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苗博雅和北市府哪一邊有理?
※ 引述《echomica (長崎美人)》之銘言:
: 苗博雅說
: 有人不配合疫調就直接地方政府裁罰即可
: 傳染病防治法定有明文
: 北市府發言人說
: 我們匡列的不是法定範圍
: 所以能不能裁罰這些人要再問問中央
: 兩邊雞同鴨講的
: 到底誰對誰錯?
: 我自己的看法
: 北市府根本也不用去問中央了吧
: 既然不是法定匡列的人
: 是要罰三小?
: 副市長就執業律師
: 怎麼可能不懂
: 看起來還比較像要甩鍋給中央
胡說八道的當然是那個沒邏輯的苗阿
傳防法 第 7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
關鍵字標出來了
既然是罰鍰,那就是行政罰
因此就會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規範
行程法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從這裡可看到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兩種
1.特定之對象
2.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沒有公布誰應該是強制篩檢的對象
或是公布篩檢對象的範圍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各級政府就無法依法要求人民強制篩檢
再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言
沒有明確規範應篩檢對象之範圍
受影響之民眾根本不知道
自己是否是應該被強制篩檢的對象
更不要說事後提起救濟,法官也無從審查阿
在這種情況下以第36條說民眾拒絕是違法的
這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如果還是不懂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警察盤查,人民就一定得配合嗎?
遇到警方濫權,假盤查真搭訕呢?
這種違法盤查都是上過新聞的實際案例喔
所以在那邊吵應跟得根本只是在模糊焦點
真正的重點是誰才是能強制篩檢的對象
能被強制篩檢的人,才能被處罰阿
--
說重點
最後一句都幫你上好顏色了,怪我沒說重點?
※ 編輯: deegs10221 (114.37.47.243 臺灣), 07/06/2021 00:37:07我剛也發現這一點,當初北市府呼籲的是非親密接觸者200
對 所以我說北市府根本也不用去問中央 沒匡的根本不能罰
如果沒有匡列幹嘛要篩檢。
所以柯文哲就是要框阿
說耳鼻喉科兩百位患者都沒有符合傳統疫調的框列範圍我才不
信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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