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猴子下山了啦16:30要去了
雖然鬧劇看爽爽,柯侯郭約來約去,還包場君悅,這擺明搓圓仔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是死光了喔? 還是不是綠營的連辦都不用辦?
搓圓仔湯條款: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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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正利益@@?
他們是候選人嗎?
開趴
他們是"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全台灣就這幾個人有資格選總統
「具有候選人資格」
也要有收受賄賂之事實
還沒登記都不是候選人
笑死 塔綠斑法盲不意外
果凍是候選人阿 有連署
期約要有對價才成立
他們還沒登記,所以還不算是候選人,只
是準候選人
被政黨提名就是準候選人了啊
候選人資格怎麼定義?有錢基本上就可
以算有資格耶...
有法 但難辦 證據很難判定
三個人討論誰當正副是賄選?綠粉法盲?
所以這裡面有事的是果凍
收誰錢了==?
他們有資格嗎
沒登記前都沒問題 如果有問題綠營初選不是
也是搓圓仔湯
當三方法務都死了4不4
我也覺得超扯 可以這樣公然違法
這些柯侯都是黨內全代會通過的喔
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侯子帶褓母 哈哈
你跟我說這要搞還有資格
藍白粉果然腦子不行
照支支說法 黨投票選人也是賄選
郭台銘聯署過了 柯侯都是黨內目前推薦
有立委問過法務部了,政次說目前不符
看有沒有期約 應該很難啦
要嘛就候選人,多一個具有候選人資格
是什麼意思
黨內初選也算哦,嘻嘻
最好檢察官敢來辦 辦下去 保證賴不會上
法盲 超可悲 難怪挺綠 不意外唄
登記了嗎?
三個有兩個是該黨全代會通過成為政黨候
選人,就是具有候選人資格
圓仔湯搓搓搓
1115 柯文哲親口說是期約賄選
這比較有機會
有台灣國的告了
好了啦 趕快去告
登記才算啦XD
三個參選人 哈哈
有人去告發了
不正利益要用柯在面對面講的那些喬官
登記制看不懂嗎?塔綠班民智未開
1115目前有調查了 但郭柯侯還沒人
那所以郭台銘不算具有參選資格者?他
沒政黨提名
不是有獨派的去告發了嗎?那次那個4人會面
賴清德登記完才是候選人
*候選資格
又還不是候選人..綠粉別天了好嗎XD
還沒登記 是在候選人啥小XDDD
你可以說柯侯不是 但郭有連署算是了吧
台灣國的理事長就去告了
你們以為敢辦喔
「具候選人資格」 一群文盲
郭連署過了應該算有吧
沒登記就不是候選人 這是常識
登記前也算啊,誰才盲
連署沒登記也不是候選人啊
對對對 全部抓起來 最好只有賴蕭一組登
記
噓的都網軍或文盲 笑死
塔綠斑要告快去告
早就有人去告了 lag
綠粉一直瘋狂超譯候選人資格.笑死
快告~~~ 加油 ~~
大家都有法律顧問好嗎?
如果檢察官帶警察把這幾人抓起來關 真
的是創造歷史
說不定等等去君悅一網打盡阿
早就有人告了
真的一群文盲欸,具候選人資格看不
懂?都搓掉了當然不會是候選人
快去告啊 抓給我看
政黑版熱心民眾快點去台北地檢署抗議
已經有人告了啦,別急
要告就要賴清德親自告,威力才大
老實說真的很希望檢察官帶種去查查看 保證
賴一定輸200萬票以上
你當郭董沒請法律顧問哦
還沒登記 呵呵
如果是後天抓 真的只剩一組人參選
笑死
白癡
我理組都看得懂了 文組的加油好嗎
笑死
“候選人”看的懂中文嗎
綠=查無不法
非綠=公然違法
「候選人資格」登記了沒?
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喬的這三個人都有欸
沒給錢就不算
別急 等三個都登記還在喬 就可以去抓
藍白粉在看文字都只看自己想看的
重點在有對價關系 有談到交換位子 覺得就
算
管他的 反正有事就說DPP急了 法院DPP開的
還沒登記 綠畜不要急好嗎
說歸說,我覺得有點難辦,證據什麼的都
很難認定
問就是沒有立場
不是登記的問題
還沒登記應該不算
講得好像監察單位有運行一樣
未來的法務部長說的
連署過關 就是所謂具有資格的候選人 郭董進
去蹲啦 政治被你們玩low
現在藍白是要搞到不違法就沒問題玩這
麼low就是了?
他自己也送連署書給中選會 中選會也認定他資
格 他一定要進去關 不然司法不公
保證金都沒繳就能當候選人 ?
等你去君悅舉牌告發啊 我等你
法務部外號司法鐵人的常務次長被立委質詢
需要幫你標注音符號?
時直接丟包給檢察官自行認定
快點叫檢查官去啊
搓湯圓條款是針對登記後
那所以全世界聯合政府都是搓圓仔湯囉
只要通過政黨初選或是連署通過 就是具候
選人資格了。台灣不是內閣制國家 當然有
搓圓仔湯問題
中文不好?沒登記前不是候選人
我也有立委侯選人資格 剛說好退選要讓黨
內女同志選 算不算搓圓仔?
先確定全世界聯合政府是選前還是選後開
始橋的 現在藍白鍋這場也太鬧了
等你當上檢察官 中華民國亡了
利益是啥?登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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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陣營曾與郭討論過棄保根據太報的獨家 郭的代表曾和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在7月24日下午於台北見面,曾有如兩造必須整合 、且彼此都不願當副手,底線是任閣揆組聯合政府的具體討論;惟柯營曾提出兩造都登記 參選,但在12月20日正式決定參選號次前,再憑民調公開棄保操作的構想。郭營人士回去 研究後,因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沒應允,此議也不了了之。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13
Re: [新聞] 新竹「棄保」挺高虹安? 朱立倫:共同目林耕仁這時候不如自己出來喊棄保啦 這樣大敗都還找得出理由 "我是為大局著想,犧牲小我" "我的票源不只得票數,只是我選擇顧大局" 最怕就是歐~繼續拼命固票10
[討論] 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 有幾種情況 1.宣佈競而不選 公開表示停止所有競選活動 要不要投我隨便你們 (我記得王?堅還是誰好像做過?) 2.宣佈支持者全部改投某人 肯照做這才是我的支持者3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選罷法 第五章 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3
[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2
[討論] 藍白合如何操作才不會違反選罷法呢------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先看看選罷法裡對於搓圓仔湯的解釋 指的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分為對候選人行賄罪及 候選人受賄罪二種。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先貼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 選罷法條文如下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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