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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5億高中生的同婚BUG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5億高中生的同婚BUG作者
blessbless
(肖戰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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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dbeansyrup (紅豆湯)》之銘言:
: 目前劇情是這樣子
: 地政士的兒子跟高中生登記結婚的時候
: 用 "不被祝福當理由" 拉了兩個路人來證婚
: 如果是一般婚姻 應該沒辦法這樣子拉路人來證婚
: 這樣484 bug
: 政黑怎麼分析

#關於結婚證人的重要法律常識

一、「證人」是指針對事物發生過程,有親自見聞、親身目睹參與之人。因此,「證人」必須「直接、「親自」向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明確確認「他們二人都有結婚的真意」(有沒有真得要結婚?)。

二、如果證人只是聽信其中一人「轉述」,未再與另一人再作確認(比如:只有夏男與兩名證人說過話,表示自己與死者同性相愛要結婚),在這種情況下,就直接在「結婚證書」上簽字,證人就不符合民法第981條規定要求的「證人」這個要件。

三、向來台灣習俗,結婚會舉行公開宴客(證人一併出席),或證人陪同「新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不會發生問題,因為以上情境,證人都會親自和新人講到話,可以確認兩人結婚真意。

四、過往爭議的案例,常見發生在「離婚」時: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兩名離婚證人,都是離婚者其中一人單獨找的,並根據其中一人片面說法、陳述、表示「我們夫妻已經談好要離婚了」,就直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因此,證人並沒有直接、親自向離婚者的另一方同步確認「離婚的真意」(有沒有真得要離婚?)。這種情境下,離婚會因為「證人」要件不符,而導致「離婚無效」。

五、基於以上說明,不論是「結婚真意」或「離婚真意」的判斷,兩名證人的證詞都是關鍵。因此,兩名證人都必須直接、親自與新人(本案中指高中生與夏男)都要確認過「真得要同性結婚」。#這篇新聞報導也會成為避免證人日後變更說法或偽證的關鍵。

六、因為兩名證人都要與新人/離婚者直接、親自確認過「結婚真意」或「離婚真意」,所以,也不能只由「其中一名證人」與雙方確認就好。這樣的情況,結婚、離婚一樣無效。

七、最後,前面所謂的「直接」、「親自」確認,包括:當面、視訊、電話。至於,簡訊、通訊軟體比較會有爭議,因為邏輯上無從判斷「通訊對象是否就是結婚者/離婚者本人」。

大概4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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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kkk 05/20 18:20證人是夏男找的 當然說有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