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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19歲超商店員是口交惡徒!偷拍少女不雅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19歲超商店員是口交惡徒!偷拍少女不雅片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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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種會傷害別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有著高度的同情

但是卻對法令的規定感覺很莫名其妙

法令的制定覺得這些精神疾病患者犯罪

值得同情,畢竟也許是因病影響而沒有主觀犯意

要求減刑

然後要求強制就醫

到這步驟是沒問題

問題是在於

到底治好沒治好就放出來禍害百姓?




某人犯了某罪要判刑多久

那關的時間是對於犯的罪進行的補償

雖然監獄有矯正的功能

但並不是主要的功能

而精神疾病的強制就醫

不是對於犯的罪進行補償

所以到底要強制就醫多久

怎麼會是法官說的算?

怎麼會是法律說的算?

精神疾病法規定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雖然好像弄了個醫師判定的環節

問題是

方向性不對吧

應該是病好了才能出院

或至少確認沒有攻擊性或者侵害性行為可能才能放出院

怎麼會先設定一個上限

認為有必要才要繼續救治?

甚麼叫做有必要?

你有明確定義嗎?

為啥不直接寫主治醫生認定病癒才能離開?




再者對於精神疾病犯人的自主醫療行為有沒有管制?

譬如

吃了藥可以安定精神

那該犯人就有義務必須要定時服藥

與定時回診

如果他不服藥又再度犯罪

請問還能拿他當時精神狀況不佳有精神疾病來脫罪嗎?

就跟酒駕的概念是一樣的

你明知道喝酒開車很容易肇事

但你還是喝了,還是開車了

很多國家的法律就認為這樣的行為如同刻意殺人一樣

那精神疾病的犯人難道不該同樣處理嗎?

這邊我指的是已經有犯罪事實的前科犯

而不是泛指所有精神疾病患者

總之我看不懂這社為安全網是怎麼補的

怎麼看起來補了之後

對於精神疾病犯人的人權保護是越來越好

但對一般民眾的保護則是越來越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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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2.5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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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ya 12/02 11:16精神病最大的差別 就是沒有自制力

baiya 12/02 11:17應該是用一般人判完刑後 + 強制就醫的法律

Goldpaper 12/02 11:17https://i.imgur.com/H7rM5Tx.jpg

Goldpaper 12/02 11:17呱吉說了,不要發生了才該

james732 12/02 11:18因該要直接撲殺像五樓那種神經病死一死

baiya 12/02 11:18哪有用因為他有病 減一堆刑期 希望他來就醫

且再犯呢?這點我就沒看那群高喊人權的注意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2.50 臺灣), 12/02/2022 11:20:54

tchialen 12/02 11:20被害者沒人權

asdf70044 12/02 11:21反正就是等炸彈炸到你而已

asdf70044 12/02 11:21遇到94你倒楣而已 END

ItsTimeToGo 12/02 11:26有病就一定要治嗎

lime1207 12/02 11:27就範後配套措施不夠完善嚴謹。針對不按

lime1207 12/02 11:27時吃藥的患者應該視為正常犯或故意犯

lime1207 12/02 11:27不得使用以精障理由減刑

baiya 12/02 11:30假設:一般人殺人會判10年

baiya 12/02 11:31精神病殺人也是判10年 病歷+強制就醫年數

baiya 12/02 11:32所以精神病的刑期= 一般人刑期+強制就醫

baiya 12/02 11:32不會因為你有病就能減少

baiya 12/02 11:33這是告訴所有人 犯錯是要付出代價的

baiya 12/02 11:37權利都要人人平等 罪刑怎麼沒要人人平等

stja 12/02 13:28

tw15 12/02 13:58哪可能治好==

tw15 12/02 13:58治好不就沒辦法繼續犯罪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