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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師拒警攔查遭「大外割」上銬撂倒 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女師拒警攔查遭「大外割」上銬撂倒 嗆「作者
yoyoflag
(武漢肺炎乃神罰天擇)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8

※ 引述《Glamsight (安穩殘憶)》之銘言:
: 桃檢也認為,葉警盤查雖然於法無據,但詹女獨自攜帶2件行李出現治安熱點,且面容清: 瘦,易讓人有失蹤人口的疑慮而上前盤查,並非故意妨害詹女行動自由,屬於阻卻違法事: 由的認知錯誤(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且強制罪不處罰過失犯,加上詹女在逮捕台灣法律真的故意寫得很難懂耶!
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是不會直接學美國 說 "可接受的附加損傷"喔!

例如無人機轟炸恐怖份子 炸到旁邊平民=可接受的附加損傷

這樣解釋就很好懂
都2021了 台灣法律人還用難懂的語詞是怎樣?

: 過程中,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葉警壓制是為了避免產生更大傷害,並未逾: 越必要的程度,且已盡注意義務,因此不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和傷害罪,同獲不起訴處: 分。

我覺得詹女應該驗傷 告傷害罪才對
而不是強制罪

因為告警察強制罪 本來就很難成功吧
法律是允許警察使用武力 對平民造成附加損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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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brigher 10/26 19:12快一百年前寫的法律阿...

whitenoise 10/26 19:16立法委員怠惰啊

waakye 10/26 19:17我們法律是抄德國的。 德國比較嚴謹,不

waakye 10/26 19:17像美國法把事情簡單化

waakye 10/26 19:18而且法律要是太好懂 誰要請律師

kilof 10/26 19:18因為構成要件該當會直接推定違法性 所以

spirit119 10/26 19:19鼓勵警察傷害平面的法律 讚讚讚

spirit119 10/26 19:19平民

kediflower 10/26 22:26抱歉 我國刑法祖國是德國

arcysaint 10/27 21:45對於公務員超過限度造成你損害,你可

arcysaint 10/27 21:45以要求民事賠償或國賠而不是刑事法的

arcysaint 10/27 21:45傷害,看完這篇真的為台灣人法律素養

arcysaint 10/27 21:45感到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