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麥玉珍檢舉函
1.轉錄網址︰https://www.threads.com/@zhlmimi/post/DMWgUjPThP6
2.轉錄來源︰李正皓 threads
3.轉錄內容︰
聽說麥玉珍昨天在舞台上呼喚我?不囉嗦,我請我的律師 匡伯騰律師 寫了一封檢舉信,今天寄出,具名檢舉麥玉珍違反兒少法,請台北市政府秉公處理。
https://i.meee.com.tw/Nui61dR.png
4.附註、心得、想法︰
記得前幾天好像有個藍白仔
在那邊鬼扯什麼家扶 還有什麼民進黨誰的臉書也有參加兒童活動的照片 怎麼就沒事
請仔細讀一下違反的法規
違反69條第一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103條第二項: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然後56條第一項寫得很清楚: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請問家扶還是民進黨的誰參加的活動
都是56條1所規範的兒童
因此受69條1、103條2來規範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資訊嗎?
麥玉珍就沒常識 也沒法律觀念 你們還要護航 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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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兒,整天理由一堆,廢物民眾黨
麥鬧阿麥玉珍
火龍果能領20萬真的很羞辱其他人
這種知識水平
法盲,難道每間小學網站都違法
你在自我介紹喔?都好心跟你說56條1了 你在那邊扯小學網站幹嘛 小學都是56條1規範對象喔?
怎麼會有麥玉珍看得懂法條的誤解
垃圾立委 垃圾民眾党
取代徐春鶯-那個破功的統戰份子,換
了這個洗產地的假越南真支那婆子,背
後真的很有問題
就是個40歲雜草啊,活了那麼久只是浪費
社會資源罷了XD
對一個不識字的講那麼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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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麥玉珍無知到令人驚嘆!李正皓嚴正指責麥玉珍 堂堂一個立委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 貼文如下: 公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請麥玉珍請辭立委、民眾黨公開道歉 。14
Re: [問題] 有沒有iWin懶人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 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12
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恩愛片」遭惡意外流!抖音男神「冥樣」崩潰關版 無助坦言:一度想不開 By Sherry / 2018/09/25 冥樣就是後來改名成『耀樂』![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 Re: [爆卦] 炎p外流事件反轉(?](https://img.ttshow.tw/images/media/frontcover/2019/02/01/FotoJet_4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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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兒童色情跟同志有什麼關聯如題 明天就是同志大遊行了 今年的訴求稍微看了一下 分了一堆顏色 不過今天只討論紅色7
[討論] 利用兒童拍攝效忠中共影片的人違反兒少法利用兒童思慮未成熟之際,長期灌輸「效忠要以武力侵略我國的敵國」觀念給兒童, 然後拍攝影片,這樣的人,就算是父母,也違反了兒少法。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7
Re: [請益] 接送學生參加比賽意外責任歸屬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90-1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 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5
Re: [新聞] 小六男狂問 你在自慰嗎 被賞巴掌! 耳膜破裂求償37萬元: : ※ 引述《MGuarder (糊塗流浪貓)》之銘言: : : ※ 引述《YunHung46 (46)》之銘言: : : : 1.媒體來源: : : : ETtoday新聞雲4
Re: [問卦] 甲甲:X未成年爽 兒少性無罪有些人說這只是同志遊行裡一小撮人的主張, 不是同志遊行官方主張。 拎北就上網找資料,結果看到這個。 標題![Re: [問卦] 甲甲:X未成年爽 兒少性無罪 Re: [問卦] 甲甲:X未成年爽 兒少性無罪](https://i.imgur.com/xI8dPeh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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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1
Re: [疑問] 金門王 檸檬歌根據自殺防治法第16、17條,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