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致歉與說明
你是誰?
你代表誰?
若你是某群組的管理者
發現可能違法的行為不即時勸阻
此刻發這段不清不楚的道歉聲明
能否免除法律責任?有得吵
也許你該慶幸「數位中介法」被在野黨擋下來
我猜你說的是昨天有人號召集火下架某些
與選舉有關的YT頻道一事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第 50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但受邀者為候選人、被罷免人之配偶,其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站台、亮相造勢及第七款之遊行、拜票而未助講者,不在此限。
昨天的事是否構成「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或者只是對頻道主單純的侵權
若有受害者提告再討論吧
引述《TwiceMomo520 (澤少)》之銘言:
昨天鬧到炸鍋的頻道事件
請容我在此簡單說明
首先
要誠摯跟那些的頻道主致歉
但我必須要說明
那只是群組內極少數支持者的個人行為
絕大多數的人 都是非常反對這樣的!
並不是每一個我們的支持者
都會做出不理智且脫序的行為
我再次強調
只是群組內極少數支持者的個人行為
外界不能將所有支持者混為一談
這樣對於多數理性的支持者 並不公平
因為這樣..我們遭受謾罵 被貼標籤
就因為這些不理智的極少數
讓我們的努力都白費了!!!
最後
希望事件就到此落幕
這一篇文章就是事件的終點
以前的 我們既往不咎
之後若有人 繼續在此事件做文章
繼續散佈不實的指控或資訊
我們將會蒐證並轉交給幕僚去做評判
依情況決定是否該以法律來捍衛自己
希望大家能好好配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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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L1Q731Wxb4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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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臉?
好了啦 極少數認同發言多於大多數反對發聲
乾脆說是臥底更有說服力
當初關中天時也是這樣說的吧?呵呵
爆
Re: [新聞] 柯文哲教育政策影片轉播「被消失」?柯辦這樣公視是不是違反了選罷法? 選罷法 第 49 條 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 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29
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10
Re: [新聞] 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時還是外國人?」先說 我是法盲喔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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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柯文哲:我們希望有更清楚的規則可供遵守: : 2.轉錄來源︰ : 柯文哲FB : 3.轉錄內容︰ : 北流是我任內東區門戶計畫的重要一環。我在卸任市長前想過,有沒有可能在那裡舉辦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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