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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學霸男醫多次同床女摯友 這回他因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獨/學霸男醫多次同床女摯友 這回他因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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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想發展炮友關係不想發展傳統男女朋友關係

現在社會約炮已經不再是什麼"殊難想像"的一種男女關係

法官有沒有考慮過跟上社會的脈動

這就是男的想當炮友以上情侶關係以下

女的想要在情侶關係下才有性交

所以男的在女的說明以後就果斷離開免得吃不到又一身腥

不過也好啦這就是給約炮者一個警惕

約錯人的下場就可能是這樣....



※ 引述《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之銘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664 號刑事判決
: ㈣被告係醫事從業人員,現於●●●●●●醫院●●●●擔任精神科住院醫師(見本院卷
: 第23頁、第116頁),則被告工作上均須與病患接觸,並向患者及家屬講述病況及相關治: 療方式,顯然並非不擅於溝通及表達之人,然被告對於A女所詢問其案發時是否僅係想要: 找人發洩情慾或因喜歡A女而想要與A女有進一步之親密接觸,卻置之不理,依被告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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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太相信 男的說他想找炮友就不構成性騷啦


: 識程度,難認被告係不懂A女之真意,基此,堪認被告無意與A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甚明,否則被告當可在A女詢問其當時為何要對其為侵犯行為時,向A女解釋其對A女有: 異性之好感或有特別之情愫,惟被告卻未依此而為,反刻意地不與A女聯絡,此益徵案發: 時被告主觀上確有乘人不及抗拒而對A女為性騷擾之犯意無疑,被告所辯其以為可以與A: 女有進一步之關係才撫摸A女云云,洵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㈤至A女之前雖與被告有過同床共眠之情,然此係A女相當信任被告後,才如此放心與

所以法官是說如果"信任一個異性"

不管有沒有想發展男女關係或友交換體液的想法

都會同意跟異性"同床共眠"?



: 被告同睡一床,業據A女證述如前,易言之,縱A女與被告共床而睡,被告當不得在未探: 詢A女真意下即任意觸碰及撫摸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且A女在案發時不知被告是否有意: 要與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事先又未向A女傳達類似之意,事後復對A女之詢問: 不予理會,則被告顯係基於對A女性騷擾之意所為,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辯護人所: 辯:被告因為之前有相類似之經驗,以為可與A女有進一步之發展,而為本案行為,其主: 觀上並無性騷擾之犯意云云,當非可採。
: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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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8759121 09/26 23:51就約炮失敗付錢消災啊

syldsk 09/26 23:57憂鬱症的沒自殺尼就要偷笑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