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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范雲與民進黨提案違規沒造成事故不罰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范雲與民進黨提案違規沒造成事故不罰 作者
hk410050
(A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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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案 處理意見報告


一、

陳委員歐珀、鄭委員正鈐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建議增訂民眾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

(一)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 條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2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規定,有關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另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亦同,現行已有輕微違規得免舉發規定。

(二)
另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開立勸導單一節,依內政部警政署說明,若給予勸導將衍生郵資費用暴增問題,將造成行政機關額外負擔,若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列入紀錄,如此被檢舉人無法得知已被他人檢舉交通違規之訊息,無法達到教育民眾效果。另如規定所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車輛之「第 1 次違規」先給予勸導,如此將形成「輕微違規(例如違規臨時停車)」與「嚴重違規(例如危險駕車、闖紅燈)」採一致處理方式,一般民眾是否能接受,亦應一併考量。

(三)
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正反意見皆有,本部 107 年至 109 年間已多次邀請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召會研商獲有共識,考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制度有存在之必要,本部並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協同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及內政部警政署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修正草案說明會議暨開放政府第85 次協作會議」,以「如何在減輕員警行政負擔的前提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協作精神,改善交通檢舉制度」為核心議題,針對嚴重影響

3
交安或交通秩序、侵略性較大、不適合民眾舉發等原則初擬修正條文草案以為討論之基礎,本部將參酌各界意見,於 110 年 4 月底前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通盤精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所涉處罰條例第7 條之 1、第 7 條之 2、第 85 條之 1、第 92 條法令規定。


交通部的書面意見

不過看立法院的行程今天就質詢 沒要審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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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an04/14 11:04罰別人可以 但是罰我不行 本案我支持喔 魔人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