員誰選的? 你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5:49:24

RealWill03/13 05:58和鄉民認真是沒意義的,一堆人要求法律必須符合自己的情

RealWill03/13 05:58感判斷,都不覺得矛盾的。

seraphwind03/13 06:26好哦,大家一起來把台灣搞沉

seraphwind03/13 06:27要下毒大家來,不爽去當立委,呸!

lain200203/13 06:36警察不抓違規,法官不關罪犯,這就是鬼島最大的問題

你知道本鬼島的監獄人滿為患又超收嗎? 還是只要新聞說逃過死刑的 你一律認為當場釋放回家不用關?不是的話 怎會有這樣的想 法?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48:08

Tencc03/13 06:47殺人或殺人未遂都判死有什麼不好?

seal99803/13 06:47抓起來關到停經

yeaaah03/13 06:47監獄人滿為患是正當藉口??????

什麼藉口? 我只是打臉他說法官都不關人?你又要偷換概念?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49:44

Tencc03/13 06:49在現代社會中活不下去那是他的天擇

yeaaah03/13 06:50明顯邏輯炸裂,可撥仔

我也覺得 看你要不要睡一覺比較清醒 為什麼你能理解成 我認為初犯輕罪不該關 代表監獄不該有人? 你是這麼想的嗎? 你有 看懂上位概念嗎? 目前刑事司法是介於矯治與嚴刑中間 有說全都不用關嗎?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52:11

naturalsmen03/13 06:55不關一樣會變社會問題 還更嚴重

naturalsmen03/13 06:56當然是給案底啊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00:47

pccu03/13 07:05你同樣也沒有感化教育可以有效抑制再犯的證據啊

美國研究那段反面解釋 懂?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07:14

yeaaah03/13 07:11看著邏輯炸裂可撥仔開始通靈跳腳,覺得有趣

還是希望你能理解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16:44

teren03/13 07:16跟沒邏輯的人討論真是辛苦了

fsuhcikt03/13 07:17這種文章才是法盲八卦真正需要的

seraphwind03/13 07:23哪天也來篇美國研究說沒幫犯人速懶叫再犯率會高,這些

seraphwind03/13 07:23拿雞毛當令箭的法匠是不是也要辦理?

你可以研究看看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27:40

ciplu03/13 07:33重點是小孩轉校也沒悔意

應該說法律重點只能擺大方向 不可能用法律完美的解決問題 目前是走比較折衷的方向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45:04

angryfatball03/13 07:42主觀歸責理論,不區分應罰性與需罰性,只要行為人

angryfatball03/13 07:42主客觀一體的行為乃刑法規範所禁止的對象,其主觀

angryfatball03/13 07:42歸責基礎認知即可歸責,至少該當過失;若行為人有

angryfatball03/13 07:42風險意識,則成立故意。

angryfatball03/13 07:42所以問題終究是,是否已將風險輸出至被害人?倘若

angryfatball03/13 07:42從規範的角度,添加該量的硼砂已足使侵害被害人生

angryfatball03/13 07:42命法益,自然是已著手而成立未遂。

我發文其實在複習刑法 你說的應該是客觀歸責理論吧

qaz19wsx9603/13 07:47不對,本案如果照舊客觀說以及網路給的硼砂致死量資訊

qaz19wsx9603/13 07:47。3次的量是分別下全部不足以致死...所以只會構成普通

qaz19wsx9603/13 07:47傷害

照文章內容 行為人主觀是殺人故意 應論271 條,傷害罪已被吸收

opm03/13 07:51日本的少年A,不就是14歲連續殺人案件?

opm03/13 07:53目標是致死,有行動,確實產生傷害,還是殺人未遂吧?

kenuser03/13 07:54看來您是熟悉法律之人在台灣有研究數據嗎不然怎麼都引用

kenuser03/13 07:54美國的研究

沒有 只是吊吊書袋 也不太熟法律

masala03/13 07:55本案法官並不認為有構成殺人未遂,還是有其他可審酌的點

我只是看文章內容寫一下自己的判斷 還有什麼點嗎?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00:59

qaz19wsx9603/13 07:58可是那部分如果沒致死量只會是26條的不能未遂,所以

qaz19wsx9603/13 07:58最後就會變成討論普通傷害罪

可就行為人主觀的殺人計畫 應屬一行為吧? 這邊我不太懂

ceab03/13 07:58這?

bar100503/13 07:59我覺得廢除法律 用國定殺戮日來玩 人改成犯人互殺 贏者赦

bar100503/13 07:59免其罪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04:51

asidy03/13 08:04依法判決不然修法很難嗎

vilevirgin03/13 08:05這篇答案寫得很美

angryfatball03/13 08:06我不是說未遂範應罰性層次的客觀、主觀跟印象理論

angryfatball03/13 08:06,而是在「不法」判斷層次的主觀歸責理論。不過這

angryfatball03/13 08:06理論的檢驗客體雖然說是行為人主客觀一體的行為,

angryfatball03/13 08:06但檢驗標準是刑法規範(不是客觀上的社會價值)。

asidy03/13 08:07而且很多論述都是提對在自己論述有利的去做

qaz19wsx9603/13 08:07不過這個案子要決定勝負應該還是看鑑定人判斷了,如果

qaz19wsx9603/13 08:10他們覺得三次都沒可能是致死量,那就有可能是不能未遂

asidy03/13 08:12關注加害人權益犧牲被害人及家屬內心感受

qaz19wsx9603/13 08:13???主觀歸責理論雖然有人在討論不過現在不是相當因

qaz19wsx9603/13 08:13果就是客觀歸責吧

qaz19wsx9603/13 08:14還有...這裡不用討論歸責啊= =他們肯定有的,現在討

qaz19wsx9603/13 08:14論的是什麼罪名

Patzzl21003/13 08:14少年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則越有可能成為終身犯罪人,

Patzzl21003/13 08:15這算單方論證吧?

應該有對照組做實驗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16:55

angryfatball03/13 08:16所以我只是用主觀歸責理論帶入他們的可歸責性,至

angryfatball03/13 08:16於未遂的判斷則是風險輸出與否的領域。

qaz19wsx9603/13 08:16問題是可歸責性不用討論..有誰覺得他們不可歸責的

qaz19wsx9603/13 08:18因為三次都沒致死量的話就跟拿著玩具水槍大喊我要宰了

qaz19wsx9603/13 08:18你沒兩樣

angryfatball03/13 08:19不過我之所以會提到主觀歸責,主要也是因為不贊同

angryfatball03/13 08:19通說的客觀歸責與未遂犯處罰基礎的印象理論。所以

angryfatball03/13 08:19在檢討這個問題時,如果自身的體系要維持一貫,就

angryfatball03/13 08:19從歸責階層開始說起就是了XD

angryfatball03/13 08:19但造成大家不必要的困擾了,抱歉啦!

ceres120903/13 08:22我自己也覺得他說要參加喪禮,至少有未必故意了

ceres120903/13 08:23我看新聞內容,個人是認為法官應該是認為沒殺人

ceres120903/13 08:24故意,所以不成立,不過這是我個人判斷,報導也

ceres120903/13 08:24沒寫的很清楚

ken12332198703/13 08:26這種敗類讓他向下墮落才是對社會的交代

xoy23203/13 08:30懂你的意思 但是最近這個天秤失衡了 不少人利用

但天秤倒向哪邊都沒辦法有效預防 社會犯罪問題不應視嚴刑峻罰為萬靈丹 應該探討其他 議題或原因

opm03/13 08:31那是吃下肚產生效果的毒物,不是未擊發的玩具槍

opm03/13 08:33當沒事的話,請法官監督加害人當庭吃下等量硼砂表示歉意?

audi090903/13 08:33幫你補血幾點 1. 犯罪學跟刑罰學理論,主要源流就是英美

audi090903/13 08:33跟歐陸,台灣實證在持續發展。2. 處理犯罪不是只有關起

opm03/13 08:33反正吃不死?

audi090903/13 08:33來或殺掉,矯治或其他社會政策,也是一種思考方向

感謝補充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34:43

superzenki03/13 08:40這案子不是拿水槍玩,而是拿瓦斯槍吧。有毒的就有毒,

superzenki03/13 08:40法官又亂判,台灣法律最爛的就是沒配套,你說關了反而

superzenki03/13 08:40更不好,所以傾向不關,然後呢?就沒有其它配套了,那

有配套喔 google社區處遇

superzenki03/13 08:40不是講廢話嗎?只是把責任從法院推掉而已。要輕判可以

superzenki03/13 08:40阿,再犯法官連坐,法官是少數不用為自己工作負責的職

superzenki03/13 08:41業了吧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44:23

superzenki03/13 08:47台灣有?怎麼沒感覺

TISH1231103/13 08:58如果關一關會變好監獄就沒人了 唯一辦法死刑!

TISH1231103/13 08:59解決不了社會問題 就把有社會問題的人殺光

有夢想 但不知要殺多少才殺的光 白領犯罪順便一起 不要只針對暴力犯罪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03:10

s94281603/13 09:10重點就是受害者的家長不是法官或權貴

louis1181103/13 09:18推你這篇

ciplu03/13 09:44我擔心這小孩未來只會做更嚴重的事

ciplu03/13 09:45因為他完全不覺得做錯事,很可怕

那也沒辦法 國外犯罪學者研究還是會有6%的犯罪人會成為永久的慢性犯罪者 到時再犯就 是傾向長期監禁 但目前只能猜測 沒辦法知道他會不會是這種人 研究也指出有更多少年 犯是犯一次之後就不再犯了 所以也不能排除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50:55

重點就是在未成年時 盡量別讓小孩進入刑事體系 用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或是保護管 束代替 留校查看的意思 並不是不處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54:20

appleball20003/13 09:58推用心文

haohaobobo03/13 09:59問題是矯正後還是失敗啊 矯正支持者卻從不檢討自己的

haohaobobo03/13 10:00理論有沒有問題 反而一直找理由

devil091503/13 10:03這邊一堆偏激沒邏輯的9.24%,要說服他們是不可能的

michaelwu03/13 10:04年幼的鼠輩也是鼠輩

michaelwu03/13 10:05認真問 為什麼要盡量讓小孩不要進入刑法體系啊?

依犯罪學理論 監獄是大染缸 進去你高機會結交壞朋友變更壞 且社會鍵變更弱 出獄後刑 案在身也容易受標籤理論影響

swgun03/13 10:08沒有回答到本案真正爭點 硼砂下毒是否能該當殺人罪要件 卻

swgun03/13 10:08直接開了未遂犯的標再去討論有無不能未遂適用 這樣不行

行為人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就是開殺人罪討論 ,關硼砂什麼事?

swgun03/13 10:09不然考上的法官難道不會背這些教科書理論嗎

我有說法官錯嗎 我只針對記者內容自己當申論在寫 我重心放在犯罪預防的討論 懂?

gene5160403/13 10:16你打那麼多 證據不足就結束了

證據我們當然無法探討 只能看文章內容臆測 重點還是在講 不要一直覺得求重刑就能認 為把問題解決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0:34:12

mikezip03/13 10:32好認真,根本寫題目模式,推的竟然不多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0:42:31

swgun03/13 10:41所以本案法官為何沒有開啟殺人未遂的討論?你標題說硼砂下

法官可能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啊 我照記者內文自己寫申論 你把我當法官?

swgun03/13 10:41毒是否具危險有爭議 結果涵攝的時候三說通通具危險性無26

swgun03/13 10:41條適用 豈不矛盾?就是因為你沒有處理真正的爭點還去討論

swgun03/13 10:41不能未遂 可憐啊 說理不足

硼砂下毒是否有危險,是未遂犯先成立之後的不能未遂審查,屬於手段不能,所以才接著 用三說當判準,誰說不能3說都成立? 補充: 按記者文章內容 我認為未遂犯成立沒有爭議啊 行為人照內文判斷就是有殺人故意啊 爭 議都聚焦在討論硼砂能否殺人 至於現實爭點是如何 證據多少 動機如何 這無法得知沒辦法討論

pubao03/13 10:47死刑啦幹 怕這支台女母畜變社會問題就死刑啦操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0:57:47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1:05:38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1:18:48

Anoxia03/13 11:21推推,寫的很棒的三階論法,在結論還有引用社會學的標籤

Anoxia03/13 11:21理論

amishitter03/13 11:48你寫的這個跟本件完全沒關吧

amishitter03/13 11:48沒進到實體審直接裁定 刑訴修完會比較清楚

被你發現我不懂刑訴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1:58:33

hdjj03/13 12:24降低犯罪成本,就是在鼓勵犯罪.這不是犯罪不滅定律可以說嘴的

cocogg03/13 14:24想到韓國未成年犯罪案件,唉

murphylee03/13 15:48請問你是犯防系的還是在考管理員監獄官?

child199103/13 15:56結論就是犯罪直接槍決就沒後面這麼多問題

ajia081803/13 16:50所以....當好人錯了嗎?為了社會 好人就要被欺負?

ericsson03/13 22:23不求之情,可以用二階論跑一次嗎?感謝

SkyChaos03/13 22:43言之有物,好文推。

sqe123456z03/14 00:24二階論...現在除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都不會用到吧

二階論我也只會用在誤想防衛上 用在判斷客觀上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 行為人是否有 認知到

※ 編輯: s9623452 (49.216.169.212 臺灣), 03/14/2021 19: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