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只要員工願意指證家屬可向謝宜容求償
刑法上面很難定謝宜容的罪
但民法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而不法侵害的定義中
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
這樣只要有人指證
吳姓死者死前,謝宜容有飆罵他。或者任何口氣咆哮死者
幫助家屬向謝宜容求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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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26.39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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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飆罵,沒有霸凌,一切都是求好心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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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有舉報謝公奴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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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意良善,我相信台灣的司法會還受害者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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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都舉辦謝公器私用,綠粉還覺得黃是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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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真的快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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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一個清白的,反正判決出來的時候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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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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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聽背骨的黃國昌這首歌
推
別指望這些公務員了,要是這署裡當初有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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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不怕事的,吳員就不會走上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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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高人tommy會發表怎樣的聲明稿???有網友認為淫人妻沒有責任,所以查了日本現行法律如下,相當於中華民國民法184條與1 95條: ★不法行為 =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中華民國民法 第 1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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