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鏡X刊 何時要起訴
某週刊 怎麼能知道小沈1500?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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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幻小說 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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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哪 週刊媒體記者 那一條法規會有罪
噓
橘子搜索前一天逃跑 真的該查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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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去查一下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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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很多證人都知道資料
噓
你先去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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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去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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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於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 人身安全,以及確保被告能夠公平受審,不受大眾輿論未審先判、有罪推定等影響 這是我找到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定義 但現在偵查不公開反而成為媒體用來毀壞名聲及隱私 前一天要求開保險箱不可以對外說,但下一刻成為媒體獨家![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 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https://i.imgur.com/A7EsByc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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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第8條第1項第七款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第9條第4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如果違反辦法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嗎?![[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 [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https://i.imgur.com/2DTvuv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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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案屢遭爆料被酸「偵查大公開」 最最高檢察署發佈之「一一三年度第四十三號」通報原文: 近日多位立法委員質詢認司法機關偵辦柯OO案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社會各界頗為 重視最高檢察署辦理情形如下: 一、邢總長:「偵查不公開是辦理刑事案件相關人員的基本倫理與道德,也是法律責任」 ,最高檢察署已於10月25日將立法院及媒體相關報導資料,發交臺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5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我去GOOGLE的定義是下面這段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證人、鑑 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偵檢不公開的定義如下![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 Re: [問卦] 台視:未經判決確定 應該視為無罪](https://i.imgur.com/QE11UFq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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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偵查原本就可以公開 白癡每次看新聞都覺得台灣政客真的很白癡 連怎麼回應都不會 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美國那種專業公關公司教政客怎麼應答啊 聽落後國家政客講話真的很頭痛 記者問 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嗎2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報告寫到一半覺得腦袋卡卡 決定來發個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聞說 余正煌提起自訴時 不適用「偵查不公開」![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https://i.imgur.com/IBTNNJ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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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調線透露給媒體有例外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 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例如 ,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 卻違法」。2
Re: [問卦] 幹你娘!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三小?偵查不公開是原則 但還是有例外啊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 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https://askforlaw.files.wordpress.com/2018/06/e6b395e5ae9ae99ba2e5a99ae4ba8be794b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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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還沒判刑就先羈押難道不是犯法的嗎?先看釋字第三八二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