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
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唯一對戰的外國似乎就是日本而已?
對日抗戰中有那些著名的叛國或棄守陣地被懲處的嗎?
網上看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好像罰得滿重的,也不知
歷史上真的執行了哪些。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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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不少...一戰中華民國也算有參戰的
孤軍有跟緬軍打過數年的戰鬥 也算是跟外國作戰吧?
中東路衝突ㄚ,跟蘇聯起衝突
這兩個都沒宣戰吧
韓復榘吧,不過那時也還沒宣戰
韓復渠阿 自行放棄濟南泰安 後被處決
當時的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犯每條都死刑
的
gID=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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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每條都死刑,怎麼感覺在現代也很有市場。
每條死刑不是最厲害的,厲害的是之後修正時允許戰區司令得
逕以命令處刑,事後補卷備查。
原先規定死刑是要軍法會審後,送國民政府核定。
然後最大的案子就是韓復榘,也是審判程序跟判決書最完備者
另外還有個東西叫「國軍抗戰連坐法」,不過實際使用紀錄
不怎麼好查。
(要去翻電文或日記類的來源)
胡宗南與靈寶戰役─以《胡宗南先生日記》為中心的探究
像這篇有提到
以前看金門歷史,抗戰時金門地方首長在日軍登陸前變裝潛逃
回本土被抓獲槍決。真實性沒考察過就是了
樓上所說可能是金門縣長鄺漢?
棄職走大嶝,被福建省主席陳儀依軍法槍斃
衰洨的廖齡奇啊,他以臨陣脫逃被槍斃,副師長張靈甫才能
遞補上位成58師師長
中東路、哈密暴動、伊寧事變都有和蘇軍直接間接對戰
1932跟西藏噶廈政府也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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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1
[問卦] 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雖然從仲丘事件後軍人犯罪好像不是軍事法庭審判了 但軍人應該還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第 24 條 1.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
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 : 起訴很多罪 : :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7
Re: [新聞] 馬英九提台灣大陸同屬一中 陸委會:遺憾代表陸委會根本沒看馬英九的說話內容 -------- 建議如果真的馬英九呼應中共的一中原則,直接用外患罪抓起來 中華民國刑法2
Re: [新聞] 「打靶有種朝我開槍!」19歲二等兵兩度嗆依陸海空軍刑法之對於長官施恐嚇共2罪,各判6月,合併執行8月 原文網址: 「打靶有種朝我開槍!」19歲二等兵兩度嗆班長 事後道歉獲減刑 | ETtoday 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X
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事實上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 你所用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事實上是改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但是你沒注意到一點,這兩個都沒有死刑,實際上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現我軍扛不住大量潰逃的時候只有檢舉、反映沒了 內容在第四章工作要點裡面X
[黑特]裴洛西來當晚 中美作好交戰準備?自由時報的新聞 前新加坡外長楊榮文3日形容,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訪台是美中「精 心策畫的緊張關係」;他還說,裴洛西當晚飛入台灣的時候,美中已「做好交戰準備」。 ---1
Re: [問卦] 為何虐待致死 不算殺人?根據刑法,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有擄人、監禁事實,並導致3人死亡,但沒有意圖勒贖,實務上會如何判刑? 更新-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