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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妙妙姐喊政治迫害民眾黨怎麼不信QQ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妙妙姐喊政治迫害民眾黨怎麼不信QQ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這有什麼信不信的?
: 林姿妙選民服務做的好
: 地下金融的服務也幫忙做
: 這代表國民黨是真的有在為民眾做事
: 不信的人是認為妙妙姐的服務不好嗎?
: 你要藏私房錢
: 民進黨不幫你
: 國民黨願意幫忙
: 高下立判
: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 當初妙妙姐被起訴
: : 也是選舉前
: : 也有喊被政治迫害
: : 啊民眾黨怎麼不信QQ
: : https://i.imgur.com/5ymEZ5b.jpeg

: : 一直要妙妙姐趕快辭職QQ
: : https://i.imgur.com/WOE1Onv.jpeg
: : 你們對政治迫害的標準是怎麼認定QQ
: : 不是當事人喊就信嗎QQ
: : 妙妙姐喊怎麼就不信QQ
: : 人家現在一審宣判比安安還重耶QQ

可是,人家可是戀棧權力的呢

雖然已經被停職了,但似乎還不甘服輸,甚至向行政法院聲請暫停執行,本日抗告還被駁回,因此只能向薪酬說再見了...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六十九號裁定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宜蘭縣縣長,其既經系爭刑事判決就抗告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則相對人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函釋,於同日以原處分停止抗告人之縣長職務及薪給,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依現有事證觀之,於法尚屬有據。至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未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含在內,是否屬立法上之疏漏,尚屬法律適用及解釋之疑義,且縱為立法上之疏漏,是否即會導致原處分違法,暨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之決定是否屬合義務性之裁量,仍均待本案訴訟經證據調查程序,由兩造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始得認定,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有不待調查顯然即知之違法,自難謂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考量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法對外代表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綜理地方政務,對內復有指揮監督所屬之權責,其如有涉犯特定之罪或一定之重罪,或被羈押、通緝等情事,卻仍許其繼續行使首長職權,則如何期待人民信賴其得以公正執行職務?甚且恐有利用職權而嚴重危害國家及地方公共利益之虞。因此,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方規定,只要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圖利罪除外),在判決確定之前應先予以停止職務,此有其公益之考量。固然,停職處分對受處分人即該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之權益會造成損害,惟此項因素,立法者於制訂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時,即已考慮在內,此乃立法者對停職事件衡量公私益之因素後所作之決定。是以,原處分之合法性既非顯有疑義,則倘藉由停止執行之聲請以圖時間延宕而達遂行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如此將有害於公益,並將使地方制度法設立停職之制度失其規範意義,揆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尚難准許。



一直對外否認犯罪,但仍繼續執行縣長職務

結果被法院很很打臉,表示不能准許,這類沒臉見人的行徑還敢繼續主張,便是對選舉制度的盡全濫用,自然無法被接納

因此現階段先解決官司,其後再來談復職為妙...



至於是否要幫忙,這不是單看服務素質而已

如果加上其他周遭因素(如人品、黨譽等),得左右大局的應不僅有一、兩個麻煩了,且困擾程度還會多上加多、厲上加厲,最終搞得眼花繚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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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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