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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林智群律師fb-給昌粉上法律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林智群律師fb-給昌粉上法律課作者
goetze
(異教神)
時間推噓 推:2 噓:2 →:9

我不是學法的

但他舉徐永明的例子

怎看怎不對

他跟徐永明是因為身為同事

不但同為第九屆立委

還是黨幹部

所以必須要"混"在一起

照這個標準

天底下剩多少好人?

你拿這種事出來混淆

是當人民笨蛋?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 https://is.gd/64GlDV
: 2.轉錄來源︰
: 林智群律師fb
: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 ※ 轉錄社論請附上完整標題 ※
: 3.轉錄內容︰
: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
: 給昌粉上一門法律課。
: 黃國昌沒教好,我來教。
: 刑法妨害名譽罪,不是說謊罪,重點是妨害名譽。
: 如果說的與事實不符就成立犯罪,那一堆人都犯罪啦!
: 比如:有人說太陽從西邊出來,
: 這個很明顯跟事實不符,很明顯在說謊,但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 因為沒人名譽受到損害。
: 黃國昌有沒有出席那次飯局,是事實問題,
: 他說沒有,有人說有,
: 洪三雄出了一個這麼模糊的聲明書,人家也可以做不同解讀。
: 問題是,就算是黃國昌實際沒去,人家講錯了,
: 請問一下,黃國昌名譽有因此受損嗎?
: 你跟貪污犯徐永明這麼熟整天混在一起,一堆合照,
: 都沒人說你成立共犯了,
: 說你出席了那個飯局,你的名譽受損在哪裡?
: 洪三雄雙清文教基金會的飯局有那麼不堪嗎?
: 主人邀來的客人,客人可以過濾或選擇嗎?
: 誰規定出席客人一定有彼此認識的?
: 會讓黃國昌自以為名譽受損的,
: 是他自己影射別人的神邏輯(合照、吃飯,就是有鬼!)啦!
: #釋字509號麻煩看一下欸
: 4.附註、心得、想法︰
: 林智群律師來教昨天今天高潮的人法律了!!
: 妨礙名譽不是說謊
: 各位記得蛤
: 下次大家注意一點喔!
: ※ 40字心得、備註 ※
: ※ 「Live」、「新聞」、「轉錄」此類文章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
: 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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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壇:你把這個廢話的定義給解釋一下
嚴歸:嗯~你所謂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好像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
白壇:喔!
嚴歸:它看起來好像要講到問題的癥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
白壇:啊?
嚴歸:所以這種話他聽起來好像很流暢但是它註定是要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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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ona 05/27 12:38綠師又翻車了 不意外

alihue 05/27 12:39昌在影射別人標準那麼寬,人家用相同邏輯

alihue 05/27 12:39就他就不行?

chong17 05/27 12:40蔡英文的隨扈走私香菸,那麼蔡英文也是走

chong17 05/27 12:40私犯喔

LeeSeDol 05/27 12:40陳歐珀也必需跟曾國緯混在一起啊!不然

LeeSeDol 05/27 12:40沒車可開

pencil 05/27 12:51你看不懂林智群的文章嗎? 本來就不能證明

pencil 05/27 12:51什麼

ll6a 05/27 12:52哪裡寬?屎忠的屁眼嗎?智燦黨立委就拿詐騙

ll6a 05/27 12:52集團的房車錢啊,事實不敢反駁只能亂噴糞

pencil 05/27 12:53再來 時力為什麼要推貪污要連坐處罰這種法

pencil 05/27 12:54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