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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作者
weixing
(神遊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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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二、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不過如果是獄政人員想要選的話 或是想選上的人

如果真的在監獄可以投票的話

未來如果想要當選那還真的應該就要跟受刑人拜票、拉票或是開出對受刑人夠好政見

畢竟票數還不少 應該會成為關鍵票數 足夠影響村里長 或是 鄉鎮代表


如果真的可以在監獄投票 事情真的發生

我想在未來台灣投票競選活動 一定會發生特別的變化



※ 引述《ptt9999 (ptt999)》之銘言:
: 三星監獄在拱照村
: 拱照村人口約1500人
: 而三星監獄約3000人左右
: 那三星監獄能不能派人出來選舉村長
: 成為第一個在監獄執政的村長呢??
: 3000人要選上鄉民代表也不算難事了
: ※ 引述《zainc (念湘)》之銘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01235
: : 聯合報
: : 記者林孟潔
: : 2023-10-12 18:43
: : 全國首件!受刑人可以投票 法院裁定桃園選委會要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
: : 林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
: : 投票所被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桃市
: : 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准予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行使投票權,為全國首件監獄
: : 受刑人投票的案例。
: : 中選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而林現於台北監獄服刑中,
: : 戶籍於2019年12月也遷入監獄,投票日當天仍在監執行;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
: : 、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
: : 中選會、桃園選委會今年3月分別回覆林,監所收容人若戶籍已遷至監所,而在戶籍地投
: : 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但此涉及法務部權責,
: : 但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
: : ,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該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 : 林認為明年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向法院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 : 北高行認為選舉權是憲法保障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而林確實是戶籍
: : 在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過去近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而監所又未依規
: : 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
: : 北高行指出,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
: : 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了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還要符合「在
: : 監執行逾3月」與「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的要件,若不符規定則無法外出
: : ,然而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設置投票所,且台北監獄就是政府
: : 機關,在監獄機關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再者法律規定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
: : 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受刑人在籍投票沒有立法空缺,也
: : 不是法律所不允許事項,更未造成既有法制變動。
: : 北高行認為,林的勝訴可能性不低,明年總統大選距今僅剩3個月,林有選舉權卻無法行
: : 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認定有急迫危險,若未准許聲請,林勢必依如過往4
: : 年無法享有投票機會,認為有保全必要性,裁定桃園選委會應在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前,暫
: : 先准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
: : https://reurl.cc/x6v9Yz
: :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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