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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麥玉珍檢舉函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轉錄] 李正皓 threads 麥玉珍檢舉函作者
Berotec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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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錄網址︰https://www.threads.com/@zhlmimi/post/DMWgUjPThP6

2.轉錄來源︰李正皓 threads

3.轉錄內容︰
聽說麥玉珍昨天在舞台上呼喚我?不囉嗦,我請我的律師 匡伯騰律師 寫了一封檢舉信,今天寄出,具名檢舉麥玉珍違反兒少法,請台北市政府秉公處理。

https://i.meee.com.tw/Nui61dR.png

https://i.meee.com.tw/NrL2ZV2.png
https://i.meee.com.tw/XvghcnC.png

4.附註、心得、想法︰

記得前幾天好像有個藍白仔

在那邊鬼扯什麼家扶 還有什麼民進黨誰的臉書也有參加兒童活動的照片 怎麼就沒事

請仔細讀一下違反的法規

違反69條第一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103條第二項: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然後56條第一項寫得很清楚: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請問家扶還是民進黨的誰參加的活動
都是56條1所規範的兒童
因此受69條1、103條2來規範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資訊嗎?


麥玉珍就沒常識 也沒法律觀念 你們還要護航 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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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32.15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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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7212 07/21 10:12低能兒,整天理由一堆,廢物民眾黨

jganet 07/21 10:12麥鬧阿麥玉珍

asurdalin 07/21 10:16火龍果能領20萬真的很羞辱其他人

asurdalin 07/21 10:16這種知識水平

skyangler 07/21 10:17法盲,難道每間小學網站都違法

你在自我介紹喔?都好心跟你說56條1了 你在那邊扯小學網站幹嘛 小學都是56條1規範對象喔?

urgrandpa 07/21 10:18怎麼會有麥玉珍看得懂法條的誤解

zonppp 07/21 10:30垃圾立委 垃圾民眾党

WeGoYuSheng 07/21 10:33取代徐春鶯-那個破功的統戰份子,換

WeGoYuSheng 07/21 10:33了這個洗產地的假越南真支那婆子,背

WeGoYuSheng 07/21 10:33後真的很有問題

aryyang 07/21 10:41就是個40歲雜草啊,活了那麼久只是浪費

aryyang 07/21 10:41社會資源罷了XD

sevenfeet 07/21 10:47對一個不識字的講那麼多道理?

※ 編輯: Berotec (59.125.132.151 臺灣), 07/21/2025 11: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