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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檢調搜索前會先通知當事人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檢調搜索前會先通知當事人嗎?作者
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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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到現場再通知那個政府機關的老大也

法律是這樣訂的,實際上不一定照這樣做。





搜索,意義是指以「發現被告(含犯罪嫌疑人,
下同)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物」為目的,
而搜索被告或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
、)住宅or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





執行搜索,容易產生爭端,令一定之人會同在場
見證,並令其於搜索筆錄簽名(刑訴法42條6項)
,一來可以減少違法搜索情事,二來可以增加爾
後爭執時(尤指栽贓抗辯,案例如92台上546)
的證明管道。

因此,無論何人執行搜索時,皆應注意下列的在
場及通知規定:
https://i.imgur.com/PktGMso.jpg

2000年8月16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朝貴等4人
,因偵辦奇美假股票案,率調查員北上搜索,本
來想搜索的處所是立法委員廖福本的研究室及他
在大安會館(立委宿舍區)的居所。檢察官一行
至立法院區後,通知研究大樓主任搜索事宜,但
立法院長王金平隨即聞訊趕到,並以國會自治、
搜索立法院區須經立法院長「同意」為由,阻止
檢察官搜索研究室;最後,檢察官僅搜索廖福本
於大安會館的居所。

本案讓本來毫不起眼的刑事訴訟法149條,頓時
成為臺灣矚目的焦點。
依照本條搜索政府機關,只要「通知」可代表他
們的人在場,既無庸事先照會,也無庸(實際上
也不太可能)得到他們的同意。
通知在場以資見證,也有釐清權貴的規範目的,
畢竟,各該政府機關代表人,必須知道到底檢察
官搜索了那些處所,帶走了哪些他們保管的文件
,否則,之後產生洩密、遺失等爭端時,責任歸
屬便成問題。
至於搜索立法院院區大樓,未來應否得到院長的
「同意」?這牽涉憲政價值的決定。
此與「免訴權」的問題有關,也就是,到底對於
特定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發動追訴or個別
訴訟行為(含強制處分)時,應否受到特別的限
制?
我國憲法原來對此的基本決定是: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
得逮捕或拘禁」(憲法74條),隨後並經修憲,
增加「在會期中」的限制(憲法增修條文4條8
項),也就是,限縮而非擴張他的免訴權的範圍。
至於對搜索、扣押則無特別的限制。
附帶說明:德國的憲法對此有不同的基本決定:
搜索國會大樓,應經議長同意。
但應注意,即使如此,依照德國法還是得對國會
議員搜索,例如對他們的住宅的搜索and之後的
扣押,換言之,他們免受搜索的免訴權,只適用
於國會大樓之內,而不適用在其他的住居所。





搜索處分嚴重干預受搜索人的居住安寧、居住自
由乃至於隱私權利,其次,對於公務機關的搜索
,可能影響特別的守密義務。
有鑑於此,刑事訴訟法除了某些法定搜索程序外
,另行特別規定下述限制:
https://i.imgur.com/5qKLMqH.jpg


刑事訴訟法126條調和發現真實的追訴目的與公
務員對自己掌理事項的責任體系,理論上以「請
求交付」為原則,「直接搜索」為例外(搜索總
統特例:釋字第627號)。

然而,當該管公務員就是涉嫌者時,基於利害衝
突,幾乎難以期待他「完整」交出必要文件。例
如,假設縣長及縣府工務科公務員,涉嫌共同收
受新開發工業區承包廠商的賄賂,我們不可能期
待檢察官到縣府工務科說:請你們把該案檯面上
及檯面下的資料都交給我,有了這些資料,我就
有足夠證據可以起訴你們了!


※ 引述《rup4jo3 (洛克人)》之銘言:
: 台灣人的禮貌與熱情是國際揚名
: 檢調在搜索之前
: 是不是先寄個信函通知當事人?
: 我們即將在幾月幾號到貴府執行公務?
: 還是會打電話給當事人詢問
: 我們是否方便在明天上午到府公務?
: 台灣人最在意禮貌和尊重
: 檢調在搜索前會把禮貌做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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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kz2tCT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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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4k600ive8002/07 05:141行18個字

chunglee02/07 05:54

cool1052802/07 09:38看爸爸是不是姓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