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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快訊 民眾黨黨部支持反做票大遊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快訊 民眾黨黨部支持反做票大遊行作者
Jeffy
(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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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無反顧蠢一次,幫民眾堂複習一下法規規定。

目前民眾堂有四條路可以走: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1 條(重新計票)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
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
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
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
會。

→ 此路不通,第一差距不在千分之三之內,第二就算在千分之三之內,
也只有侯友宜有資格提起,第三名沒資格提出驗票。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2 條(選舉無效之樹!!←郭素春語氣)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aapMEP2aPw

對這條特別精通的,應該是郭素春委員;不過她退休了,所以只能請國民
黨的洪孟楷委員幫忙聯繫了,他們兩位比較熟: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927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
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以上二者是搓圓仔湯條款)、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賄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黨內提名
階段直接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
票之結果)、第二項(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

這條路難度最高,要怎麼證明上述的事情,都不容易。

4. 無視法律規定,衝車開上凱道!

這個直接去問衝車大將軍比較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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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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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01/15 18:01真的是遊行最快,民眾黨不可能跟吧 XDDDDDDD

maverickming 01/15 18:01哭糞一堆外送仔 有駕照的可能沒幾個

wawaking1 01/15 18:01哭粉看得懂法律,第一時間就不是急著

wawaking1 01/15 18:01上街而是上法院

moonmaple 01/15 18:02快…趕快去遊行 然後記得帶上戰神嘿

coyogre 01/15 18:09這如果辦得起來,大概也是淪為跟716一樣

coyogre 01/15 18:09的不知所云集會遊行...XD

yudofu 01/15 18:174

allen1988 01/15 18:44你打這麼多,看抖音的腦粉根本不會管

allen1988 01/15 18:44。因為他們看不懂字多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