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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除了捐款外,是否該修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除了捐款外,是否該修法?作者
gfabbh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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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辨識能力不罰幾乎是世界各國刑法的通則了,連大夥鄙視的對岸政權,其刑法也有類似的條文,古中國刑法基本上也不罰顛狂之人。請問這種情形下,怎麼修法,一修法,我國刑法反而會被對岸法學界嘲笑落後。

一個人犯罪為何會需要被譴責?刑法的立法者,認為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還犯罪,這種明知故犯的心態,才是罪責的根源,對於真正無法控制自己的人,根本無法苛責。說到底,大家厭惡的是,究竟是無責任能力不罰,還是濫用精神病抗辯,如果是後者,那修法方向,應該是濫用精神病抗辯者,應該直接處法定刑的上限,甚至還要加重,因為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對真正的精神病患造成污名化。

不過,這次屏東重傷害事件,怎麼不見屏東檢警有大動作,精神病並非當然免罪符,必須證明行為當下,行為人確實因病無法辨識其處境,控制其行為,法院也不是只聽被告主張,就直接不罰,被告說自己精神病發,法院總得調查其行為當下與前後,其表現是不是真的像是精神病發作的情況。這次檢警好像連把嫌犯押去精神鑑定,以確定行為當下是否真的是思覺失調症發作,都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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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zper 10/04 23:20對黨沒利益…排不出來

repuslin 10/04 23:20推,有投票權的網友懇請都要記得投票

gay7788 10/04 23:22欠缺辨識能力還知道專挑弱小喔

plug 10/04 23:23病患已經收治中,治療或鑑定完成後才能逮捕

genius86 10/04 23:23再給四年

casecase11 10/05 17:02這種一定會做精神鑑定,何以見得檢調

casecase11 10/05 17:02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