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選前10天可以公布街訪民調嗎?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3項: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好奇問一下各位鍵盤法學家,街訪民調算不算是第1項指的「民意調查資料」?
如果不是的話,那不就代表選前10天公布街訪民調不算觸法?
這樣要是某陣營選前一天瘋狂釋出街訪民調,企圖影響選情也無法可管?
--
你可以44
可以,街頭民調不是傳統民調
不行,不要以身試法
街訪只有同溫層會看 要影響三小
不統計應該可以吧
到時候newbrain就會知道街訪不是民調
都不行,你就算自己瞎掰的民調數字,在
這10天散佈、評論都不行,何況是街訪民
調。
就算當下不罰 你影片留在網路上 事後也可
能被追究 躲都躲不了
那如果街訪民調屬於民意調查資料 通常這種都沒有公布母體數、經費來源 這樣是不是觸犯這條第2項?
我覺得可以,這就跟你po網說你親戚群組的
投票意願一樣
你可以繼續做民調,但不能散佈出去或是
公開評論
街訪不是民調啊,支持誰怎麼不能講
放心啦,街頭民調根本都不算是民調了
試試看 被罰錢就說政治迫害賺一波
現在柯粉都還是要堅持街訪等同民調嗎
抖內
不要最後十天改口欸
狂新聞做個街訪說今天賴3柯5,有差嗎
他是具有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
你今天說親戚群組20人,一半要投柯,也不
算
可以喔!快做!
光是你設計不嚴謹本身就不是民調了
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
你可以說街訪不準,但他確實是民調的一
種。比較有名的街訪就是出口民調。
可以。腦子衝一波
柯粉可以做看看啊 我也可以檢舉看看
反正阿北都拿五千萬養網軍了 選前爆料民調
才罰300萬 對阿北來說是小錢啦
免驚啦,所謂罪名要成立你要先符合要件的
不要打壓新創民調好嗎?這是未來台灣
領先世界的新技術
如果被抓了就是蔡政府迫害
會不會罰錢到時候去跟忠選會解釋 而不是在
政黑吹口哨壯膽
你都不成民調的東西,是要怎麼符合公布民
調
我不付錢就不算嫖啦
因為選舉公告已經發布,到選前10天的民調 都規定要有記載事項,連經費來源都要記明 但印象中也沒看過哪幾份民調有公布經費的?
※ 編輯: oscarwu3041 (39.9.190.177 臺灣), 09/24/2023 19:51:48好啦,不然木炭最後十天改做你最討厭誰
最討厭誰還能被檢舉成功,我也是服了
認定是中選會 不是柯粉在政黑說了算
不對 你要看看是誰發布的 我相信有些人發
布的不是傳統民調所以不算
要看是什麼顏色才能決定是否違法
中選會認定沒錯,但中選會也不會那麼白痴
啦
我猜可能靠5000萬網軍洗爆中選會FB吧 呵呵
不然阿共選前十天發動十萬個假帳號在各平台
發布一堆圖表,中選會不就抓到癱瘓
民調這東西你就算扯,不要扯過頭連中選會
都沒在抓,前幾年某家報紙沒民調中心還狂發
民調,最後也是安全下莊
那還不是民眾,是三大報
試試看不就知道了
某人硬凹讓我想起去年的空安貪汙助理費時
柯糞也是這樣凹的 可是柯糞終究不是法官
反正柯糞的最公正的街訪民調敢在選前PO
就一定會有人檢舉 到時自己去跟法官解釋
本來就是可以去跟法官解釋啊,又不是小智連
去解釋都不去
綠能你不能
坐等傻藍白試法
那十天前發佈或評論一個月前的民調有違
法嗎
你開頭就說「街訪只是節目效果,沒有任
何民調價值」的話就可以
有50萬就可以
貼數字都不行了 不要害人家好不好
不要搞自己
快做,我一定檢舉
還蠻缺相關判例認定 希望有勇者試試看
38
[討論] 深偽規範如何等同於中介法?內政部也指出,為遏止有心人士於選舉罷免期間惡意散布,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 或罷免案提議人等為對象,製作的深偽影音,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這次修法特別增列深 偽影音即時處置規範,定明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候 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7
Re: [新聞] 高虹安臉書提「高中模擬投票結果」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 1.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2.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9
[討論] 11月16日0時起不得再發布 評論相關民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投票前10天起,也就是11月16日0時起,不得 再發布、評論選舉相關民調,請民眾務必多加留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 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自11月16日起,任何人都不得散布與民調相關之1
Re: [新聞] 柯文哲臉書發文涉嫌違反選罷法 王浩宇火選罷法第53條: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 1992年完成國會全面改選到現在30年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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