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連署時附身分證影本增加難度?
且113年12月20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修正
案,增列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之規定,即將公布施行,施行後勢必增加罷免案推動之難度,
但之前修法期間,羅智強説:
羅智強強調,歷次的民調對於應該要滿足真實查核、附上身分證影本的法案
修正,大部分的民調都是支持的,要按照該有的真實查對的程序原則來進行
符合民意的修法,希望民進黨能夠順應民意。
翁曉玲也說:
翁曉玲強調,警告打算大抄特抄的罷免團體,只要有連署假冒就會重懲,不
要以身試法,挑戰法律界限,修選罷法就是要防死人連署、抄名冊,是重要
決定,希望大家支持這樣的良善制度。
為什麼黨部或是四騎士 (文中沒有主詞,不知道這是誰講的)
不支持自家立委的方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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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只要李進勇還在,罷藍連署就沒有難度
推
沒有難度怎麼不是100%通過?邏輯黑洞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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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推
KMT抄94% 哪裡有難度
推
下幹党入党時都有印身分證 對於下幹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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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差
推
翁上人還幫忙找理由說不能證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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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抄,啊修法的時候怎麼就認為罷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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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抄XD
推
沒有難度 二階還失敗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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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要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民進黨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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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反對,真奇怪
推
翁曉玲妳轉頭一下 黃呂錦茹拿一根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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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站妳後面,她很火,女性的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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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青鳥支持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風向好亂啊 看不懂 你們可以出來講清楚嗎?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公投法》修正草案,新增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此外也新增 人權不得公投,並規定延長準備期、公投可與選舉脫鉤、投票當日不得宣傳、縮短主文等14
Re: [新聞] 重啟罷瑤有多難? 藍軍賴苡任:新選罷法說的很好啊,這位ANDY很誠實的講出了事實。 ※ 引述《tenfu (富哥)》之銘言: : 重啟罷瑤有多難? 藍軍賴苡任:新選罷法下幾乎不可能街頭連署 : 不過國民黨青年軍「罷吳四騎士」賴苡任今天在談到連署罷免綠委吳思瑤的未 : 來發展時,坦言《選罷法》修法後連署難度增加,而且幾乎不可能進行街頭連署。7
Re: [新聞] 揭黃國昌昔「反對」罷免附身分證 王婉政院:社會不容許死人連署公投 各方可理性思考 2021/5/6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等人提案修公投法,盼藉此抑制死人連署的出現。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 今天表示,社會應該也不容許公投連署出現死人連署,各方可以理性思考如何解決此事。 蘇巧慧等人提案修公投法,修法重點包括,增訂連署人名冊除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也應5
[舊聞] 吳秉叡提案罷免連署規範更嚴格 林思銘1.網址︰ 2.來源︰ 聯合新聞網 2024/7/2![[舊聞] 吳秉叡提案罷免連署規範更嚴格 林思銘 [舊聞] 吳秉叡提案罷免連署規範更嚴格 林思銘](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7/02/realtime/29924752.jpg&s=Y&x=0&y=17&sw=2364&sh=1576&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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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選罷法連署加嚴版闖關 藍白聯手抽出逕付選舉附上身分證是現行做法了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 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 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分證2
Re: [討論] 連署附身份證影本是為了杜絕死人連署你自己說的那才是謊言 我貼國民黨的說法給你看 國民黨指出,修法原因在於近年來,常見有心人士貪圖自身便宜行事,藉由以往蒐集到的大 量個資,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假冒他人連署,不但違反個資保護,更侵害被假冒民眾的自 由選擇權。因此依照《正副總統選罷法》,增列連署人填具時必須附上本人的國民身分證影4
[討論] 國民黨為何殺人喊救人?當初修選罷法時。明明是國民黨說 翁曉玲警告打算大抄特抄、連署造假的罷免團體,不要以為偽造連署會沒有事,這次通過 的《選罷法》98條之2,已經增加了「偽造連署」的罰則,未來只要涉及連署假冒的相關 的人士,都會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併科100萬人以下罰金;同時也可能會違反《 個資法》的相關規定。這些犯罪行為它的法律追訴期都是20年,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挑2
[舊聞] 批綠營昨是今非 翁曉玲:罷免連署造假可1.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來源︰ 中廣新聞網2
Re: [討論] 綠營為何反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奇怪了 你怎麼不說既然連署附上身分證影本這麼棒 新版的選罷法這麼讚 藍白這麼支持連署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的話 那國民黨連署怎麼不身先士卒做個表率
[討論] 結果今天修法又違憲的機率有多高?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要求附上身分證影本之違憲聲明 我們對於立法院通過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深表關切。 該修法要求罷免連署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此舉嚴重侵害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利, 特此聲明如下: 一、違反憲法保障的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