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DPP究竟想怎樣對待中國國籍法問題
前言
必須說當初在處理兩岸婚姻問題上
當時台海兩邊的人超級有智慧
因為處理的方式不但規避了兩岸國籍法問題
也避免了兩邊政治敏感問題
DDP這次真的提到鐵板了
因為問題大了
====正文開始======
中國國籍法規定國籍很神奇
外國人取得規定很奇葩、也很立即!
沒有特殊規定,幾乎可以認定申請即可獲得!
放棄中國國籍的方式看似簡單
可規定也很奇葩!
重點還是得是「外國人」這命題才會讓申請與放棄簡單
至於對本國人方面其規定就很有解釋空間了
要說簡單嘛!
還真如同DPP形容的那樣申請就好,
但問題是在於是否是「外國」這問題
就讓整件事頭大了
因為這得看阿共仔怎麼認定「外國」
若阿共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
這樣才有放棄國籍的問題
但若發生這樣的事件
就等於阿共仔承認DPP的觀點了
等於.....等於承認了......
但當阿共仔不認為「中華民國」是外國時
那就打臉DPP了
因為就不存在國籍放棄問題
可這一來也另一方面的被動讓事情奇怪起來了
因為DPP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宗主國,甚至是母國
這樣才能解釋為何放棄中國籍得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
因為若兩邊並非同屬一國
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放棄是簡單的
可偏偏「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啊!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中華民國國民」是他們國民時
這樣放棄國籍的條件才會成立不是嗎?
因為當你要放棄本國國籍才合法啊!
條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上位單位或母國才合理不是嗎?
可事實不是這樣啊!
因為在國家認定上就產生基本適法性矛盾了啊!
所以DPP政府到底想怎麼面對呢?是想逼迫什麼呢?
因為這是在根本認知問題矛盾不是嗎?
在國籍可以合法放棄前提上
DPP想逼阿共下決定嗎?
難道DPP已經下定決心要做什麼什麼了嗎?
不然幹嘛在這時間點上扯這種逼迫對方下決定的問題呢?
DPP沒事在這時候送把刀給對岸
DPP是想自殺輸誠投降送投名狀
還是DPP想霸王霸氣外放幹大事直接單挑分輸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修正】1980年9月10日【實施日期】1980年9月1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4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6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7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8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9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10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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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228.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1EiY0e7EemIg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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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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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民調被搞到暴跌算民進黨踢鐵板
,那還不多踢幾下
這就是柯文哲想搞的啊,替台灣政府找
麻煩
其實跟你說 我去查對岸律師的見解
,他認為台灣人國籍預設就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了,所以賴清德也要去申請
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嗎?
陸委會整個就搞不清楚兩岸的特殊性
拿鈦合金把鐵板踢爛嗎
不看自己國內的見解去 相信對岸律師的見解
怎不快游過去生活
搞清楚 是陸委會先要歸化我國陸配
去看對岸法律的,誰先把國人當外人
既然你要陸配去看那我乾脆都一起看
想當國會立委不是一句特殊性可以和稀
泥的
是DPP 要人家去對岸放棄國籍捏 你要去別國放棄國籍不是該遵守該國國籍法嗎? 怎會要遵守中華民國國籍法呢? 怪哉 難道有美國國籍的人 要放棄美國國籍是要透過中華民國國籍法程序放棄美國國籍??
※ 編輯: mazinkisa (42.76.228.107 臺灣), 11/10/2023 13:30:47@tps6115 對我們來說是
那國台辦用中共法律說賴清德是中國人,你陸
委會要怎麼跳針
中華民國體制下 那個陸配就只有中華民國的
國籍 不存在雙重國籍的問題
既然只有中華民國國籍那要放棄哪國國籍
選舉提款就好哪有要討論法治
整件事塔塔黨都心知肚明,他們就是
在反柯而已
對絕大多數選民而言這議題生硬又耗時
對這件事有狂熱想研究的選民也不多
對絕大多數民眾來講就是一個統促大媽
要進民眾黨 就問你年輕柯粉吞不吞
硬要這樣玩 就是之後會生出徐春鶯條款
說蝦洨話 整體只想抗中保台 你有種去對岸喊抗中保台 去對岸教嫁到台灣的人放棄國籍啊 去對岸大聲疾呼怎麼放棄中國國籍啊 滿腦只有垃圾臭不可聞的亂七八糟想法 法律就在那裡,你說個五四三來啊 照你的說法 那個負距離兩岸一家親 和一堆去中國賺錢的綠友友算什麼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63.206 臺灣), 11/10/2023 16:36:5233
Re: [新聞] 陸配參政掀風波 陸委會拋5點聲明曝「註不是阿 陸委會解釋一大串 你只截第二 有沒有看到 後面的??? 來 我們來看看 陸委會 後面的第4段 "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18
[轉錄] 汪浩:徐春鶯無法放棄中國國籍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汪浩 3.轉錄內容︰3X
Re: [新聞] 遭徐春鶯批沒文化 林右昌:戶籍國籍兩碼: : 第三、憲法的最高性 : 就是因為最高性 :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 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就有寫了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修但幾勒,徐春鶯有意願放棄中國國籍要去跟中國申請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 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在台灣大小聲說台灣獨立就去放棄中國國籍是沒有任何幫助的,6
[黑特] 如果徐春鶯依照中國國籍法放棄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法 第10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X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原文恕刪 先說結論 沒問題 國籍法 歸化的部分有例外 第九條 第四款 4.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2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爭執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我國不承認之國籍者是否亦有本法適用? 按本規定立法意旨為確保服中華民國公職之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爰規範兼具外國國籍 之我國國民應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既具我國承認之外國國籍者之國民應放棄外 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則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具我國不承認之對立叛亂政府僭立國1X
Re: [新聞] 批賴清德造謠 徐春鶯提憲法反問「去哪棄:徐春鶯要放棄中國國籍為何要問陸委會? 這就是來興風作浪的節奏!! 陸委會當然沒有放棄中國籍的流程條款 放棄中國籍的流程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X
[討論] 蘇偉碩告發賴清德違反國籍法「因為反萊豬而打響知名度的醫師蘇偉碩,今(11/9)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副總統賴 清德涉嫌違反《國籍法》,依照他的邏輯辯證,賴清德要陸配當選立委,必須抛棄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國籍,這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另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賴清德也屬於中國公民,但他卻是我國現任副總統,明顯違反我國《國籍法》,因此具 狀提出告發,請北檢詳查。X
[黑特] 徐春英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關於徐春鶯能不能選立委 就職立委的問題 我們先暫時把史雪燕這個bug忘掉 直接針對陸委會五點聲明來解好了 直接看關鍵內文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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