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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突發琪想-高虹安可能的法律攻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突發琪想-高虹安可能的法律攻防作者
berryc
(只玩阿普軒)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37

※ 引述《uini (那抹湛藍)》之銘言:
: https://youtu.be/yE_zKmtlo34?t=2806
: 繞了一圈,大部分綠營同溫層的說法大同小異,
: 嗨歸嗨,但徵諸以往,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不必高興得太早
: 不要忘記馬英九特別費,後來也沒事
: 安幼琪的【突發琪想】丁學偉的看法,我認為值得參考
: 丁算比較中立的,綠營可以參考他的說法
: 1.去年他說過,一定起訴,但會不會有罪,不知道,起訴留有伏筆
: 2.【沒有強迫助理繳加班費】李忠庭是個活棋
: 上繳回加班費,李忠庭不願意也沒有繳回,
: 三個助理有繳,李沒繳,恰巧可以證實加班費可以繳回,也可以不繳回
有沒有自願繳回已經不是重點了
: 3.【裝潢費部分】
: 如果能證明超支的錢比公積金還多,這些在法官認定上,算不算公務支出?
: 若法官心證覺得這些可以維繫辦公室感情,廣義來說算不算公務支出?還有解釋空間: 有沒有跟立委職務有實質關連?
不重要
: 4.【貪污的人是否會把帳記那麼清楚?】
: 沒有貪污的意圖,她有如實申報核銷,細目很清楚
: 以前判20幾例是有人頭助理,人頭是詐領挪為私用,認定是可以很寬鬆的
: (剪頭髮、化妝品之類的可以解釋為,立委是需要行頭打扮)
這只是貪污所得怎麼運用的問題而已...
公積金比較像周轉金的概念,錢若只是挪用沒收進口袋
大概只也就影響量刑而已..

ex: 童仲彥案, 一審認定貪污所得12萬多 重判7年6個月
二審把12萬多裡面,有拿去真的支付助理薪水的錢扣掉,貪污所得剩5萬多 刑期減輕後判3年多
: 5.助理一起被提起公訴表示,檢查官也認定這些人是捐出去的,這些都是共犯
: 問案時檢察官是從嚴認定,也有心證的部分
: 立法院助理費是公款性笕,匯撥時沒有審核,有模糊空間
: 立法院內規或要求沒有寫清楚,就不會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 這次查的話,高虹安的金流很重要,錢有沒有進入她的口袋,
: 錢有沒有暴漲46萬?如果沒有的話很難
高虹安自己說錢沒進自己口袋
: 6.建請褫奪公權:檢察官當然要這樣講
: 7.三點:(1)有沒有低薪高報(很難認定),差額是不是放進自己口袋?
: (2)有沒有自願回捐?李忠庭的部分是個解套,有人不願意且不捐
: (3)有沒有挪為己用?目前看起來是有,但否牽涉到公務支出?
: 廣義可以認定是(前已敘明)
: 這些都可以決定攻防理由,最後決定有沒有罪,要看法官心證
: 判刑確定要三審定讞,到三審搞不好連任都選上了
: 因為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只是建請褫奪公權
: 貪污罪如果定讞,以後都不能從事公職,講褫奪公權只是多餘的
: 有沒有可能越打越高?有可能
: ----------------
: 想想馬英九特別費,好像也不意外

我認為這案子關鍵還是在詐領加班費


故事情境大概是這樣,金額只是舉例:

高虹安: 依規定我最多能幫你申請10000元加班費, 但我認為你加班的量只能拿7000元 中間的差額你要繳回來當公積金
助理: 好 (心裡OS: 糙..你他媽的慣老闆)

助理同意了,錢也拿了. 也繳回當初談好的3000元了

所以檢察官認定,高虹安跟助理聯手了公家的3000元
到這裡大家沒意見吧? 就是那個當初談好這個動作才是本案重點
至於什麼有沒有逼迫上繳薪水,是自願還是強迫.. 巴拉巴拉
頂多就違反勞基法,不然就什麼利用職務OOXX什麼罪我不知道

到法院法官要看的是證據, 這就要看雙方誰手中的證據力強.
如果助理這邊有對話紀錄,詳細寫到什麼多少,多少是你的,多少要繳回
那高虹安應該就GG了

反之如果助理這邊證據只顯示, 你這個月加班費00000,請繳回yyyy當公積金
那高虹安就過關



助理認罪是一回事,殺人犯認罪也得見兇器,不然還是懸案- 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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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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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bar 08/15 15:00錢本來就沒進高口袋

我同意啊,安安幹嘛貪圖這種小錢...公積金就是周轉用也有用在助理上 墊付洗頭什麼的有補回就沒問題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2:50

uini 08/15 15:02所以金流很重要,相信檢察官也有查公流

金流沒問題啊, 報多少就是多少進助理戶頭 助理再拿出來上繳,這些都跟貪污無關 重點在有沒有雙方約定好的詐領這個動作...這個動作的證據被掌握的話 高虹安真的涼了

uini 08/15 15:02不然永齡那10萬也不會查出來還寫出來了

dahlia7357 08/15 15:02你講到重點

dahlia7357 08/15 15:03就是那筆加班費是否有部分助理拿不到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07:11

dahlia7357 08/15 15:09如果有部分是助理連捐的權利都沒有

dahlia7357 08/15 15:09那應該就中了。

dahlia7357 08/15 15:10如果加班的全額助理可自由捐

dahlia7357 08/15 15:10那基本上還有轉圜空間

ymlin0331 08/15 15:13這種一刀斃命的,檢調怎麼不講出來?

dahlia7357 08/15 15:19但是,如果實際上員工真的工時有加班

dahlia7357 08/15 15:19詐領真的蠻奇怪

dahlia7357 08/15 15:19應該是高去詐員工,員工沒有詐國家

dahlia7357 08/15 15:19這種跟人頭員工還是有差別

bread220 08/15 15:22但高的說法是助理有實際加班的事實,請

bread220 08/15 15:22領的加班費完全合法,沒有所謂溢領或虛

bread220 08/15 15:23(浮)報的問題。她強調所有的公積金是

bread220 08/15 15:23助理自願捐出的,沒有壓迫的行為出現。

bread220 08/15 15:24但是呢?自願捐出也不會把自己的加班費

所以我說這些都不重要啊... 重點在雙方約定的細節 雙方都瞭解申請加班費的流程, 報多少拿多少繳回多少 這動作就是被認定詐領 助理是自願還是被逼只影響助理, 對高虹安根本沒差, 因為有沒有逼迫 是其他罪, 跟貪污無關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7:51

bread220 08/15 15:24全額捐出啦,頂多捐個10趴了不起了

dahlia7357 08/15 15:27這種只能給法官認定了

dahlia7357 08/15 15:27主要還是下面跑去當汙點證人

所以還是看證據啊..這種鑽制度漏洞的作法應該面試時口頭約定就好 如果在通訊軟體留下不利的證據,那只有一路走好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29:38

dahlia7357 08/15 15:28但是這個汙點,可能是所謂的詐欺

dahlia7357 08/15 15:28而不是貪汙,只要員工實際有加班

dahlia7357 08/15 15:29實際有加班就有錢的產生

dahlia7357 08/15 15:29所以政府都是要付的

dahlia7357 08/15 15:29只是那筆錢簽名後跑去公積金

dahlia7357 08/15 15:29員工後面反過來咬自己是非自願

dahlia7357 08/15 15:30看法官認定高是詐領國家的錢

dahlia7357 08/15 15:30還是高是詐欺員工的錢

dahlia7357 08/15 15:30但是高認為員工有簽名,就算雙方約定

waitwind 08/15 15:31你舉的童仲彥是人頭詐領,不是運用問題

我舉童例子只是說, 貪污所得的利用會影響量刑 童被判有罪是人頭詐領沒錯啊, 高虹安的案子是"雙方約定多報少拿" 就看這個動作檢方有沒有掌握實質證據...只有口供太薄弱, 人的記憶最不可靠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5:38:21

timeriver235 08/15 15:36https://i.imgur.com/4Z1SOQF.jpg

timeriver235 08/15 15:44多報凹成少拿加班費 真可笑

valentian 08/15 16:07比較好奇為何李忠庭沒被起訴?兼職那個

valentian 08/15 16:07都沒事,他也有報加班吧?不願意交回也

valentian 08/15 16:07沒有交回,不就是浮報加班且有獲利?還

valentian 08/15 16:08是說,他有辦法弄到沒有浮報加班的證明

valentian 08/15 16:08,然後又沒有繳回,所以完全沒事?

我猜應該是沒繳回所以沒事啊, 因為就算他曾跟高協議高報少拿,但實際上 報多少就是拿多少,所以不能因為預備犯把人定罪啊

stocktonty 08/15 16:14一定有的啦 你加班報到滿

stocktonty 08/15 16:14勞健保跟報稅都會影響欸

stocktonty 08/15 16:16它那個回捐金額就是算過之後才訂的

stocktonty 08/15 16:17李就因為加班本來就難查 加上他沒回繳

stocktonty 08/15 16:17反而比較好凹 我拿我該拿的錢有啥問題

加班多久,拿多少加班費這本來就很難認定違法 我認為關鍵還是在雙方協商高報少拿這部份,雙方達成約定而且有實踐,就被認定犯罪 至於這算詐欺還是貪污就是法律專家的事了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23:51

同樣邏輯, 我假設當初高跟助理間如果沒有先"談"過怎麼報,怎麼給怎麼繳回 單純只是要你繳一定比例的加班費當公積金, 這也不至於有詐欺的問題 頂多就是慣老闆違反勞基法

※ 編輯: berryc (220.136.128.152 臺灣), 08/15/2023 17: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