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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別懷疑!買保險就是看「白紙黑字」,出

看板Insurance標題[資訊] 別懷疑!買保險就是看「白紙黑字」,出作者
wangseja
(保險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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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87年4月16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丁保險公司
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險附約(個人型)。


甲向評議中心聲明,當初簽約時保險業務員丙曾口頭告知,投保年齡滿14歲
且在未來結婚後,可將防癌險附約從原本的「個人型」申請轉換成「家庭型」
,轉換後配偶也可享有一樣的防癌險保障。


之後經丙主動聯繫在109年1月提出申請,不料隔月竟被通知無法轉換,原因
是當初的投保年齡不滿15歲!但之前業務員明明說14歲就能申請,無法理解
為何會被打回票。丁保險公司則解釋,業務員丙的口頭說詞並非保險契約所
約定之內容,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單內容為依歸。


雖然甲所投保的防癌險附約,的確約定被保險人結婚時,可向本公司申請由
「個人型」轉換為「雙人型」無誤;但條款中也同時約定,若被保險人投保
當時保險年齡在14歲(含)以下時,便無法適用該婚後轉換之規定。經查甲出
生於73年3月份,投保當時的保險年齡為14歲,自然不符條款約定的轉換條
件,本公司以此拒絕甲並無不當。


【評議中心見解-業務員丙之口頭解說錯誤不影響契約內容,丁保險公司以
甲不符合轉換條件而拒絕其申請並無不妥;但丁就丙之口頭錯誤須對甲作一
定金額之合理補償。】

一、經查,甲在87年4月24日向丁保險公司完成投保終身壽險附加防癌險附
約,甲丁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應以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內容為準。


二、雖然甲提出與業務員丙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證明丙已承認招
攬當時,針對防癌附約可於結婚後申請由「個人型」轉換為「家庭型」在
投保年齡上解說錯誤。不過,仔細閱讀甲提供的Line紀錄,只能看出是甲在
提出契約轉換後,其與丙之間的對話內容,無法直接斷定為87年招攬當時
的對話。


三、即便真的如甲所說,丙當初在招攬時針對申請轉換的年齡說明的確說
錯,但這部份也只涉及丁保險公司是否該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並
不因保險業務員丙說明有錯,而改變保險契約內已約定之條款及內容。


四、該防癌險附約條款約定有「本附約個人保險單之被保險人或單親家庭
保險單之主被保險人依法定程序結婚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為雙親家庭
保險單。但被保險人係於14歲(含)以前投保本附約者,本項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1歲的零數超過6個月
者加算1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依上述條款可知,既然甲投保該防癌險附約時的投保年齡是14歲,
自然無法適用婚後可從「個人型」申請變更為「家庭型」保單的規定。


五、因此,丁保險公司依防癌險附約條款約定辦理並無問題,然而業務員丙
就轉換年齡說明錯誤,對甲之保險規劃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本中心
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丁就
其業務員丙說明錯誤部分,應給付新台幣○○○元予甲作為合理補償。



結論:

1、民眾於投保後有爭議,終究必須回到保單條款(白紙黑字)檢視問題,
保戶不該期待保險業務推銷時說了什麼,保險契約內容就必然與業務員所
說的一致,業務口頭上的說法是真是假?唯有再透過核對條款內容才能夠
查證。


2、條款的解讀及解說義務,本該由保險業者及招攬業務員承擔,而非轉
嫁讓一般大眾來負擔。然而業者與保戶間始終存有「利益衝突」,部分業
務員於推銷部分條款設計不利保戶的險種時,可能因佣金考量刻意避而不
談條款缺陷(以免保戶不買單);因此,民眾在投保前,除了自行花時間
來解讀保單條款(以求自保),切勿對保險業務抱持過度期待。


3、評議中心於本案表示,依條款解讀丁拒絕甲之附約轉換申請部分並無
問題;有問題的是,甲因業務員丙之錯誤解讀而引發的不利益(若無對話
紀錄為證恐怕沒這麼順利),依金保法公平合理原則,丁保險公司就業務
員錯誤解讀而影響甲權益的部分,尚須給付一定之補償金額予甲。(詳參
109評1610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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