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詐騙 隸屬於哪個主管機關要管理的?
本身非公務員,
只是最近身邊家人遇到詐詐騙,
而且是短時間內身邊的兩個跟我很親的長輩都被騙,
所以我真的太氣了,
期間有報警+打了165,
但現在公務機關的基層負荷都很重,
所以自然也沒辦法花太多心力回答我問題(而且他們也不是主管機關)
那我主要想問的是,
比如像是linepay被盜用,綠界支付詐騙這種,
到底該找誰協助呢?
因為平台業者只會推卸責任,說自己都有公告了,
然後就真的不知道要找誰了…
最近看到也有人在連署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25783cb-5c79-4b2f-af62-257924e88a02
https://i.imgur.com/BXX8dKp.png
可見遇到類似問題的人應該很多,
公務基層肯定也是每天都要處理一大堆案件,
而愈是這樣 愈覺得政府裝死很讓人不爽,
像連署中提到的這些項目,到底是哪個主管機關要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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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犯罪.主管機關當然是警政署...
加強監管線上支付這部分應該是數發部吧
相關監管法規被藍白拒絕掉了啊
打詐四法去年就三讀了耶
詐騙猖獗根本原因就是刑責太低,美國中國都是以擾
亂金融秩序重判,台灣算了吧
這個政府自己就是最大的詐騙集團啊!
10幾年前用優渥的退休金制度吸引人才來考,好不容易考上戮
力從公以後,卻用國家財政為由爆砍你們的退休金,並且溯及
既往,但國家其實不是沒錢只是不肯用在你身上,這個政府對
待自己員工都毫無誠信可言了,你還指望它會管理好詐騙?
自求多福
難道不知道,這些都是當事人點下確認,雙手奉上的嗎??
就 別用 嘛~不然為何現在有人依然堅持付現金???
便利的金融科技,自己要用就要自己先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啊
金管會嗎?但金管會本來就呵呵
自己不學,還是學不來,就別用~~~一張一張數,一張一張收
只要能夠分辨真鈔假鈔,就可以了
詐諞集團不會臉上寫字,也沒有誠實豆沙包可以買
人生無處不是騙,老板畫大餅,員工開小差摸魚,都是騙
男人騙女人,女人騙男人,川普跟納坦雅虎聯手騙伊朗
連植物動物都會騙其他動物了,那是刻在骨子裡的DNA
詐騙就是警察局受理,警察局沒技術就找金管會等幫忙
就這樣,有些東西雖然古老,但同樣的比起來安全
就像你現在也找不到 DOS 電腦病毒,用DOS就絕對不會中毒
達爾文演化論就一句關鍵,適者生存
技術本身不是主管的理由 總不能哪天電話詐騙你找電信局吧
詐騙本質就是犯罪
165 反詐騙專線就在內政部警政署底下
所以收到疑似詐騙通知,就是去打165梳理經過,該去哪報案
有沒有人頭帳戶號碼,可以轉給金融那邊窗口第一時間凍結
現在連詐騙集團都會用刑事警察局背板跟警察制服視訊騙了
這種都是要跨部會啦 但棘手問題當然沒人想處理
法務部 詐騙是刑法,另外現在是跨部會處理
應該是數發部要處理 不過難啦
現在檢警已經被詐騙案件癱瘓
其他部會,能躲則閃,基本上第一線已經崩潰
另外linepay 被盜用 不算詐騙犯罪。應該是電腦犯罪
先衝一波連署 等過了門檻看看哪個部門出來回答 就知道
了
三樓說一下哪些法規吧 沒有法規就沒人管了?
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數產署、內政部警政署、國科會和
法務部,不知還有沒有,但送到法院,判八月緩刑三年,防
爆部隊也沒用......
而且講的是數位中介法?就大聲講出來啊,不要怕,這樣大
家才能判斷是不是該大罷免大成功!
窗口是警政署,但涉及的部會太多了,刑法科偵部分法
務部、金流和人頭帳戶金管會、數位平台數發部、人頭
門號通傳會…沒有一個部會能全包的
教育家人比較實際!其實之前有人找我去打詐,結果我研究
了老半天,放我鴿子XD,其實我的研究心得和家人也有被騙
的經驗,至少要有雙重機制,譬如說願意自主同時通知家人
等,光靠中介法用完全屏閉是不可能的,老共就是好例子,
還是會有人翻牆,要做到像金小胖一樣,旁邊有人去告密的
雙重機制才有用!
例如有點像的資安技術上,有雙重機制是最基本的,但把重
點放在各種文件資格上,所有人都很痛苦,您懂嗎?
3樓講的就是鼎鼎大名的數位中介法,還想偷渡防詐阿
真要說數位中介法就要抓3樓這種造謠的
講一個要把自己抓起來的法真好笑
這不是主管機關的問題 是司法的問題
數位平台業者line ig fb yt就是數發部
參考日本例子 人家抓到詐騙車手速審重判 台灣?算了吧
詐騙一直以來都是司法問題 你知我知立委也知 就是沒人要
改
同意7樓
是來置入連署宣傳嗎?不用什麼都要怪政府,要管時又嫌管
太多,税太重。
居然有人認為詐騙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說真的這屆除了內鬥外啥正事都不幹.上屆也是...
詐欺罪不就是刑事案件,都問了司法單位,又來問行政公
務人員?要不再去問立法機關,來個三權鼎力
詐騙一律死刑,管你車手還是主謀
那詐騙感情呢,說不愛的,劈腿的,要不要也判死刑??
台灣有40 %的人被詐騙,只能說民智未開
說要重判的,到時候那些賣出人頭帳戶的人又會出來哭
腰
教育部吧 這麼笨被詐騙的是教育部教出來的
加強管理一堆人又說管太多
通過智力測驗的才準用第三方支付好了
先界定目標才會知道要採取的手段,如果是說不要有
詐騙,這麼祥和的社會,暫時還沒出現在地球上,可
能要投胎到外星才行。
可能可以採取延遲取款的模式,來阻擋詐騙案騙錢的
速度,不過那是否表示日常網購也要等同樣多天?標
榜一天到貨,不過付款作業要搞十天,那應該沒人撐
得住。要像股票交割一樣,當天買可以隔天付錢,那
要有人願意幫忙擔保或直接有現金當作質押,不過這
等於讓整個交易程序斷掉。
如果是屬於國外的詐騙,可能會用跨國投資等名義,
是否政府要禁止所有跨國投資,或者只有能承擔風險
的人(通常是資產較高的有錢人)才能從事類似的投
資?會不會又被講說斷了不那麼富裕的人的翻身之路
?
總之,總該先有某些具體作為,才有後續討論。套到
目前以色列伊朗的部分,就是某個國家認為在他國的
非法事務(是否非法或有討論空間)影響到本國,所
以本國可以窮盡一切手段去消除那個非法事務(或人
),即便看起來在他國並沒有執法權力。假如,我說
是假如,美國因為被詐騙而派出特種部隊殺光詐騙份
子,營救美國人民回國,究竟這樣的方式應該說美國
政府很棒,還是要講手段過於激進,還是要說根本不
能這樣做?就跟獵殺賓拉登這件事一樣
政府就是最大的詐騙集團
說好的退休金,可以直接推翻
不是詐騙集團,是什麼?
啊就合法行騙,行政院也只是聽立法院的,立法院又是老百姓
投票選出來的
80/20法則,不可能100的!所以您要偷換概念,為了腦殘,
而過度控制,這怎麽能導果為因?是非可以這樣顛倒?
爆
[爆卦] 黃國昌FB人民深受詐騙之苦 政府別再麻木不仁 人民深受詐騙之苦,不僅被害人暴增,導致許多家破人亡。行政部門前端管制的散漫,更 讓基層檢察官們出面怒吼,控訴政府宣傳的打詐國家隊,根本就是 #國家級詐騙。 無論是主管電信帳號的NCC、金融帳號的金管會、還是個資保護的內政部及數發部,在面 對日益猖獗的詐騙,近乎集體失能:政府帶頭大規模洩漏人民個資還死不認錯,原本應高![[爆卦] 黃國昌FB [爆卦] 黃國昌FB](https://img.youtube.com/vi/rP4_MMmn7_c/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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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閃光] 終於輪到我了?-----更新----- 目前已有被害人與我聯繫 首先我都會請被害人先打165 請他們幫忙攔截款項 若你看完文章發現你被騙了![Re: [閃光] 終於輪到我了? Re: [閃光] 終於輪到我了?](https://i.imgur.com/FyTFujL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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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這種狀況有辦法抓到人嗎先向原po致歉,但每位學長還願意回覆都是出於一定的熱心!這是無庸置疑的。 對於詐騙這一塊已經涉及到國家對於詐騙的態度,看了不少幫派的少年啊都會說[作詐騙比陣頭、藥房好賺,風險低高報酬!]。 對於你被騙的不甘心,都每位學長的切身之痛,如果能打詐、阻詐哪個學長會不願意幫你? 不管你聽到什麼很華麗的名詞,例如刑*******局、電信*****、科****什麼的,他們都是針對集團性的佈線偵破,您的個人案件都是回歸到基層派出所處理,而基層就是基層,我們沒有任何手段或方法可以協助你打詐、阻詐,我們都是徒手金口的勸人別匯款或是依規定回報已發生詐騙案件。 我們不是警察國家了,也不是光口頭上的線索就撞破別人家的門,把別人家翻箱倒櫃,再拖回派出所請吃頓粗飽(看看雷洛1),如果都能以個人名義請別人吃河南牛粉,台灣破案率會超高,這樣厲害的學長就是下任打狗灣探長,簡單說民眾期待警察無所不能,但又要求警察萬萬不能,涉及到人權哪怕只是一點點都要上級長官審核、法官、檢察官同意!19
[問卦] 為什麼臺灣的詐騙案件越來越多這幾天接到一大堆詐騙電話 也有幾個朋友的帳號被盜用 跟被盜用帳號的聊了一下 去警局警察居然說最近案件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我們不是一堆打詐辦公室跟機關嗎11
[問卦] 詐騙案件這麼多怎麼不修重刑責?如題 疫情後詐騙案件變得更多 最近發五倍券詐騙集團也想來分一杯羹 基層檢警疲於奔命 導致辦案很沒效率 到了法院就輕判輕放![[問卦] 詐騙案件這麼多怎麼不修重刑責? [問卦] 詐騙案件這麼多怎麼不修重刑責?](https://i.imgur.com/2n7Aexg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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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主管機關的公務員其實也應該抓去關對吧?講真的 今天這個案子絕不是社工一個人的責任啦 負責轉介的政府機關也是幫凶 沒有善盡主管機關的督導責任 是不是該把主管機關的公務員也一起抓起來才對?6
[問卦] 165是否為幫助詐騙專線的八卦每當接到詐騙電話很熱心的電話進165要回報 165幾乎都一樣回答詐騙不要理他即可 懷疑詐騙不要理他就好 我說那顯示號碼我回報一下,幾乎都說不用沒必要 你又沒有被詐騙4
[人事] 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標準(二)有關「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之討論(二) / 張 111.6.19 昨日,筆者曾寫一篇〈有關「公務員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應有參考 標準〉,並與公門同仁(不任職於相同機關單位)有些討論。覺得有繼續討論之必要,所以 繼續撰寫。 一、討論本問題之動機