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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學霸男醫多次同床女摯友 這回他因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獨/學霸男醫多次同床女摯友 這回他因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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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664 號刑事判決

㈣被告係醫事從業人員,現於●●●●●●醫院●●●●擔任精神科住院醫師(見本院卷
第23頁、第116頁),則被告工作上均須與病患接觸,並向患者及家屬講述病況及相關治療方式,顯然並非不擅於溝通及表達之人,然被告對於A女所詢問其案發時是否僅係想要找人發洩情慾或因喜歡A女而想要與A女有進一步之親密接觸,卻置之不理,依被告之智識程度,難認被告係不懂A女之真意,基此,堪認被告無意與A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甚明,否則被告當可在A女詢問其當時為何要對其為侵犯行為時,向A女解釋其對A女有異性之好感或有特別之情愫,惟被告卻未依此而為,反刻意地不與A女聯絡,此益徵案發時被告主觀上確有乘人不及抗拒而對A女為性騷擾之犯意無疑,被告所辯其以為可以與A女有進一步之關係才撫摸A女云云,洵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至A女之前雖與被告有過同床共眠之情,然此係A女相當信任被告後,才如此放心與被告同睡一床,業據A女證述如前,易言之,縱A女與被告共床而睡,被告當不得在未探詢A女真意下即任意觸碰及撫摸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且A女在案發時不知被告是否有意要與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事先又未向A女傳達類似之意,事後復對A女之詢問不予理會,則被告顯係基於對A女性騷擾之意所為,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辯護人所辯:被告因為之前有相類似之經驗,以為可與A女有進一步之發展,而為本案行為,其主觀上並無性騷擾之犯意云云,當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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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5.51.1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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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yuzuChou (61.65.51.19 臺灣), 09/26/2022 23:37:39

cc02040326 09/26 23:38不交往就吃性騷擾

GeogeBye 09/26 23:38字太多 鄉民看不懂

forhorde5566 09/26 23:38洵堪誰啊? 為何可以擅自認定

linda17a3 09/26 23:40判決書連結咧

colan8 09/27 00:00靠杯喔 封鎖人可以當作性騷擾之意

colan8 09/27 00:01法官是誰?

colan8 09/27 00:01智障成這樣的法官我都不知道該講什麼

colan8 09/27 00:01男方是不是窮到沒請律師?

colan8 09/27 00:03男封鎖女 所以男方有犯意且不採男說詞

colan8 09/27 00:04.......我草你媽的B 垃圾法官

mn435 09/27 00:10懂了 原來是精神專業 大頭醒來就知道要趕

mn435 09/27 00:10快斷XD

phoenixhong 09/27 00:22按照這邏輯,法官對先有性才有愛,

phoenixhong 09/27 00:22或是先有愛才有性上一定常常打結

water0214 09/27 03:37原來還是精神科醫師 爛貨 該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