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聞] 有人在高鐵左營站公然宣導蒐集票根報帳
剛剛在高鐵左營站付費區座位等待搭車,前方來了一群團客,看起來是幾對中年夫妻朋友一起來高雄出遊後準備搭車返程。
其中一個帶頭的大姐,就公然跟分坐在不同椅子上的朋友說,她姐姐的公司可以報帳,待會下車後記得把票根交給她。
我也不便制止她到處講,不過在離開時跟座位最靠近我的一對夫妻提醒,拿他人票根報帳是違法的,請他們不要當共犯。夫妻中的先生還很不耐煩回問「什麼啦!」,我又再把那句話說一遍就走了。
不知道除了善意提醒(雖然不知道按照那對夫妻的智商程度有沒有聽懂),版友們還有什麼防範違法事件的更佳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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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
呃…當事人可以讓她跟她朋友同時讓公司報帳,就表示這是
公司出遊吧!
舉例來說我拿三張同天同班次的車票報帳,就知道是一起出
去的呀。這個沒有蒐集的問題。
樓上看清楚,那位大姐當下講的是她姐姐的公司,不是她自己
任職的公司。
所以想讓那個大姐的姐姐不用真的搭車就能報帳領車資?
如果是我,只會覺得你管很多
認為管太多+1
人家的公司 你管太多= =
覺得你管太多,管到別人公司去,還要酸別人智商
拿非自己搭乘的票根報帳是詐欺罪啊,上面幾位對於犯罪行為都
無視認為是管太多的嗎?既然是犯法是該制止的沒錯
認為管太多+1 自己不違法就好 別人要違法你也管不著
那你錄下來去跟有關單位投訴呀!而且你這麼正義的話怎
麼不連路上交通違規亂丟菸蒂也檢舉一下
個人尊重L版主發言,反正只要管好這個版沒有違規行為就好
有碎聲?
版主的職責不就僅限這個版,確實也無法管到其他人啊,誰的耳
膜破了嗎?
提醒而已 沒問題
人家自己團在講,又不是到處跟路人要票根去報帳.....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他的行為不符合他公司的規定,
否則單憑你的說詞很難推定他的行為欠妥。
去跟他們説呀.jpg
證據在那裏?
關你什麼事?
報假帳?
管太多了其實
首先你要先證明他們有犯罪
不然沒犯罪下這真的管太多
有犯罪就是義舉,這很看風向的
個人在猜應該是報差旅費之類,八成自己開的公司
管太多,而且你不去提醒那位大姐也不去服務台反應?
是她姐姐的公司知道呀,所以你當人家會計是白癡?拿三張
同班次的票核銷,當然是公司本來就有計畫的。
還有一種就是自己開公司,私人行為報公司帳。
更好做法就是不要管,你無法證明他蒐集票根後的行為
管太多了,其他還有更多不公不義的事,不如多管管..
xd
她所謂的報帳也不一定是請款喔 有時是用來抵稅 雖然嚴
格來說他這行程應該不是公司差旅啦 總比到時候還要去買
發票好
真的是吃飽太閒
人家團體遊客 公司給統一報帳
管太多喔!
高鐵的票根可以抵營業稅跟費用..他們收了若回去騙
公司..那當然就是有問題.就算是自己的公司..
也是有逃漏稅的問題
管太多,人家公司如果同意那就不違法
虛報飛費用可以逃漏稅啊,不是公司同意就沒問題的。
有人自己開公司,平常加油什麼的私人行程也是拿去自己的
公司報。可是這也只能聽聽就算了。
說管太多的和說穿太多的一樣
你可以不冷不想穿,但是別人覺得冷,覺得應該穿,也是別
人的權利
人家只是想問有什麼辦法
不想提供方法,你可以路過
這麼正義!你未來要當監察院長嗎
不一定是虛報阿…
建議不要管太寬也是一種方法
你先舉證他是詐欺,不能的話討論這個沒什麼意思,那你
下次可以當下報警
這行為有礙到你嗎?吃飽太閒
幫補血
協助逃稅犯什麼法自己google 一下
管太多
響應asdfghjklasd版友的提示,以下補充《稅捐稽徵法》的罰則,不過我貼文的7/5當天才 剛要搭車,那群出遊的人也還未交付票根報帳,即便是第43條所規定的幫助犯,也要等到 他們真有交付不實票根協助逃漏稅的事實,才會涉及刑責。提供以上各版友參考。 (轉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資料) 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編輯: iLtz (110.26.158.34 臺灣), 07/07/2020 22:4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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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X
[問卦] 現在在台灣拍av沒有犯罪嗎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最近看到鄧佳華的無聊新聞說他要去拍av 可是這樣沒有觸犯刑法嗎 第 231 條1
Re: [問卦] 褪黑激素擋了誰財路才禁止民眾購買?「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製造或販賣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處辦。」 黨不讓你買 就不要亂買蛤 自用好像也算輸入蛤 藥事法- 依照原po的情況,真的用這樣的方式賣房,在刑責方面,身為賣方的原po是成立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買方本身則是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46號),嗣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