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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鏡電視偷拍別人,缺德缺德缺德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黃國昌:鏡電視偷拍別人,缺德缺德缺德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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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戰神呂布,民眾黨主席,黃國昌,
: 在記者會上痛批鏡電視去偷拍張晉源,一個沒有公職的人,
: 這種偷拍別人的行為真的是缺德!缺德!缺德!

張晋源固然是沒公職沒錯,但他曾為公司高層,還被前雇主自訴背信等罪,這難道看不出其誠信有問題?

雖然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上訴駁回,可是這能讓人覺得他是清白的嗎?



以下是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三十四號刑事判決的說法:

自訴意旨:

(一)自訴人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為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於我國公開發行且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核准上市集中買賣股票(股票交易代號:2890)之公司;自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為依銀行法組織登記,於我國公開發行且為永豐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SinoPac Bancorp(下稱S公司或SPB)為在美國設立且為永豐銀行100%持股之子公司;Far East National Bank(遠東國民銀行,下稱F銀行或FENB)則係於美國設立且為S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被告張晋源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擔任永豐金控財務長、永豐銀行總經理及董事,並為永豐銀行出售S公司全數股權案(含子公司F銀行部分,下稱S公司股權交易案)專案小組(下稱專案小組)之領導人。

(二)被告於負責S公司股權交易案時,隱瞞F銀行帳上尚有約美金5,728萬735元DTA
Allowance 及美金1,200萬元備抵呆帳迴轉價值之資訊(下稱系爭資訊),致自訴人受有重大損害: 
1、F銀行帳上累積之營運虧損等項目,於未來F銀行若有獲利時,可用於抵免賦稅,而存有遞延所得稅資產(Deferred Tax Asset,下稱DTA);又其中可依美國會計規定正式認列為帳上資產項下者稱為Net DTA,尚未迴轉之部分則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DeferredTax Asset Allowance,下稱DTA Allowance)。於S公司股權交易案進行時,F銀行財務報告顯示之DTA Allowance約為美金5,728萬735元,而F銀行自101年起已轉虧為盈、連年獲利,無急於出售必要,然被告於104年7月21日甫接任永豐銀行總經理,力求個人表現,而急於出售S公司股權,並擅自與財務顧問接洽,於104年11月30日代表永豐銀行與Morgan
Stanley Services Pty Limited(摩根士丹利集團)簽署顧問契約,約定由Morgan
Stanley Services Pty Limited等成員(下統稱Morgan Stanley)提供財務顧問服務。S公司股權交易案出售過程,有潛在買家即Cathay General Bancorp(下稱C公司或Cathay)及Preferred Bank(即保富銀行,下稱P銀行)參予競標,被告蓄意偏袒C公司,縱C公司未依永豐銀行要求格式提出第二輪第一回合之投標文件,且該二銀行於第二輪第二回合出價時實質價格相當,C公司所提交易條件甚且劣於P銀行,被告刻意剔除P銀行參予後續競價程序,永豐銀行乃因此於105年5月27日與C公司簽署Exclusivity Agreement(下稱獨家議約合約)續行磋商。嗣於磋商過程中,C公司於105年6月29日突然提出諸多不利於永豐銀行之新交易條件,Morgan Stanley認應中斷談判並與P銀行再度接洽,詎被告因急於促成交易,拒絕與當時在臺之P銀行董事長會面以爭取更高之賣價,反與C公司協商更加讓利予C公司,以促成交易案之完成。

2、F銀行帳上之應收帳款提列備抵呆帳部分,因實際提存高於模型試算,F銀行備抵呆帳部分,尚有高達美金1,200萬元之備抵呆帳迴轉價值。

3、被告明知F銀行之美金5,728萬735元DTA Allowance及美金1,200萬元備抵呆帳迴轉價值,可望在法定時間內全數迴轉認列,於S公司股權交易案時係向向潛在買家招攬時之重要誘因,然被告與C公司磋商過程中,未曾向永豐金控董事長暨永豐銀行董事何壽川報告,且為配合C公司之期程安排,明知C公司已於105年6月30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S公司股權交易案,卻誆騙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下合稱自訴人)董事會須於105年7月8日與C公司同日召開董事會,並於105年7月7日寄發開會通知,而在強烈颱風尼伯特襲臺之105年7月8日召開自訴人董事會會前會、永豐金控審計委員會、永豐金控董事會、永豐銀行審計委員會及永豐銀行董事會等會議。被告於會議現場方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105年7月8日交易評估報告—出售SPB公司100%股權(下稱「交易評估報告」)等會議資料予出席董事,使董事均不及核閱,並於簡報過程中刻意未揭露系爭資訊,使董事均不及核閱,致董事將實際上僅0.976倍之Price to Book Ratio(下稱P/B值)誤認為1.22倍,認與近期美國銀行併購案相當,而於同日簽署附表一編號9-2所示STOCK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買賣合約(下稱SPA)。被告為避免上情經發現,要求專案小組成員違反「永豐金控資訊設備與資源使用者準則」及「永豐銀行電子郵件暨帳號管理作業須知」,使用外部私人電子郵件處理S公司股權交易案事宜,致自訴人內部電郵系統未能留存相關紀錄及資料,且被告刪除相關電子郵件,並將自訴人配發之公務用筆記型電腦毀損及抹除硬碟底層資料,造成自訴人事後稽核困難,顯見被告係精心策畫遂行賤賣自訴人資產之行為。

4、被告隱瞞系爭資訊,自訴人董事會在不知情下通過決議與C公司完成「S公司股權交易案」,如同奉送上開迴轉價值予C公司,致自訴人受有美金5,728萬735元、1,200萬元之損害。倘能將DTA Allowance、備抵呆帳迴轉價值算入F銀行資產淨值,實際上S公司股權交易案之P/B值僅0.976倍,而被告宣稱之P/B值為1.22倍,以當時專案小組認定之F銀行淨值美金2億7,300萬元計算,自訴人所受損害為美金6,661萬2,000元(計算式:(1.22-0.976)÷2億7,300萬元=6,661萬2,000元);若以C公司認定之P/B值1.05倍計算,自訴人所受損
害為美金4,641萬元(計算式:(1.22-1.05)÷2億7,300萬元=4,641萬)。又被告濫行同意F銀行交割後回收之打銷呆帳由C公司與永豐銀行各自分配50%,最高可達美金1,500萬元,此部分亦為自訴人所受損害。另被告因鎖定C公司而棄守招標之初由永豐銀行預擬之價格調整機制,而F銀行於評估時至交割日之淨值增加美金3,232萬9,000元,除扣除處分不動產利益美金998萬元歸屬於永豐銀行外,其餘美金2,234萬9,000元均歸屬C公司,亦使自訴人受有損害。又C公司以美金3億4,000萬元收購S公司股權,然於交割時S公司股權淨值為美金3億6,008萬1,000元,差額美金2,008萬1,000元,亦為自訴人所受損害。可認被告負責S公司股權交易案時,導致自訴人受有重大損害。

(三)被告上開所為顯然置自訴人利益於不顧,違反營業常規, 使永豐銀行為不利益交易,並違背職務而致自訴人因此受有重大損害。因認被告涉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後段特別背信罪、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特別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及同條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等語。



從上述內容來講,難道可以確信張氏是單純「沒公職」這樣簡單嗎?

黃國昌聘請的狗仔隊,看來是來自「百行百業」的「人材」,但實際上卻已經將整個業務搞得烏煙瘴氣

還能相信黃國昌清白的,都不知道所謂的黑歷史,下錯判斷自然就不令人驚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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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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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feet 10/28 20:02我們國昌私設史塔西怎麼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