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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財政部開徵網紅稅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財政部開徵網紅稅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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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daddy (壞爸爸)》之銘言:
: 財政部舉例,若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授權境外平台 YouTube 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65元分潤,其中80%(52元)來自境內觀眾收看,20%(13元)來自境外觀眾。則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 輔導期間與免罰措施
: 為減少新制上路初期的不熟悉情況,已訂定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前)為輔導期。
: 萊爾校長現在民調低迷
: 現在拿網紅開刀徵新稅 安內甘齁
: 側翼不會抗議嗎

像館長這種一直吹捧中國的,才會被嚇怕吧?



且觀察該作業規範(即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公告)詳細:

一、為規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以下簡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以下簡稱網紅)之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及第七點釋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內平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臺。
(二)境內網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符合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一之網紅。
(三)境外平臺、境外網紅:指前二款規定以外之平臺、網紅。
(四)境內廣告主:指向平臺購買廣告播放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五)境內付費觀眾:指向平臺購買相關付費服務(例如付費訂閱,以下簡稱付費電子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六)境內免付費觀眾:指透過使用平臺播放廣告勞務及觀看廣告,由廣告主代為支付費用予平臺,而免費觀看網紅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以下簡稱表演勞務)之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
(七)境外廣告主、境外付費觀眾、境外免付費觀眾:指前三款以外之廣告主、付費觀眾或免付費觀眾。
(八)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境內廣告主、境內付費觀眾、境內免付費觀眾,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有無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4)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三、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四、課徵原則如下:

(一)符合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網紅,其提供第二款第三目之勞務,不適用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

(二)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及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課徵營業稅:

1、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者:
(1)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與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

2、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者:境內或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者:

(1)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3)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簡便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三)前款勞務交易以外之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平臺及網紅應負協力義務。

六、平臺及網紅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目前看不出來「虛擬實況主」(即俗稱的「VTuber」)是否也中標

不過相信幕後規劃應已經歷一段時間,絕對不可能與賴清德民調有關

因此沒必要任意牽連人家。



且論及稅率,已經相當低廉

相較於一般個人綜所稅或營業稅,已經算是給他們優惠了(且還沒觸及涉及海外的勞務、帶貨等)

所以看不出有必要認為人家有關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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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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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Brian 09/11 14:40最好網紅都逃稅被抓去關,社會祥和世

SunnyBrian 09/11 14:40界大同

vsbrm 09/11 14:42先要搞定googl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