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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還在沒有金流?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還在沒有金流?作者
GO19870325
(GO198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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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25日聲請延押時表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及圖利等罪,搜索後調查所獲事證,足以認定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事實。另外,此案重要關係人許芷瑜仍滯留境外,且仍有柯文哲市長時期的舊屬及相關證人尚未傳喚到案。

北檢考量柯文哲雖已卸任,但仍具有一定的實質影響力,有勾串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之虞,若未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隱晦不明的危險升高,難以有效追訴,因此期望延押。

誰說羈押庭法官不認收賄證據的
法官寫出來啦 收賄<<=有金流有證據法官也認



上次法官是這樣寫的

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諭知: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被告也就是認部分事實所以沒有爭議
柯屁也認了某個證據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這是第一次被押的罪名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這段是寫罪名是會因為檢方調查而上下浮動
然後所有的人犯供詞都不相同
故調查還沒完全結束才押你柯屁



拜託我三流黎明電機都知道要看裁定書了
自認高人一等的廢物小草何時能看懂裁定書跟憲法法律行政自治條例的區別啊
別自認沒金流就沒金流啊
都被法官寫收賄了還硬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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