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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二房東簽的租屋合約,房東就得承認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二房東簽的租屋合約,房東就得承認嗎?作者
mazinkisa
(k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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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43條==========
依據民法第 443 條的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這個轉租行為必須是房客只將租屋的「部分」轉租出去,否則若是將租屋「全部」或「化整為零」轉租出去,仍是「違法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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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還沒釐清有沒有轉租賃問題前
確實是可以互相叫價
反正嘴砲不用錢
能拖盡量拖

可聰明人多的是
就怕二房東轉租99.999999%出去,保留0.000001持有的大絕招

這個龍年教了全世界最新無成本濺招
那就是租賃建築物時趕快上面樓層
你就能藉此主張租賃物以上新建案所有權
一口氣免除土地購買與持有成本
還騰空身兼原不屬於你用地的合法權利人

在租賃物上蓋新建築物就能成為合法權利人取得
這偉大他媽無敵大絕他媽是誰能想出的
未免也太天才了

厲害啊!
這種暴力有合理完成法律合法性
到底要多少智能才能想出來
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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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85.17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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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98976869 02/23 07:24你不想犯法的話 是 但是違法成本很低

k798976869 02/23 07:24有很多手段能搞

xra686 02/23 07:33請建照這麼嚴謹 你以為蓋違建喔

講這種話就low了 自己清楚再說什麼嗎?

dufflin 02/23 07:34笑屎

dufflin 02/23 07:34今天的通稿是轉租嗎

dufflin 02/23 07:34要直上登記了

dufflin 02/23 07:34看來輿情都有切實回報嘛

dufflin 02/23 07:34好樣的

Henrique 02/23 07:38現在還算過年 建議法盲下週再來丟臉

是不是轉租裝睡得一定看不清楚 原得標契約者是誰 再次簽約與契約者是誰! 誰是持有者(房東) 誰是原簽約人(租戶) 誰是再次簽約給別人(二房東) 最後簽約人(租客) 沒轉租問題? 若是商場發標後得標者,得標者再簽約給次一個簽約者 不是轉租問題? 那是什麼問題?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7:45:21

k798976869 02/23 07:47你不想犯法就學台北市等判決 拖五年而

k798976869 02/23 07:47已也還好

聰明!! 拖啊! 所以才說想出這方法的太天才了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7:50:35

ms883050 02/23 07:50強盜也可以護航,難怪國民黨會當選。

呵呵...到底誰是強盜!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7:52:31

timeriver235 02/23 08:05所以市府拿出所以有權阿,沒所有權

timeriver235 02/23 08:05可以強制處分招租,腦子?

原房東與房客契約消失 二房東契約還能存續? 麻煩妳先回答這問題! 至於擬提的問題 就是台灣最荒謬零持有成本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性問題! 問題是真合法嗎? 呵呵! 法律有沒有漏洞才是關鍵!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8:16:11

camp0102 02/23 08:15可悲

呵呵 是啊! 居然這麼合理的相信零持有成本獲得合法性的理由 到底得多可悲啊! 官啊! 法啊! 這要成慣用常態判例 建商們也不用買土地了 以後只要相中滿意的地段 然後經由承租再往上蓋建築物 再等租賃契約效力消失後 建商們就能從此擁有新建物的所有權了 真他媽佩服能想到這種大絕的天才 這智商到得得多高啊! 居然能想到這麼棒的零持有成本建物合法所有權啊!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8:24:51

ferb 02/23 08:29沒有土地使用權限的有價值地上建築,土地所

ferb 02/23 08:29有者主張拆屋還地必輸無疑

ccdg 02/23 08:40NET現在可能也很想拆掉2-4樓屋喔,是市長怕

ccdg 02/23 08:40人家拆了他無法交代

和這幾天以來不一樣的資訊出來了! 不是主張所有權嗎? 怎麼今天說要拆除歸還的說法出現了! 重要的是 如果這種案例成慣例 以後任何租用契約再租地商蓋得建築物 也能依法院慣例爭取地上物擁有合法所有權了! 還是那句話 【能想到這麼棒的零持有成本建物合法所有權得多天才啊!】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4.214 臺灣), 02/23/2024 08:48:12

timeriver235 02/23 08:46房東跟房客契約到期並不代表房東答

timeriver235 02/23 08:46應讓二房東增設的東西可以佔為己有

現在是這問題嗎? 是房客主張擁有建築物所有權問題吧! 免費仔的問題不敢講 房東執行與原房客契約有什麼問題嗎?

dufflin 02/23 09:13輿情掌握不切實喔哥

dufflin 02/23 09:13拆除梗有一陣子了

dufflin 02/23 09:13交班要確實點

dufflin 02/23 09:13不然業主心很累

※ 編輯: mazinkisa (42.76.185.176 臺灣), 02/23/2024 09: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