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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普發現金一萬是藍委的最後浮木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普發現金一萬是藍委的最後浮木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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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SIGLjpB.jpeg
: 罷藍委也逐漸要進入三階段了,現在藍白還在那喬要普發一萬還是六千元?不過國民黨: 目前定調要發一萬!?你看更生人傅子文都已經開
: 始在做宣傳了。
: 普發現金難道可以降低藍委的仇恨值?假要放錢照領,罷免國民黨立委讓黃國昌閉嘴,: 是不是更加划算呢?

這難道還用講?

如果早日看穿藍白的技倆,應該已經發現背後的荒謬了

但只有藍白還沉浸在自身的謊言環境中

公然用政策賄選(誘使選民不同意罷免),這是一個明確的事實...



然而法律上就認定標準來說相對嚴格,而最高法院亦有「輕放」的問題,可見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

選舉乃民主政治之碁石,人民透過選舉活動直接參與政治,為民主憲政國家人民參政權之重要機制。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透過政見之討論、辯證等方式,或批判、檢討政府之施政,提出改革的方向,或表達施政理念,以爭取選民支持,為保障人民之參政權。除非候選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所定之違法情形,其政見言論均受憲法所定言論自由之保障。至於候選人之施政理念,無論係針對全體選民,或僅關於與少數族群之利益,均攸關社會之均衡發展與進步繁榮,難以提出少數族群利益之競選政見,而論以賄選罪責。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故其犯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在客觀上須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始屬相當。而有無對價關係,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資判斷。



目前看起來,風向標有明確轉變將是事實

而要遏止歪風傳開的話,大概只能期望地檢署多加勤力辦事

否則招來的質疑更多,對誰都不是好事...



「仇恨值」的散播,不免要懷疑何時能結束?

在結果出爐時,如果最終是「維持現狀」,是否會確實尊重民意,得先打一個問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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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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