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以前也有個守護國安的《懲治叛亂條例》
看到我們的總統發聲
看到我們台灣人的委員提出了守護國安的解決法
我們台灣人怎麼可以不跟上呢
要緊跟政府的領導
體會政府的思想
不能讓政府感到孤單
這邊我提供我們台灣人過去的政府有過的法律
來為我們台灣人現在的政府的國安事業加磚添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10
《懲治叛亂條例》
第 1 條
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
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
第 2 條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 條
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樑、航空器材、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
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
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二 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露或交付叛徒者。
三 為叛徒招募兵伕者。
四 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五 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者。
六 為叛徒征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 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八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於飲水或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九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放火或決水者。
十 受叛徒之指使或圖利叛徒而煽動罷工、罷課、罷市或擾亂治安、擾
亂金融者。
十一 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
逃叛者。
十二 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聽從者。
前項一至十一各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 條
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7 條
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8 條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
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
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沒收財產不適用之。
第 9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
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第 10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
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
第 11 條
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
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
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第 12 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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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看來
我們的前總統老蔣的定位,就是威權反共領袖了
而我們的現總統的定位,就是民主反共領袖了
然後不管是哪位總統執政
執政黨都是反共護國、建設民主的愛國政黨
未來我建議
可以再把「三合一敵人」拿出來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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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有噓有推,送出前請先詳閱貼文者帳號
GN大家族的同胞們好
其實金庸群俠傳我更喜歡單機版的那個
當年帳號不能自訂有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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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動員戡亂條例也是立意良善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一、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 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 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懲治叛亂條例》8
[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1
[問卦]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雖然從仲丘事件後軍人犯罪好像不是軍事法庭審判了 但軍人應該還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第 24 條 1.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
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 : 起訴很多罪 : :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 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https://i.imgur.com/dafmuT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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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第 11 條 第一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4
[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唯一對戰的外國似乎就是日本而已? 對日抗戰中有那些著名的叛國或棄守陣地被懲處的嗎? 網上看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好像罰得滿重的,也不知 歷史上真的執行了哪些。 第 106 條![[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 [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https://www.kmdn.gov.tw/media/131565/fblogo-s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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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婦買平板怕被罵 異想天開報「拾得遺失物------------ : 算輕微,且陳員在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又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並因過錯於今年7月主動離 : 職,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陳員起訴,但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 刑法134條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3
[問卦] 開槍後自首關多久啊?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9-1 條 持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1
Re: [問卦] 美國也有死刑,沒廢死,美國小弟卻要廢死^^^^^^^^^^^^^^^ 因為廢死才方便兩黨合作搞垮中華民國。 不信?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內亂罪和外患罪,除去死刑之後,最多就是無期徒刑。 換言之,派人來中華民國鼓動各種暴亂顛覆活動,就算不幸失手被抓且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