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領美國薪水在台灣工作
※ 引述《D600dust (製塵鬥士)》之銘言:
: 狀況有點雜亂 前情提要直接省略
: 請教一下
: 如果一間美國公司聘僱我工作 但我人完全在台灣
: 我是不是要繳美國的(10~37%)所得稅 但享有107600的免稅額
: (另, 我需要自己報稅嗎? 我是否還有其他費用譬如勞健保?)
: https://tinyurl.com/ydtl5du3
: 第二, 在台灣到底我算是海外所得(670萬以下免稅) 還是台灣(薪資)所得
: 以及 我在報稅時 需要得到公司給我什麼文件(聘僱契約?) 作所得證明
: 而如果我的收入被認定為在台灣的勞務所得
: 1. 我的勞健保是跟自雇者一樣找工會保嗎
: 2. 我的稅率和級距是適用台灣的嗎(但沒有台灣公司給我扣繳憑單)
: 感謝
: p.s. 公司傾向不找在台第三方公司處理這問題
: 說法是希望對公司本身有聘僱關係保障員工
: 而且能融入公司(但我想或許是這費用太高?)
我不是會計師,也不是律師
下面是一些研究心得(因為疫情,有想過回台工作這個問題)
先講一下,「台灣」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概念
https://bit.ly/3hnP8uq
依財政部的規定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
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重點1:你的顧主是需要在台灣幫你扣繳
也就是只要你待90天,你的顧主就需要和台灣的財政部/稅務打交道
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如果一個外國公司未依法在台灣先設立登記分公司,就逕以該外國公司之
名義在我國營業,或未依法在我國先設立辦事處,就派人在我國為業務上
之法律行為時,就有可能違反公司法第19條。
有興趣可以google "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
重點2:顧用你工作很有可能是營業行為,尤其你在台灣待超過90天
我自己問過外商公司的人士,原則上不在單一國家待滿90天似乎是美商的常規
超過90天,公司就會有稅務上的責任,所以如果在該地沒有分公司,通常不行
針對你的第二點,這個就算是外僑也是要繳稅的,可以參考這個財政部的說明
https://bit.ly/3A55EXl
結論:你要繳所得稅,你的公司很可能是必須在台成立分/子公司
美國稅的部份可以參考這裡,你應該不需要繳美國稅 (Chapter 2)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19#en_US_2020_publink1000222205
參考non-resident aliens的部份
--
建議:美國和台灣各自找會計師確認以上內容
他是替中國公司工作,但為了某種理由想叫中國公司的美國
子公司付薪水,因為業務執行在中國,等於牽扯到三個國家
,有可能只是他自己這麼想,公司可能不會理他
推cityport 一開始我也看好久才明白 他這樣做只是自找麻
煩 他為中國公司工作 領中國薪水都嫌麻煩了 居然想從
美國那邊拿薪水? 一整個沒邏輯 我猜可能是想拿美國薪水
跟人說我是在美國公司工作 而不是替中國公司工作
我是懶得這樣猜啦 但他想挑戰IRS勇氣可嘉啦
他應該是覺得美國薪水比較高。但重點還是回歸到遠端工作
住在台灣的複雜稅務問題。就算是繼續掛在中國公司也一樣
有這個稅務問題
實務上真的有樓主的現象,領國外薪水,在台是清寒身分
withholding tax是外國公司為本國提供服務的預收稅款
對美國公司來說,他要預扣原PO的withholding tax
但美國跟台灣有租稅協議,所以witholding tax可以要回
原PO應該想一下在哪邊繳稅是最有利,完全避稅,不見得最好
台灣跟美國應該沒有協定
其實我很好奇的是 不能問該公司嗎
這種問題現在應該很常見 不可能是首開先例吧
管你美國公司還中國公司
台灣稅務這邊比較容易 打過去相關單位問就好
台灣跟美國哪來租稅協議 … 誤導啥啊 太扯了吧
感謝指正,台美之間無租稅協定。
不難啊 要花錢就是了 還要找到會做的人 (這是一個行
業)
2F: 業務執行是在台灣 嚴格說來哪間分公司不重要
(一句推文中說明可能不夠精確 反正就是這樣)
13: 感謝 不過其實我的重點倒不是避(台灣)的稅
是如果跟稅務中國扯在一起感覺就超麻煩的
我可以想像到時候為了要報稅我得飛中國跑好幾天
認真說累進20%看起來很重但其實才不到總額的10%
先說光是勞退(6%)加勞健保(7%吧)就超過了
公司一個月如果給我20KNTD用車補助
我到手就直接少20%(所以我當然也希望走名義雇主
但在對方如果不想走這方式(原因我想不好直接問)
那我就得考慮到不同次佳解之間的影響
2F: 對了 公司理不理我 目前是有說要對我的提案去討論
5F: 沒營養又沒抓到重點 我確認一下 你是為酸而酸嗎
為中國公司工作有什麼好丟臉的 至少比台商大方很多
yoche 我也覺得很奇怪獵頭說他們在歐美也有聘過外國人了
10F 發言前可以先看看前一篇文章的討論 就不用"應該"了
不太懂為何說怕少20%所以希望走名義雇主,就算是名義雇主
光是勞健保和個人綜所稅級距就超越20%了,所以一樣會少
超過20%,所以名義雇主並沒有辦法避免該問題啊
欸不是 我只是猜測而已 你是不是太敏感 然後你好像沒認知
到你的想法非常奇特 不然你解釋一下 為什麼領中國薪水就很
麻煩 會常跑中國? 又為什麼領美國薪水就不麻煩? 不用常跑
美國?
說真的你的文章不淸不楚 偏偏你又在複雜的事情上說得不淸
不楚 你不覺得你上一篇文章推文已經體現出很複雜這一點了
嗎?你是中國公司聘用 卻想讓美國公司聘用 本身就是你自己
照成這樣的事實 難道你是因為身分或家人身分特殊 所以不能
為中國公司工作 如果是這樣 那值得討論
可以去workinchina看討論 這位仁兄早在那問過一輪了
agario: 你講的好像沒對到點
除非你覺得我沒雇主和有雇主的勞健保
都是我自己全出而不是公司6我3政府1
(上面還不提薪資的6%會有固定勞退)
會不會20%的差別是 你的錢是被算薪資還是費用
譬如我出差吃飯搭高鐵住飯店
公司給你錢 你可以報銷 這就不是你的薪資
不會年底被政府算在你20%所得稅的一部分
還有 名義雇主又不是我請的 (這樣想清楚了嗎
wawi2 你是認真問還是(所以你會需要跑美國辦文件嗎
我的問題很清楚 只有你自己想知道
但不管跟你和問題本身都無關的部份
你不清楚 那是你的問題 不是我想知道的
我沒有美國籍也沒有工作簽證 好了 還有什麼不清楚
還有什麼必要資訊讓你無法判斷這個問題怎麼回答呢
agario: 回到你的描述(我確定一下我沒有誤會你的意思)
你是說我在台灣被一間名義雇主的話
我的所得稅率和勞健保(蛤?)都會直接超過20% ?
公司要請你 他們就會花錢處理@[email protected] 這樣說比較快
你不用繳美國稅 但那要看公司採用那一種方式
四大有做這個 價錢嘛XD
從美國直接請....這難度非常高 一般有四種方法可以
請外國人在當地(對美國公司來說)
我猜這個會這樣搞 怕麻煩?XD 有錢就不怕是吧
薪水給的夠高 那裡麻煩了XD 是個人才開一間公司都
是解決方法 至於其他理由不好說 我也懶得猜 但怕
麻煩什麼飛來飛去 當中國政府和各位板友三歲小孩泥?
這理由也太爛XD
每個國家聘法那裡一樣? 你這還是扯到三國
歐美聘直接請最多就兩國的事 這有相同嗎
更別提歐盟還有歐盟玩法 美國聘美國人有一樣嗎?
上一個看過這樣玩的 是怕被告XD 雖然最後還是被告
了 希望不是此類情況
美國直接聘會不會出事....你沒看過IRS 可以這樣這麼
容易玩 那美國公司都outsourcing就好了.... 上一個
這樣玩的幾家公司(汽車業)才剛死在路上沒很久
喔,原本我以為既然美國分公司,薪水應該很高,應該破20%級距
不過看了 workinchina 的文,看來薪水也沒有很高的感覺
mm你這種激將法比較像三歲小孩
還是你都在家裡翹腳有秘書幫你去跑銀行稅務機關海協會
agario: 你除了這種可悲的^^看人低發言沒有別的要說了嗎
沒有的話你這種等級的廢話我就不回了
我很認真回欸 整篇被刪掉zzz
看版主願不願意幫你撈
1X
→ purelegant: 目前板規沒有明定禁止刪除推文,但PTT一向有個共識是 09/11 17:43 → purelegant: 不對別人推噓文做編輯刪除,請原po注意並尊重他人發 09/11 17:43 → purelegant: 言權利,若有他人在文章內騷擾或人身攻擊的行為請向 09/11 17:44 → purelegant: 版主檢舉。 09/11 17:44 我是沒聽過你說的共識是什麼啦還有這共識到底有沒有凌駕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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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新聞] 行政院會拍板房地合一稅2.0 法人個人5年定案囉^__^ 昨天好多推文說「擬」、「恐」,「等確定了再講啦」 現在真的確定了,怎麼辦呢^^ 去年買套房新成屋的人,還真的要套五年才能賣了 現在丟出來賣,預售屋又已經有實價登入35
Re: [新聞] 高虹安男友慘了!財長:永齡600萬年薪若出來念個法條騙騙死忠嗎?? 稅捐稽徵法41條、42條罰的是納稅義務人、代徵人、扣繳義務人,高的男友慘在哪?? 漏稅也是漏在公司營所稅,這個也跟高的男友無關,再者扣繳義務人是公司或是永齡基金 會;就算申報不實要找也是找永齡,也不關高的男友的事 如果真的申報不實,高的男友沒領那600萬,那個人綜所稅永齡多報的那600萬不就要更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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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 拿L1簽證回台灣遠端稅務問題大家好 最近剛接受內部轉調到美國 目前正在申請 L1 Visa 順利的話九月中應該會拿到 全家想要等到十二月5
Re: [請益] 請問海外所得匯回所得稅問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 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 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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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北美] 拿L1簽證回台灣遠端稅務問題我不是會計專業也不在美國,但有不少外派經驗, 1. 你美金薪資是美國分公司發放就必須繳美國所得稅,無論是不是住了183天為美國居民 ,這在無論哪個國家都是這樣。 所以如果你的外派薪資是台幣+美金,台幣台灣總公司發,美金美國分公司發,那台灣繳 台幣所得,美國繳美金所得稅是跑不掉的。-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