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排除警消資格
https://i.imgur.com/GCSP5eW.jpg
今天行政院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與消防法
其中公務人員協會法排除警消資格
另外政院代表表示如果消防員想參加院會請送公文來再說
https://i.imgur.com/OBMFwUx.jpg
以上 民進黨的口號改革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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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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癩導講話就是放屁 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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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相信癩導的話是你各位自己的問題
推
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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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想到當年高雄消防員遊行後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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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巴講講其實根本就沒有要做,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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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出手搞那些消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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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推
唉 綠粉造孽 全民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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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瑞莎控訴無軟墊害選手受傷 體操協會:有告知教練 會負擔2017年國體法三讀通過 當時行政院政委張景森、體育署長林德福等人,找來體育協會理事長們餐敘 沒想到體操協會理事長朱壽騫當面嗆聲 一上台就立刻表示自己是行政院的政務顧問,也是民進黨資深黨員,還是一名資深智庫 說改革不能按照「網民酸民」的方式,不然就會變成義和團式的改革14
[課業] 法律稱公務員、公務人員、公職人員的差異來源:參考跟公務員有關的法律名稱 雖然知道這似乎是個很無聊的問題 但 誰曉得出題的委員 哪天會神來一筆 靈光乍現 出這種問題來考人 因為最近準備考試的過程中 會接觸到不少跟公務員有關的法律12
Re: [心得] 7年5乙,我的食蟻獸公職人生唉 其實我想說啦 法規已經明文的東西 沒有人要相信 唉 然後相信一些 "我覺得 我認為 應該是如此"的話 各位辦業務時也是這樣嗎? 各位是靠印象派在做事作處分 然後再被上級機關訴願會和行政法院撤銷打臉嗎? 以下只就升官等任用部分進行討論 先來看法條6
Re: [問卦] 公務員為什麼不引進「外籍移工」因為法律有規定 除非立法院修法 如果是最狹義的公務人員 因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4
[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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