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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民進黨大老2年內狂匯2900萬至不明去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民進黨大老2年內狂匯2900萬至不明去作者
pokiman
(國民肥宅)
時間推噓 推:1 噓:1 →:1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
https://reurl.cc/GxvE3p


因為法條非常長只列前面部分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法令、規則及函(釋)

4.1.行政命令
4.1.1.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97.12.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12.18.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4460號令
第1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金額:指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第3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第4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五十萬以上就要向調查局申報,2900萬卻不用

當我們一般民眾都傻子??

這裡有檢舉電話
02-2911-2241 轉 6220 洗錢防制處
資恐或法規問題轉6224
可疑交易申報問題轉6211~6219
大額交易申報問題轉6230~6237
媒體申報問題轉6226




※ 引述《lovebxcx (林瑋豐 bj26bj)》之銘言
: 調查局在追查民進黨林秉樞網軍案的金流時,意外地發現
: 某民進黨新潮流大老,在過去兩年內
: (2020一月至2021年十二月)
: 陸續透過第三方的電子支付平台「藍新科技」,匯出了2900萬元,平均每個月花了120


: 只是專案小組初步認為並無不法
: 雖然對民進黨大老的資金來源與用途感到可疑
: 但是林秉樞案已經簽結
: 檢方就不會繼續調查這290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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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ooDie 06/16 14:07就是當你傻啊,你能怎麼樣...

pippen2002 06/16 14:08https://i.imgur.com/3qCI8cM.jpg

lwid 06/16 14:16沒有黨證的在那邊吵什麼

※ 編輯: pokiman (111.71.214.73 臺灣), 06/16/2022 14: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