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揚明:不在選舉期間給的錢叫贈與
※ 引述《h100733 (彩虹糖)》之銘言:
: 黃揚明昨天為許醫生與鄭淑欣指控2014年柯就把錢帶回家一事
: 開釋了
: 他認為當時是5月才成立政治獻金專戶
: 所以4月柯文哲收到的錢是贈與,不是政治獻金
: 基本上不存在犯罪事實
: 照黃揚明這個理論,柯文哲在2022~2023沒選舉期間以及沒成立政治獻金專戶以前
: 收的錢通通都是贈與了?
: 沈慶京也是高興給柯1500萬,不是黑錢
: 是贈與啦
法條在這啊!!
政治獻金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第 1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第 12 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第 15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第 26 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
柯文哲在規定時間外,收了其他人的錢
就違反了 第12條… 規定了
處罰寫在第 27 條
黃揚明說
4月柯文哲收到的錢是贈與,不是政治獻金
那是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到底是多想害柯文哲啊…
--
而且這是多出來的刑責,
因為柯收的錢太多,項目不一啊。
先收錢後來補進去政治獻金帳戶,還沒什麼事 沒政治獻金帳戶就收錢,那會有刑責 凹成贈與沒有比較好
※ 編輯: rwhung (118.171.22.121 臺灣), 01/10/2025 14:06:08捐給黨不就搞定了,非要個人收,貪
柯黨 還是不明白 什麼叫專款專用
臉皮超厚的無腦雞
法盲 文盲 不懂 擬參選人
凹成香油錢不就得了 你看廟裡一堆人投了
錢就離開也沒事 有看到哪個神明被抓走嗎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我也選這一條,貪
污28.5年
而且只要吐錢大部分都是緩刑,罰鍰而已
就帳目太多我太忙,忘了,無意為之
這是外加的,朱亞虎已經在京華城案認罪
柯是跑不掉的。
而且28.5年裡有13.5年是政治獻金相關的
刑責,收受賄賂及圖利罪求刑15年。
無照駕駛就不算駕駛人囉 真天才
藍白想推 貪污除罪化
贈與這麼爽大家開現金帳戶幹嘛
獻金
朕 即 法律!!!!!
為何要認真去討論這個人說的話,就護航
啊,搞不好他自己也知道有問題話故意講
一半
92
首Po黃揚明昨天為許醫生與鄭淑欣指控2014年柯就把錢帶回家一事 開釋了 他認為當時是5月才成立政治獻金專戶 所以4月柯文哲收到的錢是贈與,不是政治獻金 基本上不存在犯罪事實2
到底在工三小??? 政治獻金跟民法贈與的差別是前者收受人是「政治人物」!跟是不是在競選期間有甚麼狗屁關係? 第二條就寫了:「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 好啊你就證明柯文哲收錢的時候不是政治人物啊! 證明給我看啊,還是收錢的柯文哲跟從事政治的柯文哲不是同一個人??3
就算柯文哲陳珮琪沒選舉 這兩人很高機率是公務員 (以前在公立醫院上班大部分醫師會順便拿公職) 公務員沒辦法隨便受贈啦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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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所以柯文哲承認收妙天1000萬了吼首先,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政治人物或政黨無償取的經濟利益絕對是 政治獻金,賴都賴不掉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9
Re: [討論] 陳珮琪收親友贊助金不就違法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5
[討論] 木可又怎樣?哪裡違法?嘿對啦你各位塔綠 整天木可木可 哪裡違法了 我在這裡老實的講 我試著回答看看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7
Re: [新聞] 柯競總選後花70萬政治獻金買禮券?民眾黨查了一下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7
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 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2
Re: [新聞] 怒爆端木正對帳內幕!陳智菡揭「沒假發票到底誰要負責申報?? 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 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4
[討論] 不論誰正誰副,政治獻金問題要怎麼處理政治獻金法 第12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X
Re: [新聞] 爆捐款柯文哲沒憑據也沒抵稅 她直呼民1.當作買賣 沒開發票 逃漏5%營業稅跟營所稅 還有 背信 洗錢 疑慮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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