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長得
因為法律上一個人有罪沒罪要看你告的是什麼罪名
女老師告警察是刑事上的強制、妨礙自由、傷害 ; 警方告女老師妨礙公務
然後事實經過如下:
1.警察盤查
=>因為女老師不構成可疑要件,所以警察違法盤查,但警察並非故意去找妳麻煩
而是搞錯警察職權法的攔檢盤查部分,所以沒有犯罪之故意不構成強制罪
2.女老師罵警察很蠢
=>因為警察違法盤查,所以女老師罵警察很蠢並非妨礙公務,所以無罪
3.女老師不理警察要離開現場被攔下拉扯後大外割
=>雖然警察以妨礙公務逮捕女老師是錯的,但他不是故意,而是搞錯了警職法的攔檢盤查
部分,所以在沒故意的前提下刑法上的妨礙自由跟傷害都無罪
(因為這兩個罪成立的前提是有故意的意圖)
所以總結來說,這個case違反的是『警察職權法』,你去告刑事就必須有事證證明警察是
故意妨礙自由,故意傷害,相反無法證明自然會被判無罪,再講白一點這件事情檢察官
認為性質上屬於行政疏失(警察職權法是行政法),告刑事當然不起訴
--
要告民事要錢
推 但這就很有趣 如何證明意圖?
如果警察都可以誤認自己合法執行
那是不是代表他都沒有意圖?
所以改告過失傷害會被起訴嗎?
這就是過去違法盤查吵得重點之一
這就看已知事實跟密錄器上的內容來判定了 其實影片上看起來真的就是管區員警熱心點,看到生面孔上去問兩句 你不想回答也不用罵警察蠢阿...
推說明跟樓上~~
如果不能把盤查的線畫清楚
這種自以為合法的情況 不會改善
過失傷害哭暈在廁所
沒人跟她說要告行政喔
法律人最愛玩文字遊戲了
所以告人要告對法條啊
不過我想詹女及其律師應該也從沒想過
對造會使出「我弄錯了」這個大絕招吧
律師應該不至於吧 應該還有後招?
不太可能阿 我弄錯了不是第一次
這就跟聖鬥士一樣 同招式再中一次?
律師是服務雇主,雇主堅持要告什麼只好配合
亂盤查=開始就錯了 摔人還無罪喔
法律上不是說你錯了就什麼罪都可以往你頭上套 一樣是開車撞人,故意跟不小心要釐清阿...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17.242 臺灣), 10/28/2021 11:04:20對方是女生 又沒有要逃跑 幹嘛摔?>?
有離開現場拉扯的狀況
※ 編輯: fatdoghusky (118.167.217.242 臺灣), 10/28/2021 11:04:44的確 律師如果有提醒 但雇主堅持就ww
沒有依法行政造成損傷可請求國家賠償,但好
像沒什麼損傷。
所以只剩下過失部分嗎 過失又被阻卻?
瞎扯,那警察憑什麼不讓她離開?
黑道奉上賓,女師大外割
什麼拉扯 自己硬要扯一個路人
一定是不會跟警察握手 連黑道都知道的事
老師不知道
我就問這種東西對治安有什麼幫助?已經
知道是真路人了還要告妨礙公務到底對
違法性錯誤吧,要證明警察懂盤查要件而
且故意違法
社會有什麼幫助
'故意'就很主觀,能讓警察安全下樁
告民事啊~~~沒錢嗎? 找法扶可以嗎?
警察不懂盤查要件?那誰懂??
那些只是法律攻防,事實是對警察信任感
傷害了。
但這不合理阿 每個警察都沒知識
說自己誤以為是合法盤查 這樣不就永遠
所以過失傷害罪不是罪囉
沒有違法盤查這回事了?因為罰不到
有違法盤查 但也有檢院護航
這件就警察不懂盤查標準,釋字535就是
做給警察看的
盤查標準就是唬爛的 哪個警察遵守xdd
在紙上當然要裝一下,現場是另一回事
哪個警察會傻到說自己就故意的所以實務
上警察就可以濫查擾民反正不是故意就沒
事
也就是為什麼濫訴案越來越多因為誣告太
難成立就告爽的不用贏讓你跑開庭那些個
變態就爽了
警察國家耶 居然有人想反抗
這篇觀念錯很大還一堆人推……
公視有作一期節目 當事女有出席 聽完我挺
警察
反串耶
所以是律師太遜
1
這個不起訴處分是有備而來, 用了三階段論的所謂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比照過失犯處理, 也可以說是用二階段論的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但其實都是xx. 重點是他就是要用過失袒護警察,其他都只是藉口而已。4
其實這問題嚴重性很大,那這不成立的話 之前基隆暖暖派出所的林姓警員聽信女生誣告,違法拘捕搜索老翁的事 在刑事上就是完全無罪,也不用負責什麼。 而你說傷害只罰故意,但我們看傷害罪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6
你應該有點搞混構成要件和阻卻違法的範疇了。 他的大外割行為,基本上妨害自由和傷害的故意應該都是成立的。 只是他做這些行為時,是基於某些特殊目的。 本件就是現行犯逮捕。頂多只是是否誤認現行犯的問題。 (誤認現行犯未必會有罪,否則幫忙逮捕現行犯就是風險很大的行為)2
繼續討論一下 1. 該員警是告詹女「侮辱公務員罪」, 所以詹女是以「侮辱公務員之現行犯」身份,被大外割,壓制、逮捕。 然後詹女反告該員以公務員身份「故意」OOXX 好多條 2. 檢察官的思路是:X
警局實行中華民國法律賦予警察人員的權利 去合法盤查 妳不配合就算了 還敢頂嘴啊? 知不知道以前日治時代的總督府警察是可以當街合法懲罰妳這種人?2
畢業幾年了,讀完新聞稿後整理一下爭點: 爭點就詹女告警察的那幾條,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或無知啦; 而檢座認為該員警基於這樣那樣的理由,陷於無知, 故構成要件不該當,該員未犯詹女所告之刑法諸罪。 所以你各位這樣懂了嗎?3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該員警誤以為對方是逃逸外勞,所以想要盤查 這邊我就當你是熱心 不是故意的 但當詹女回覆該員警後 光是聽口音就知道100%台灣人 請問為什麼該員警還繼續要求詹女拿出身份證?
10
Re: [爆卦] 嘉義刑事第五庭審判長三位法官原文太長..... 這裡講重點、大家也最關心的: 1.法官並沒有說那個打警察的被盤查者「各方面都無罪」啊! 原文已轉述寫了法官說被告可能(因為法官習慣不把話事先說死)有罪!刑事實體法上: 嫌犯(如果在練習題裡面)構成傷害罪啊!可是為什麼該嫌犯沒有因此被判有罪?7
Re: [新聞] 6秒就覺得行人可疑....警察僅用主觀喔無罪然後呢 警察這樣隨便找人麻煩就沒事了嗎 上次把女老師大外割的 後來也是不起訴 原因是警察”不是故意”要傷害女老師8
Re: [新聞] 警察抓錯人打傷又提告 三重分局:靜待司檢警一家親,沒多久之前桃園女師被大外割的事還記得吧 當時也是告警察傷害,結果不起訴 檢方的理由是 地檢署在不起訴葉姓員警的部分,認為葉姓員警的攔檢盤查雖然不合法,但 因為葉姓員警看到「詹老師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又攜帶 2 件行李,面容清瘦」,誤以4
Re: [新聞] 員警大外割女師不起訴!理由竟是她「: 這段的意思是說 該員警無知 不是故意的 所以檢方不起訴他3
[問卦] 反觀中歷警分局是不是該檢討了?今天有一個外籍看護 被三重警分局無理由違法帶回 三重警分局第一時間嚴查 查明直指員警有三大過失 依防礙自由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並記過調職警備隊 反觀中歷警分局 警察大外割重摔女老師- 搜尋警察濫用職權就有很多例子了。 時間比較近的是新竹員警用辣椒水噴報案民眾,還有就是中壢女老師無故被盤查結果被大 外 割。 警察無故盤查民眾叫執行公務,不配合盤查就叫支援帶回警局調查,或者說話故意刺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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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有這樣的蛇姬女帝 鄉民幾點回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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