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突發琪想-高虹安可能的法律攻防
※ 引述《uini (那抹湛藍)》之銘言:
: https://youtu.be/yE_zKmtlo34?t=2806
: 嗨歸嗨,但徵諸以往,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不必高興得太早
: 不要忘記馬英九特別費,後來也沒事
: 安幼琪的【突發琪想】丁學偉的看法,我認為值得參考
: 丁算比較中立的,綠營可以參考他的說法
: 1.去年他說過,一定起訴,但會不會有罪,不知道,起訴留有伏筆
: 2.【沒有強迫助理繳加班費】李忠庭是個活棋
: 上繳回加班費,李忠庭不願意也沒有繳回,
: 三個助理有繳,李沒繳,恰巧可以證實加班費可以繳回,也可以不繳回
有沒有自願繳回已經不是重點了
: 3.【裝潢費部分】
: 如果能證明超支的錢比公積金還多,這些在法官認定上,算不算公務支出?
: 若法官心證覺得這些可以維繫辦公室感情,廣義來說算不算公務支出?還有解釋空間: 有沒有跟立委職務有實質關連?
不重要
: 4.【貪污的人是否會把帳記那麼清楚?】
: 沒有貪污的意圖,她有如實申報核銷,細目很清楚
: 以前判20幾例是有人頭助理,人頭是詐領挪為私用,認定是可以很寬鬆的
: (剪頭髮、化妝品之類的可以解釋為,立委是需要行頭打扮)
這只是貪污所得怎麼運用的問題而已...
公積金比較像周轉金的概念,錢若只是挪用沒收進口袋
大概只也就影響量刑而已..
ex: 童仲彥案, 一審認定貪污所得12萬多 重判7年6個月
二審把12萬多裡面,有拿去真的支付助理薪水的錢扣掉,貪污所得剩5萬多 刑期減輕後判3年多
: 5.助理一起被提起公訴表示,檢查官也認定這些人是捐出去的,這些都是共犯
: 問案時檢察官是從嚴認定,也有心證的部分
: 立法院助理費是公款性笕,匯撥時沒有審核,有模糊空間
: 立法院內規或要求沒有寫清楚,就不會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 這次查的話,高虹安的金流很重要,錢有沒有進入她的口袋,
: 錢有沒有暴漲46萬?如果沒有的話很難
高虹安自己說錢沒進自己口袋
: 6.建請褫奪公權:檢察官當然要這樣講
: 7.三點:(1)有沒有低薪高報(很難認定),差額是不是放進自己口袋?
: (2)有沒有自願回捐?李忠庭的部分是個解套,有人不願意且不捐
: (3)有沒有挪為己用?目前看起來是有,但否牽涉到公務支出?
: 廣義可以認定是(前已敘明)
: 這些都可以決定攻防理由,最後決定有沒有罪,要看法官心證
: 判刑確定要三審定讞,到三審搞不好連任都選上了
: 因為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只是建請褫奪公權
: 貪污罪如果定讞,以後都不能從事公職,講褫奪公權只是多餘的
: 有沒有可能越打越高?有可能
: ----------------
: 想想馬英九特別費,好像也不意外
我認為這案子關鍵還是在詐領加班費
故事情境大概是這樣,金額只是舉例:
高虹安: 依規定我最多能幫你申請10000元加班費, 但我認為你加班的量只能拿7000元 中間的差額你要繳回來當公積金
助理: 好 (心裡OS: 糙..你他媽的慣老闆)
助理同意了,錢也拿了. 也繳回當初談好的3000元了
所以檢察官認定,高虹安跟助理聯手詐了公家的3000元
到這裡大家沒意見吧? 就是那個當初談好這個動作才是本案重點
至於什麼有沒有逼迫上繳薪水,是自願還是強迫.. 巴拉巴拉
頂多就違反勞基法,不然就什麼利用職務OOXX什麼罪我不知道
到法院法官要看的是證據, 這就要看雙方誰手中的證據力強.
如果助理這邊有對話紀錄,詳細寫到什麼報多少,多少是你的,多少要繳回
那高虹安應該就GG了
反之如果助理這邊證據只顯示, 你這個月加班費00000,請繳回yyyy當公積金
那高虹安就過關
助理認罪是一回事,殺人犯認罪也得見兇器,不然還是懸案- 無罪推定
--
錢本來就沒進高口袋
我同意啊,安安幹嘛貪圖這種小錢...公積金就是周轉用也有用在助理上 墊付洗頭什麼的有補回就沒問題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2:50所以金流很重要,相信檢察官也有查公流
金流沒問題啊, 報多少就是多少進助理戶頭 助理再拿出來上繳,這些都跟貪污無關 重點在有沒有雙方約定好的詐領這個動作...這個動作的證據被掌握的話 高虹安真的涼了
不然永齡那10萬也不會查出來還寫出來了
你講到重點
就是那筆加班費是否有部分助理拿不到
如果有部分是助理連捐的權利都沒有
那應該就中了。
如果加班的全額助理可自由捐
那基本上還有轉圜空間
這種一刀斃命的,檢調怎麼不講出來?
但是,如果實際上員工真的工時有加班
詐領真的蠻奇怪
應該是高去詐員工,員工沒有詐國家
這種跟人頭員工還是有差別
但高的說法是助理有實際加班的事實,請
領的加班費完全合法,沒有所謂溢領或虛
(浮)報的問題。她強調所有的公積金是
助理自願捐出的,沒有壓迫的行為出現。
但是呢?自願捐出也不會把自己的加班費
所以我說這些都不重要啊... 重點在雙方約定的細節 雙方都瞭解申請加班費的流程, 報多少拿多少繳回多少 這動作就是被認定詐領 助理是自願還是被逼只影響助理, 對高虹安根本沒差, 因為有沒有逼迫 是其他罪, 跟貪污無關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7:51全額捐出啦,頂多捐個10趴了不起了
這種只能給法官認定了
主要還是下面跑去當汙點證人
所以還是看證據啊..這種鑽制度漏洞的作法應該面試時口頭約定就好 如果在通訊軟體留下不利的證據,那只有一路走好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9:38但是這個汙點,可能是所謂的詐欺
而不是貪汙,只要員工實際有加班
實際有加班就有錢的產生
所以政府都是要付的
只是那筆錢簽名後跑去公積金
員工後面反過來咬自己是非自願
看法官認定高是詐領國家的錢
還是高是詐欺員工的錢
但是高認為員工有簽名,就算雙方約定
你舉的童仲彥是人頭詐領,不是運用問題
我舉童例子只是說, 貪污所得的利用會影響量刑 童被判有罪是人頭詐領沒錯啊, 高虹安的案子是"雙方約定多報少拿" 就看這個動作檢方有沒有掌握實質證據...只有口供太薄弱, 人的記憶最不可靠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38:21多報凹成少拿加班費 真可笑
比較好奇為何李忠庭沒被起訴?兼職那個
都沒事,他也有報加班吧?不願意交回也
沒有交回,不就是浮報加班且有獲利?還
是說,他有辦法弄到沒有浮報加班的證明
,然後又沒有繳回,所以完全沒事?
我猜應該是沒繳回所以沒事啊, 因為就算他曾跟高協議高報少拿,但實際上 報多少就是拿多少,所以不能因為預備犯把人定罪啊
一定有的啦 你加班報到滿
勞健保跟報稅都會影響欸
它那個回捐金額就是算過之後才訂的
李就因為加班本來就難查 加上他沒回繳
反而比較好凹 我拿我該拿的錢有啥問題
加班多久,拿多少加班費這本來就很難認定違法 我認為關鍵還是在雙方協商高報少拿這部份,雙方達成約定而且有實踐,就被認定犯罪 至於這算詐欺還是貪污就是法律專家的事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23:51同樣邏輯, 我假設當初高跟助理間如果沒有先"談"過怎麼報,怎麼給怎麼繳回 單純只是要你繳一定比例的加班費當公積金, 這也不至於有詐欺的問題 頂多就是慣老闆違反勞基法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30:48爆
[討論] 自願上繳公積金早有前例了自願上繳公積金早有前例了 不過上次這樣主張的已經被起訴了 還有簽自願書哦 用什麼自願上繳這種方式是比養人頭好聽一點啦爆
[討論] 高虹安貪污絕對逃不掉 因為助理也會怕死我發現政黑非常不適合理性討論政治 一堆法盲不說 而且4%網軍又多 我加入的小圈圈群組 反而還比較能理性討論 有更多料 我簡單來說 關於林耕仁昨天記者會的內容 指高虹安涉及貪汙治罪條例 高虹安 要求助理不定時 上繳加班費 做為個人小金庫40
Re: [新聞] 涉詐領助理費案 高虹安改列貪污被告60萬從有人具名檢舉開始 檢方就一定會起訴 檢方的責任就是偵查後起訴(浮報加班費已經基本肯定) 被告自己要證明自己無貪汙罪 法官會看證據判斷40
Re: [新聞] 高虹安與男友被告發詐領助理費 北檢完成檢舉人到爆料人A助理 主打就是兼職領助理費 公積金就完全跟貪污沒關係 貪汙的源頭就是助理薪水本身要違法 不是在於助理願不願意捐贈5
Re: [新聞] 涉詐領助理費案 高虹安改列貪污被告60萬笑死整件事情可以洗成貪污, 為什麼民進党抓貪污的方式,都是指著別人整理好的帳本 在好幾百條細項中抓著一兩條說你這是貪污。 而自己人拿著三百萬的皮箱坐高鐵,或是長年讀博士班然後卻每天住旅館呢? 整件事就是立法院助理薪資是直接匯到助理帳戶的,7
[討論] 看不太懂高虹安的犯罪問題如題 高虹安因為報浮加班費所以被起訴貪污 但是人都有加班 然後這些錢也沒流進高虹安的口袋 加班費的錢不就有給助理11
[討論] 有沒有助理要出面給高致命一擊阿看高虹安的臉書聲明 她堅稱這些助理加班費都是實質加班所得 沒有違法浮報 看起來立院不像一般公司有打卡上下班機制 很難查證助理真的加班與否8
Re: [新聞] 「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 高虹安怒斥:高虹安案的狀況,看起來很像是: a. 助理都有上班,沒有用人頭領錢。 b. 助理都有加班,所以報加班費。 c. 加班費都報到上限,但實際有沒有加這麼多班, 要看他們有沒有打卡紀錄,不過起訴書寫「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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