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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中一中師生衝突!學生頂嘴嗆這句 前大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中一中師生衝突!學生頂嘴嗆這句 前大法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時間推噓12 推:14 噓:2 →:36

※ 引述《sppmg (sppmg)》之銘言: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台中一中有學生在音樂課上做報告,因被老師要求刪除不在高一授課範圍的內容,雙方爆: 發激烈衝突,影片曝光後,有不少人出來聲援學生。不過前司法院大法官孫森焱發表自己: 的看法,表示拍攝影片的學生在畫面中提到,「老師我有錄影的權利」,但依他的了解,: 民法有保護肖像權的見解,似乎沒有承認錄音、錄影的權利,認為學生在這點上有些站不: 住腳。
: 中一中爭議爆出後,除了師生爭吵的內容之外,也有人針對學生錄影是否合法一事進行討: 論。孫森焱就在臉書表示,他從內容發現,學生對老師頂嘴一句「老師我有錄影的權利」: ,他指出民法有保護肖像權的見解,好像沒有承認錄音及錄影的權利。
: 孫森焱也提到,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不得有攝影之行為;第3項規: 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 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他表示由上述法條可看出,法庭上有明文規定禁止錄音錄影: ,在其他的範圍內是否也是如此,
「尤其學生在上課時,老師一時失去情緒控制,激動發: 飆時,是否可以攝影、錄音?我認為基於尊師重道的精神,不應該承認有此權利」。
: 孫森焱也提到,人非聖賢,難免會有情緒失控的情況,「為人父母者,亦不能免,教師有: 此情形,如果允許錄影、錄音,豈非奉教師為聖賢?」
文章曝光後,有人認同孫森焱的看: 法,但也有人想問,如果沒有這個證據,學生日後該如何保護自己。針對網友的回應,孫: 森焱表示,自己注意的是學生對老師是否有「錄影的權利」,老師是否適任他無從評論。: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孫前大法官對於我國的債法演進具有重大貢獻且不亞於王澤鑑老師,但就本案的見解
實難令人苟同。

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基於主權在民,人民原則上就是自由的,例外才可由法律禁止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條款有保障所謂的一般行為自由。(釋字689參照)
否則哪個法律允許各位上ptt的?哪個法律允許你吃飯?哪個法律允許你睡覺?做愛?
難道有人說我可以吃飯是基於XX法律嗎?我看電視是基於哪個法律允許喔

當然老師也有自己的肖像權,這兩種權利衝突時通說認為要進行「法益權衡」
並沒有哪個權利絕對優先。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按民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 」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 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

又按侵害肖像權之侵權行為,須以行為人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賠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關於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其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公益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之情事,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而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一點,肖像權的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的要件中關鍵在以下的要件:
1.行為要有不法性(例如沒有正當目的)
2.情節要重大

提供兩個跟肖像權有關的判決給各位參考吧,一個有成立一個沒有成立。

案一:PS5搶購案:(法院認為錄影侵害了肖像權)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 https://bit.ly/3IaQAL4

事實:
被告參加光華某普x伊的PS5預購排隊活動,被告很早就去了,結果發現原告比他更早去
所以開始拿攝影機對原告錄影長達十餘分鐘。

法院說:
被告明知錄製原告之肖像對於自身權利或利益之伸張、保護毫無助益,自身實際亦無任何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受侵害,仍執意持續以行動電話錄製原告之肖像達十餘分鐘,經原告出言制止仍不停止,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權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具不法性,亦足認定

在這個判決中法官也說了一些情況下肖像權會被犧牲
「除為公益需要,人民願意犧牲部分肖像權,例如為國家安全需要而在軍事設施內外、周邊設置錄影設備紀錄設施內外所有人之外在樣貌及行為,為治安或交通事故責任判別需要,在公共場所、道路架設監視錄影系統攝錄往來人車樣貌及動態,或有正當事由,一般人願意犧牲一定程度之肖像權(例如為維護社區安全,住戶同意在社區出入口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攝錄出入之人外在樣貌及行為;為預防犯罪、保全需要,容許金融行庫、商店在其營業處所內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攝錄相關人員之外在樣貌及行為),或該等情形不能主張肖像權受侵害(例如正從事犯罪行為者,不能主張受害者或目擊者攝錄其行為係侵害其肖像權)」

案二:大學校門口錄影案(法院認為錄影不具有違法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https://bit.ly/3J9JmbG

事實:(詳見判決本文)
原告跟被告都是大學生,被告在校門口對著原告錄影,被原告告。

被告主張原告有一些前科,且被該校列為重點人士。
被告主張:
伊拍攝系爭錄影係為保護自己及他人權利免於受侵害之防衛及蒐證行為,主觀上並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肖像權之意思

法官說:
原告於遭校安人員及警衛驅趕出校門後仍未離去,被告係XX之同學,其基於蒐證因而持手機對原告錄影,而在被告錄影過程中,原告往被告方向跑動前進及揮拳,並口稱:「幹你娘」等語,雖原告於錄影過程曾要求被告不許拍攝,但被告既係基於保護XX芬及自己之權益暨為保全證據,而以手機就原告當時之行為予以錄影,俾證據保全,要非無故而為,乃屬權利之正當行使,為適法行為,縱因而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其行為亦不具不法性,自難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原告錄影構成侵害原告肖像權之侵權行為。從而,被告抗辯係因原告與被告之同學XX有糾紛,對XX造成威脅,其因此留意原告之行為,且因其遭原告追打,其為蒐證及防衛而錄影,即堪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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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個人認為錄影的同學也是跟案二一樣,錄影的主要目的(非唯一)在於保全證據所以是正當的權利行使,再加上很重要一點,案二的原告有前科,而本案的音樂老師
目前已經有許多證據顯示確實不是第一次跟學生起爭執,那這樣在場的學生錄影當下
當然若認為需要保全證據,應該是合理的。況且從影片看起來,拍攝者並不是針對
老師本人拍攝,而是想要把整個過程拍下來而已。

請注意,我不是支持學生可以隨時隨地對老師錄影,而是在衝突已經發生後,客觀上
出現需要保全證據的情況才可以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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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拍了之後可以上傳網路嗎?
個人認為學生可以主張這是言論自由,而公立學校的老師與學生之間的爭執
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應屬可受公評的事。
而且不能忽略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在於,老師跟學生之間的權利是不對等的
還有學生都只是小孩子,他的成績還操縱在這個與他發生爭執的人身上
在這種不對等的關係下,學生選擇利用網路當作言論傳播工具,而引起公眾關注
這樣的確可以弭平權利不對等關係中學生在爭執過程的弱勢地位。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歡迎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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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df084972 03/13 15:56請左轉law版

danielpupu20 03/13 15:56邏輯清晰

owen5566 03/13 15:57主張合理 辛苦惹

spirit119 03/13 15:57

gino0717 03/13 15:58這裡是男同俱樂部

dennis1233 03/13 16:03拍了以後要上傳網路要經過老師同意才

dennis1233 03/13 16:03可以吧 難道現在直接自由無限上綱到無

dennis1233 03/13 16:03法無天?

superyou 03/13 16:21本來就可以上傳呀,老師直接告學生看看

zzoohh 03/13 16:21老師有對學生做什麼不法情事嗎?也沒有吧

superyou 03/13 16:21呀笑死 黨國老師

zzoohh 03/13 16:21!案件2是要被打

yoho 03/13 16:28原來老師有對學生做不法的行為啊?

tommylai 03/13 16:32長知識

tonyian 03/13 16:41老師可以告啊 看看到底有沒有侵權

ceres1209 03/13 16:51推一下

dominiclin 03/13 16:59學生違法學校也不會讓老師告 一定壓

memebebe 03/13 17:15就算拍攝保全證據可以,上傳造成公審,

memebebe 03/13 17:16怎會適法?又影片若為貶損他人人格,可

memebebe 03/13 17:16以上綱到言論自由嗎?

memebebe 03/13 17:18文說師生為權力不對等,但夾帶輿論,酸

memebebe 03/13 17:19民力量,我反而認為師為弱勢,目前各大

memebebe 03/13 17:19平台上,含本站,皆為撻伐貶損師長多。

memebebe 03/13 17:19生是否為絕對弱勢,我認為尚待商榷。

ITP5566 03/13 17:24叫師超爽的 像幸福城市熊中和夜大畢業無

ITP5566 03/13 17:24假國中陰蚊冥屍湯泥裝 帶老婆到一首資館

ITP5566 03/13 17:24一年碩畢 叫師夫妻檔跳六級每月爽加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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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P5566 03/13 17:24上鶯毛國中獨招正式叫師的垃圾 錢付得出

ITP5566 03/13 17:24去 加薪學位進得來 一首冥屍發大財

sangoking 03/13 17:41開放錄影 讓大家見識到現在學生上課

sangoking 03/13 17:41的那副樣子嗎 我覺得很好啊 絕對支

sangoking 03/13 17:41持 你看到時候家長有事來學校鬧時會

sangoking 03/13 17:41不會雞嘴變鴨嘴 顏面盡失 我以前在班

sangoking 03/13 17:41上就很平和的問過 結果回家老是怪罪上

sangoking 03/13 17:42課無趣的學生全部縮回去 所以林北絕

sangoking 03/13 17:42對支持教室裝攝影機

sangoking 03/13 17:55還有 太小看現在的小孩了 區區國中

sangoking 03/13 17:55生當他有手機有網路 要搞個雞毛鴨血

sangoking 03/13 17:55還不簡單 敝校就有新進覺青老師積極

sangoking 03/13 17:55爭取學生權益(討好學生被當偶像真香)

sangoking 03/13 17:55 刻意忽視校園規範讓學生自由使用手

sangoking 03/13 17:56機 說不能把學生當賊 在會議中據理力

sangoking 03/13 17:56爭 結果後來自己被學生偷拍上網惡搞

sangoking 03/13 17:56 變成同事笑柄

cocogg 03/13 17:58國小有過類似爭議,到底可不可以在教室裝

cocogg 03/13 17:58攝影機拍攝日常教學互動,是否影響老師或

cocogg 03/13 17:58學生權益等,不過以上跟此案情況不同,一

cocogg 03/13 17:59個是未發生衝突,此案則衝突已發生。

jerrylin 03/13 18:03肖像權本來就順位沒那麼優先

ghlm 03/13 18:58推 法普 長知識

pschao 03/14 01:48那學生取笑老師,不犯法嗎?訓斥不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