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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惡警假借辦案進門性侵12歲少女 二審改判8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惡警假借辦案進門性侵12歲少女 二審改判8作者
sunchen0201
(天道酬勤)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2

美國關於性侵兒童的罪犯加重處罰之規定,

最著名的兩條法案如下:

1.梅根法案:

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

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

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路,

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


2.潔西卡法案:

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潔西卡法案》,

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

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

最高到無期徒刑。

出獄後必須立即對其執行社區監控,

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控器材,

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

定期到警察機關報到。

總結有49個州已生效類似立法精神的法案。

法案內容與措施,各州略有差異。

(以上內容擷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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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國刑法第221條、第222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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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如此可恥,而我的國家滿是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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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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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saru 05/31 11:16殺一人,救數命

louis00548 05/31 11:16

headcase 05/31 11:17講那麼多 台灣文組法律人鼓勵台男強姦啊

iam0718 05/31 11:17台灣酒駕先公布照片了 XD

isu0911 05/31 12:34https://bit.ly/3NJ5xqV

isu0911 05/31 12:35酒駕要公佈照片,性侵不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